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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里耶秦簡『金布』與【周禮】中的相關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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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12-29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在負責追討債務方面,『金布』與【周禮】『朝士』的職能有相似之處。

    雲夢秦簡【金布律】:『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
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這條法律的大意是,百姓欠官府債務和被判處貲、
贖者住在另一縣,應立刻發文書到所在縣,由該縣有關部門追討。官府欠百姓債務而未償
還的,(該百姓居住到它縣後),也應發文書給其所在縣,由該縣償還。目前所公布里耶秦
簡的材料,很多是這方面的實際例證。例如J1⑨11正面: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司空騰敢言之:陽陵G里士五(伍)[不]采有貲餘錢八百五
十二,不採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為錢校券一,上謁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
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記,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為報。以訾責其家,家貧弗能
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
署金布發,敢言之。……

    這段文字記載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陽陵縣G里士五名叫『不採』,欠官府貲錢,
其本人已到洞庭郡不知何縣去戍守,陽陵司空騰向洞庭尉發索債文書,請求洞庭尉令『不採』
所在縣負責追討債務[7]。文書上寫明,『署主責發』, 即要求文書到達目的地後,由具體負
責索債的官員開視。這封文書在發出之前,要先經過陽陵守丞的審閱,後者在看過之後作了
批示,表示同意,並將文書抄發。在其批示中明確要求由債務人所在縣的『署金布』開視。
可見,『署主』就是『署金布』,『金布』是專門負責此項事務的。

    【周禮・秋官・朝士】:『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司農云:『謂訟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責。』鄭玄註:『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孫詒讓【正義】:


    然經不雲地訟,有『屬責』與上經『有責』及【小宰】『稱責』文同 ,則義不得異,先鄭義實不若後鄭之長也。云『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者,蓋謂此地傅即【小司徒】之『地比』也。【廬人】注云:『傅,近也。』謂比畔相近之地,使為佐證,以定其曲直也。云『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者【漢書・王莽傳】顏注云:『屬,委付也。』轉責亦謂輾轉相委付,故謂之屬。賈疏云:『謂有人取他責,乃別轉與人,使子本依契而還主。』曾釗云:『屬,也。屬責者,謂遠賈異方而死者,使伴侶之人收取其責,負者或賴不償,因訟於官,則官必召其地相比近之民問是果與亡者為伴侶否,然後聽而責負者償之。』案:曾說亦通。云『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者,賈疏云:『轉責者或死或亡也,受責之人見轉責者死亡,則詐言所受時少,是歸受之數相抵冒也。』詒讓案:抵冒者,【潛夫論・斷訟篇】云:『借本治生,逃亡抵中。』【史記・孟嘗君傳】云:『離上抵負。』亦詳【大史】疏。云『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之治』者,後鄭亦以傅為傅近,而義與先鄭異。賈疏云:『謂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實,故引以為證也。言能為證者,則有不能為證之法。地雖相近,有不知者,則不能為證,則不受其辭而不治之也。』[8]


    這一大段解釋中,鄭司農把『屬』解釋為『田地町畔相比屬』,最沒有道理。孫詒讓已指出
其非。鄭玄把『屬責』解釋為『轉責使人歸之』,最近事實。其他學者的解釋與鄭玄相近。
但所有這些解釋有兩點是相同的:一是債務首先是由私人追索,發生糾紛後再上告,由官府
解決。二是把『地傅』解釋為『其地相比近』的證人。對於這種經濟上的來往,『其地相比
近』之人未必就清楚。對於第二點,孫詒讓已指出其中的缺陷,但他並沒有完全否定,而是
做了一些勉強的補充。同時,學者們對於對於債務雙方轉相屬債的種種解釋都屬於推測,得
不到更加堅實的證明。


    從【周禮・地官・朝士】本文看,『凡屬責者』,『屬』的對象應該是『朝士』,即如秦簡
所述,由官府代為索債。『地傅』應當指的是債務人所在地,『傅』當『附』解。就是說,凡追討債務的,由債務人所在地的官府負責追討。這樣解釋,文從字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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