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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宗法制度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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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3 09: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網
二、關於社會經濟形態和宗法形態的關係問題
        
    社會經濟形態有五種生產方式,而宗法制度也長期存在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或和國家政權結合,或成為政權的輔佐工具,是統治階級統治、壓迫、束縛人民的重要力量。歷史事實證明,宗法制度由於它固有的宗族凝聚性和階級對抗性,它既可以為奴隸主階級所利用,也可以為封建地主階級所利用,既可以以宗法奴隸制的形態存在,也可以以宗法封建制的形態存在。五十年代中期,有的學者撰文認為宗法制度起源於已產生了奴隸制度的父權家長制大家庭組織,所以宗法制度只是奴隸社會存在的制度,表現為宗族奴隸制;有的學者看到宗法制和封建制結合的普遍性的長期性,特別以中國的古代歷史為例,強調宗法制度只是封建社會的特徵,和奴隸制度無關。[⑧]由於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提出這兩種相反的意見是可以理解的,但都是失之偏頗的。事實證明,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很多國家和民族中,宗法制度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是存在的;由於各個國家和民族具體條件的不同,宗族奴隸制和宗法封建制也表現了不同的形式和特點,在中國,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歷史發展中前後階段的問題,而不是互相對立、互相排斥的關係。
        
    宗法制度既可以存在於奴隸社會,也可以存在於封建社會,但宗法制度是一個獨立的社會制度,有它自己發生、發展、演變、消亡的規律,宗法制度的發展階段和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階段並無必然的關係,一個國家內社會經濟形態的進步與否和宗法制度存在形態的進步與否很多情況下是不一致的。例如:在奴隸社會時期的古巴比侖,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和土地買賣的盛行,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已瓦解為個體家長制家庭;在古典希臘和古典羅馬,由於奴隸制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各地區人們的激烈的變遷流動,已使原始氏族宗法組織徹底瓦解;而在封建社會時期的我國和亞歐很多游牧民族,都保留了原始的氏族宗法組織。宗法制度在每一個歷史時期的階級性,固然取決於當時占主導地位生產方式的性質和國家的性質;但宗法制度本身的存在形態,則取決於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各種條件,其中氏族宗法組織的保留、社會的閉塞落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程度影響更大,而和社會制度的性質沒有必然的聯繫。
        
    如果說,50年代我國老一輩學者在論述宗族奴隸制和宗法封建制時有某些觀點可以商榷的話,但我們應肯定他們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來探索中國宗法制形態的發展中是有貢獻的。但是近年來部分資產階級社會學者卻完全脫離了社會經濟形態和階級劃分的事實來抽象地研究中國古代的宗族和宗法,如有的外國學者認為,中國的宗族具有15個特徵或7個特徵,這7個特徵是:『(1)有一個明確的組織,並且該組織有一套適用於實體集團的明確的行為規則;(2)委任給一個受到承認的首領個人的、有權威的領導力量,或者,形成了一個行使這種領導力量的會議集團;(3)擁有一個無愧於其成員尊敬、並對其成員的行動發揮支配作用的領導力量;(4)擁有關於成員資格的正確而明晰的標準及關於成員的記錄;(5)缺乏由內部緊張和分離造成的分裂;(6)以具有成員資格為榮和成員間的團結心;(7)成員間有密切的社會、經濟和禮儀上的關係。』[⑨]我們初看時,他所說的中國宗族的7個特徵似乎有道理;但是仔細一想,這7個特徵卻沒有反映出在中國幾千年歷史上存在的宗族中最本質的東西:族權、父權、家長權、女性受奴役、宗族內的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宗族和政治統治的結合等內容,特別是其中第(5)條,是只看到了宗族內表面上的團結凝聚而沒有看到宗法家族內從一開始產生就包含有的階級對抗。[⑩]我們認為,在今天改革開放的歷史時期,研究和吸收外國社會科學成果是必要的,但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堅持用社會劃分為階級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出發來分析研究歷史文化現象,才能得出較為科學的結論。
          
    三、關於嫡長子繼承制和宗法制度的關係問題
        
    本世紀初和50年代初,一些著名學者曾認為宗法制源於嫡庶之制,沒有嫡長繼承就沒有宗法,筆者曾對之提出過商榷。近年來,還有不少學者繼續把嫡長繼承和宗法制等同起來,有的說:『制定宗法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主要有以下三條:第一,財產和權力的嫡長子繼承制原則;第二,不以親親害親親的思想;第三,嫡庶不平等的思想。』[(11)]筆者認為這些觀點是不正確的,為了推動宗法制研究的深入,有必要對此觀點作進一步的評述。
        
