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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读《元典章》校《元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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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元史》中的“省议”,显然也就是《元典章》文件中的“都省议得”一段。两者有一处异同,《元史》中“升提控一界”,在《元典章》中作“升提领一界”,当以后者为是。提领与务使同属钱谷官(或称税务官),而地位稍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都监历三界,升务使。……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控全称为提控案牍,属于首领官,性质与提领、务使不同。从《元典章》文件可以看出,原来路译史的升迁途径是满九十月,历务提领一界,升巡检。吏部建议改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两界,升巡检(针对色目、汉人)。中书省稍作调整,定为满九十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一界,再升巡检。几种方案,都是在升巡检前要经过钱谷官的过渡。如果其中突然冒出首领官,似有不伦。另外《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在前面这段引文后面几行,还有如下一段记载:
  (大德)七年,……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
这里同样是历务使、提领各一界,再升巡检。总之,前引《元史》中的“提控”,应为“提领”之误。
  5.《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市舶》(2402页):
  (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二」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
至元三十年所定市舶抽分细则,《元史》原文谓有二十一条,校点本校改为二十二条。本卷校勘记(2409页)云:“按《元典章》卷二二《市舶则法》条作‘二十二件’,具体条文亦二十二则,据改。”查《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至元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圆议拟到下项事理,于至元三十年四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为江南地面里有的市舶司上头,……如今合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二十三件勾当,商量来。”奏呵,“那般者。行者。”圣旨了也。钦此。
    以下开列具体条文,亦实有二十三则。今按沈刻本《元典章》此条文书中误写作“有二十二件勾当”(第八册页七十二下),在罗列条款时又漏去第二十二条最后十字、第二十三条开始二十字,将两条误并为一条(同册页七十九下),校点本《元史》所据,当出于此。应以元刻本为正,作“二十三”。
  6.《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2611~2612页):
  诸上司及出使官,于使所受其燕享馈遗者,准不枉法减二等论,经过而受者各减一等,从台宪察之。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诸赃一・以不枉法论・出使取受送遗》:
  至大三年九月,行台准御史台咨,奉尚书省札付。刑部呈:“奉省判,礼部呈,孟弼、蒋时俊陈言:‘各路总管府俸给职田所收子粒,每年会计其数,比如都省之官俸给转多。府、州、司、县之官所收子粒,比之各道宣慰司官其数更多。凡遇上司官员并往来使客经过州县,中间要做梯己人情者,必然宰牛设席管待,更惠送段疋礼物,自己俸钞分文不出,却于里正、主首处科要。其里正、主首,必然科敛于民。有司官视为常务,廉访司官并不用心究察。’奉都堂钧旨:‘送刑部。’……今承见奉,本部议得:出使人员所至之处,非亲旧宴乐,尚有禁例,何况惠送段疋礼物。今后凡有出使人员,宜准所言,合依已行禁治。若有似此违犯官吏,率敛钱物,及使所赴宴或取受送遗,各以计赃,准不枉法论,减二等断罪。经过去处饮食取受者,各又减一等。如蒙准呈,札付御史台,许令监察御史、各道廉访司常加体察,遍行照会相应。”咨请依上施行。
    《元史》此条明显出自《元典章》上引文书的后半段。根据《元典章》的内容,凡官员出使,在出使之地接受宴请、礼物的,按不枉法赃减二等断罪;在沿途所过之处接受宴请、礼物,“各又减一等”,亦即按不枉法赃减三等,含义十分明白。《元史》脱一“又”字,作“各减一等”,直似按不枉法赃减一等断罪,在沿途所过接受宴请、礼物,其罪反而比在出使之所更重,于义未安。《唐律疏议》卷一一《职制・因使受送遗》:“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引者按:指按同卷《受所监临财物》条断罪);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可见在经过处取受,其罪减在使所取受一等,自唐已然。《元史》此处当据《元典章》补“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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