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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古代的進京上訪和截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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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1-15 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騰訊網
在閱讀中國人民大學博士李典蓉女士的著作【清朝京控制度研究】前,我還真不知道『京控』這個古代法律術語。不過,京控的另一種叫法『告御狀』,大家不會陌生。京控有些類似於現在的上訪制度。   


    大而化之地說,中國古代屬威權社會,統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而去打官司。因爲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風刁頑』,也是對專制的威脅。孔子的名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易經》裡那句『訟則終凶』,這兩句話隨著歷史的發酵,無限膨脹爲官府的『偉大理想』―――從『息訟』變爲『壓訟』。   


    問題的另一個層面是,封建統治者要向臣民顯現『青天』形象,讓人相信問題出在地方官員身上,皇帝還是英明的,所以要給臣民一個『來京上訪』的合法渠道。『告御狀』,本身還有著德政的寓意,是一種底層百姓的政治寄託。但顯然,既要息訟,又要彰顯德政,存在一定衝突。   


    從效果看,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官員的政治手段。就像皇帝能任意開啟、關閉其他溝通渠道(言路)一樣,皇帝也控制著京控的閥門。比如,嘉慶帝即位之後,出於政治手腕也罷,勵精圖治也罷,反正一改其父乾隆帝嚴格限制京控的政策,表示要『勤求民隱』,不許官員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稱自己有時間的話會審閱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在京控上,大體上形成了中央爲彰顯『政平訟理』,地方官員爲『勸民息訟』的博弈;如何保障百姓的權利,並不是關鍵,關鍵在於統治者內部的平衡。地方官員甚至爲了『息訟』,不惜『截訪』―――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紳在路上搶走京控者的盤纏,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紳顯然與地方官員有勾結。有的就是地方官員派差人截拿『上訪者』。比如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中,地方官員甚至養著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最奇怪的是『截訪』甚至有時是全國一盤棋,比如1836年四川陳某打算京控,到達北京附近的涿州時,因爲東西被竊而告官,當地查驗現場時搜到狀紙一張。州官直接通知直隸總督琦善,並將陳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樣的呢?   


    早在【周禮》裡就有『肺石聽辭』、『路鼓之制』,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機關上訪的最早記載。路鼓後來演變爲『登聞鼓』、『鳴冤鼓』。但向皇帝『直訴』,乃至一切告狀,並不是統治者喜歡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就會發現,那不是什麼訴訟法,而是『不讓告狀法』。其中維護告狀人權利的『聽訟迴避』只有一條規定,而打擊『誣告』的有26條規定,打擊越級上訪的『越訴』條目有27條規定,剩下的就是官府嚴厲打擊『教唆詞訟』之類的規定。   


    『越訴』與京控的『直訴』關係密切。從隋代開始,統治者就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後,或者官員都不受理時,才可以敲登聞鼓向皇帝直訴。如果向皇帝『越級上訪』,那麼也構成越訴。唐代法律規定:越訴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員受理越訴,一樣是犯罪。還有一種直訴方式,叫『邀車駕』,俗稱攔駕告狀。唐代把這視爲普通的『越訴』,即便沖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規定:告狀者沖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事實上,隨著京控者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京控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   


    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會出台嚴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規定:告狀者『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可見當時通過自殘告狀的人,並不少;明朝統治者也並不顧惜,這些規定都被清朝所繼承。   


    清朝規定,上訪者只可敲設於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允許『邀車駕直訴』。咸豐元年,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爲兵丁攔阻引發衝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此事爲首者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鬨堂罪』,發配邊疆駐防地爲奴。  


    清代對於京控的處理流程有明確規定:都察院接受上訪後,認爲情節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節較輕的,受理之後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每年兩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並向皇帝匯報。   


    前面說了,中央要『政平訟理』,地方官員卻想著『勸民息訟』,乃至『壓訟』,地方官員除了用截拿手段控制京控外,對於中央已經受理的京控也想辦法『搞定』―――   


    比如拖延手段,案子發回到各省督撫手裡,但下屬地方官員早把京控人視爲寇讎(丁日昌的說法),他們一般無視20天內遣送證人的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無關的或不重要的證人,造成省里無法審理髮回的京控案。   


    有的官員則在和稀泥。因爲法律規定京控不實,就是誣告,要受處罰。但官員又不願把案子審得太明白,證明就是誣告並處刑,那會引發新一輪的京控,而會通過簡單地責打京控人,了結案件。針對這種情況,朝廷在1882年發過一道命令強調:如果京控屬實就懲罰罪犯;如果京控不實就懲辦原告;禁止使用模稜兩可的語言。   


    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糾正錯案的效率越來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則需要三年兩年,多則需要十幾年二十年方可審結。到光緒年間,關於『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或『州縣承審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結』的記載,極爲常見。   


    最後隨著清王朝的滅亡,中國延續了兩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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