    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沒有必然的關係。嫡長子世襲占有和繼承土地及其他財產的制度,是以經濟的不發展、閉關自守、自給自足的條件為基礎的。在歐洲中世紀,以長期世襲占有的自給自足的領主莊園經濟的基礎,形成了鞏固的嫡長子繼承制,領主貴族對土地的世襲占有事實上形成了『硬化了的私有財產』。馬克思曾說:『東方何以沒有進到私有制,連封建式的私有制都沒有進到呢』?[(12)]這裡所謂封建的私有,即指封建貴族對土地的世襲占有,即『硬化了的私有財產』,馬克思稱之為『最獨立和最發達的私有財產』。[(13)]一俟經濟發展,土地買賣發生,必然破壞嫡長子繼承制的基礎,而為兄弟分產、長兄能多得一分的長子繼承特權所代替。每個弟兄傳子時又要分產,這樣土地所有權就處於不斷的變動過程之中。土地買賣往往隨之出現。這種情況,在三千年以前的古代東方各國如亞述、蘇美爾南部等地區早已出現;在中國封建社會,漢族和南方多數少數民族實行的基本上都是兄弟分產、長子占有較多份額的分產制。這反映土地私有制已從死的、硬化了的形式變成了活的、能轉讓和買賣的、為法律所認可的形式了。所以兄弟分產、長子有繼承特權的制度,不等於長子繼承制,而只是兄弟分產制的一種形式。過去蘇聯學者,如到北京講學過的尼基甫洛夫等,把這種現象說成是長子繼承制,並說它鞏固了宗法制家族。這是他們不了解中國社會特點而得出的不確看法。試問:說嫡長子繼承制鞏固了宗法制家族,究竟是鞏固了原始的宗法制大家庭呢?還是鞏固了新分化出來的個體家長制家庭呢?中國和東方很多國家幾千年封建社會中實行的均是兄弟分產制,宗法制度照樣存在,宗法制又怎麼能夠和嫡長繼承制等同起來呢?嫡長子繼承制本身是原始宗法制家族發展到繁榮時期的產物,它只是宗法制度發展到某一階段時的一項重要內容,但並不是任何時期、任何形式下宗法制度的必備內容。嫡長子繼承制的形成,是原始宗法制度發達的標誌,也是原始宗法制大家庭走向解體、分化為個體家長制小家庭的開始。在個體家長制家庭中,實行各種形式的分產制,只要存在着族權、父權、夫權、家長權,存在着宗族共財的經濟基礎,存在着能鞏固宗祧繼承和血統繼承的制度,宗法制度都是存在的,並非一定要有嫡長繼承制。本世紀初王國維先生由於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不懂得歷史唯物主義,提出宗法起源於嫡庶之制,從而推斷殷代無宗法,當然是不正確或不全面的,但王氏當時卻能指出【禮記】宗法理論的自相矛盾:『【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迥異』,封建經師據【禮記】把宗法限於大夫以下不符合原始記載,『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由親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別子,而其後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14)]我們今天不應承襲王氏在20世紀初的歷史條件下不可避免地作出的一些不確結論,繼續宣揚嫡長繼承或嫡庶之制就是宗法的觀點;而應學習王氏不迷信封建理論,在追求真理、努力探索基礎上得出的周代宗統與君統結合、天子為最大之大宗的正確觀點,在宗法研究上繼續開創出新局面。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東方文明古國,在歷史上不同時期和不同民族中,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態都是複雜的、多種多樣的。在宗法制家庭或宗族中,有的實行嫡長繼承,更多的是不實行嫡長繼承。夏、殷兩代存在着以父權和族權為基本特徵的宗法制度,還未確立嫡長子繼承制;在長期封建社會中,漢族廣大地區實行兄弟分產、長子優先的繼承制度,宗法制度一直存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和近代廣西等南方地區的少數民族,或實行長子繼承,或實行兄弟繼承,或實行兄弟分產,或實行幼子繼承,但都存在着宗法制度;中國古代宗法制最盛行的周代,也不是所有地區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就連保存周禮最豐富的魯國,還實行着『一繼一及』,即傳子和傳弟相結合的繼承制度。繼承制度實行的目的只是為了使宗法制家族能永遠由其子孫承繼,達到宗祧承傳後繼有人,宗族門第興旺,並不發生爭奪即可,嫡長繼承,只弟分產,幼子繼承或特殊條件下產生的兄弟繼承,都能達到這一目的,可以說都是宗法制度在一定條件下的表現形式。嫡長子繼承制的出現,僅是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在發展過程中起着更有保證地使家族及其財產為直系血統所繼承的作用,它雖然鞏固了原始宗法制家族,卻又因破壞共財制的基礎而導致原始宗法制大家庭逐漸瓦解為個體家長制家庭。在廣西某些少數民族中,由於婚姻形態的複雜性,往往幼子比長子更能保證血統的純潔性而實行幼子繼承制,宗法制度同樣存在。[(15)]嫡長子繼承制在宗法製發展中的作用即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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