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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封建勢力與封建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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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9-27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學術研究
根據以上的論斷,便不難分析現在中國的經濟結構。中國純粹封建制度雖然在幾千年前――周末秦初――因生產力的進步,商業資本的發展而破壞了,可是起而代替的集權統一的國家組織,是建築在封建剝削與手工工廠生產方法的基礎上;這一國家的統治階級就是封建地主與商業資產階級的聯合,而封建地主階級仍然是占着主要的地位。現在取消派的觀點認秦始皇起就是純粹商業資產階級的政權,毫無疑問是絕對錯誤。從秦朝到現在二千餘年,雖然經過不斷的變亂――農民暴動,野蠻民族的侵入,商業發展與衰敗……等,可是生產力與生產方法始終停滯在手工工廠的基礎上,歷史上任何一個時代都沒有逾越這個範圍。因此農村經濟有時候商品經濟很發展,有時候又退到自然經濟,而他的主要的剝削形式――生產方法仍然是封建的方式。直到帝國主義侵入以後,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村自然經濟的破壞,超過以前任何一個時代,雖然促進了農民的階級分化,發生了新的剝削關係(富農剝削僱農),可是農村中主要的剝削形式――生產方法一點也沒有變更,只是促起地主在舊的封建生產方法的基礎上更殘酷的剝削農民。城市中雖然發生了大工業,並且發展了幾個工業中心,發生了工業資產階級,可是在全國經濟生活中的比重上說起來,仍然是很弱小的,農村人口還占全國總人口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根據日本經濟雜誌的統計),農業生產,還超過工業生產幾倍以上,可見封建的生產方法仍然是占着很大的優勢。取消派只看『商品經濟支配了農村』,便以為是資本主義統治了全國,而不注意這是由於帝國主義商品侵略而不是本國資本主義生產方法發展的結果。所以在農村中表現着買辦化的商業資本與封建剝削互相勾結壓榨,而農村生產方法――剝削方式一點也沒有變更。所以現在社會組織的經濟基礎是建築在城市的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與鄉村封建生產方法上,而封建的剝削關係,仍然是占優勢。所以上層的政治組織毫無疑問的是封建勢力與資產階級的統治即豪紳買辦資產階級的聯盟。  



    取消派既然有了這樣根本的錯誤觀點,自然對於農村經濟的分析走到離馬克思主義的原則更遠了。他們認為『中國商業資本主義已經有幾千年的發展,歷史上的封主已經完全沒有了。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因而集中到商業資產階級手裡,他們剝削的目的與封建地主不同的,因為後者不知道貨幣經濟,他們的目的不過為得黃金,裝飾品,美女而已;因此中國無所謂封建勢力,只有商業資本家』(臘狄克發明的理論,當然托洛斯基是一樣的觀點)。我們不從剝削的方式――生產方法上來立論,只看地主的出身,和剝削目的來肯定他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這是對於馬克思主義聞所未聞的修改。馬克思對於封建剝削方式這樣的說明;  


    『在一切經濟結構之下,如果直接勞動者仍為生產工具和勞動方法的占有者,……則所有權的關係,必進而為統治與隸屬的直接關係,直接生產者必成為不自由者。此種不自由是可以由徭役勞動的農奴制,柔化而為簡單的租稅義務……名義地主只有用超經濟的壓迫去榨取剩餘勞動』。(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  


    因此這種經濟結構的經濟基礎,是在於土地所有者從獨立生產者――農民身上用超經濟的方法,以榨取其剩餘勞動。故凡此種剝削方式,就叫做封建剝削方式,維護此種剝削方式的制度,就叫做封建制度。『封建式的所有權……憑之以建立社會組織,其中對立的直接生產階級,不是古代的奴隸,而且[是]小農奴式的農民』。(馬克思文匯卷一).這就是馬克思對於封建制度的定義。極明顯的,馬克思對於封建剝削的說明是從他的剝削方式上立論,而不根據他的剝削的目的與剝削者的出身。
  

    現在中國經濟的結構主要的基礎,完全適合於馬克思對於封建剝削,和封建制度的定義。農民是生產工具和勞動方法的占有者,地主得以加於農民的剝削,就是利用土地所有權的關係,而採用一種超經濟的榨取,統治與隸屬的關係,就是建築在這種剝削的基礎上。下面舉出的一般情形,證明這種封建方法的超經濟的榨取是非常的厲害,等級制度與地主特權都依然存在:  


    一、地主徵收農民的農產品從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從前歐洲封建地主對於農民的徵收沒有這樣厲害,就是商品經濟深入了農村的時候,也不過是百分之四十或五十。徵收農產品,就是封建剝削的主要形式之一,歐洲封建時代極普遍的採用,到了商品經濟發展了才有部分的變成以貨[幣]代表的表面形式,現在這種形式,有些地方也發生了(所謂折租),但還是極少。  


    二、租額以外的貢獻,如廣東的田信雞,田信米,如湖南的年雞年肉等。
  

    三、徭役制的殘留,如湖南的應工,江蘇的送工等。在歐洲封建時期,農民對地主服役每年十二日,後來商品經濟發展了,地主更加緊剝削,才任意自由增加。現在湖南湘潭的『應工』,每月八日,江蘇的『送工』每月五日。至於到了四川,雲南,陝西等處,還有更長期的勞役,並且純封建的土司制度都還存在。  



    四、地主統治農民的特權,也不亞於以前歐洲的形式:地主有民團,保衛團等的武裝,有法庭有監牢可以自由審判,處罰,甚至屠殺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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