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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唐会要》“四夷部”证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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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8-17 0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即认为根据《通典》及《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对默啜可汗进行了两次册授,授迁善可汗在证圣元年(695),立功报国可汗在万岁通天元年(696),《实录》误将第二次册授立功可汗可汗当成了第一次授迁善可汗,故而致误。
  今按,岑先生此说未安。首先,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典》、《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其次,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是因为他“不从契丹之逆”,所谓“迁善”,正是此义。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只能是在契丹举兵之后,而契丹叛唐事在万岁通天元年(696)五月甲子,则册立迁善可汗事不可能提前至证圣元年(695),岑先生所据之《通典》与《旧唐书》必有失误。岑先生所引本段记载,《旧唐书・突厥传》与《通典》基本相同,很可能就是源自《通典》。此录《通典》卷一九八内容如下(圆括号内为《旧唐书》异文,方括号内为《旧唐书》多出的字):
  长寿三(二)年,率众寇灵州,杀掠吏人(人吏)。武太后(则天)遣白马寺僧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领十八将军以讨之,既不遇贼,寻班师焉。默啜俄遣使来朝,武太后(则天)大悦,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万岁通天元年,契丹首领李尽忠、孙万荣反叛,攻陷营府,默啜遣使上言“请还河西降户。即率部落兵马为国讨击契丹”,[制]许之。默啜遂攻讨契丹,部众大溃,尽俘其家口,默啜自此兵众渐盛。武太后寻遣使册立默啜为特进、颉跌利施大单于、立功报国可汗。
    圣历元年,默啜表请与武太后为子,并言有女,请和亲。初,咸亨中,突厥诸部来降附者,多处之丰、胜、灵、夏、朔、代等六州,谓之降户。默啜至是,又索此降户及单于都护府之地,兼请农器、种子。武太后(则天)初不许,默啜大[怨]怒,言辞甚慢,拘我使人司宾卿田归道,将害之。
  上文《考异》引《实录》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册府》卷九六四亦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韬卫大将阎知微册授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稍加比较可知,《册府》的记载应即源于《实录》,惟与《考异》所引详略不一。《册府》之“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保留了册授的官称和汗号;而《考异》则只保留了“迁善可汗”的汗号,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职。《通典》上引文称“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唐朝不可能两次派人册授默啜同一官职,显然应从《实录》及《册府》,默啜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同时接受了唐朝官职和汗号,《通典》误将一事析而为二。又,唐朝官称中无“上柱国公”,《册府》“上柱国公”之“国”下应据《通典》补“归国”二字,默啜在神功元年封号全称应为“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归国公、迁善可汗”,岑仲勉先生以《通典》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是不合适的。
  又,《考异》称“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即《实录》未载册拜立功报国可汗之事。但是《册府》同卷下文在圣历元年下明确记载:“是年,突厥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从上文有关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的记载推知,《册府》本条亦应源于《实录》,我们怀疑并不是《实录》失载立功报国可汗,而是司马光失检,没有发现《实录》的记载。
  总之,默啜受册为迁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册授为立功报国可汗在圣历元年,《唐会要》将册授迁善可汗事于圣历元年,误。
    卷九五高句丽,下/2022(1707)
  《周易》曰:“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圣人乎?”由此言之,进有退之义,存是亡之几,得有丧之理,老臣所以为陛下惜之,盖谓此也。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开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册府》卷五四八、《旧唐书・房玄龄传》[7/66/246]“盖谓此也”下有“《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数语,《唐会要》删去此语,则“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无所承。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叶二寸,状若斜蒿。有鼠,尾长于常鼠。其国禁毁鼠,杀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册府》卷九六一作“莲古芒”。据《册府》载:“有草名莲古芒,叶长二寸,状若斜蒿,每茎不过三四叶,其茎蔓,其花黄,其根连珠如麦门冬,味辞[4],性微冷。有鼠,尾长于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后,众鼠收此草根为藏,多者至数石。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给鼠粮,其国禁杀鼠,杀鼠者t加其罪,俗亦爱而不杀。”《册府》远较《唐会要》为详。按,本段主旨在说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莲)古芒根为食,而民间风俗和国家规定都不得杀鼠,需留出鼠粮。《唐会要》所引删略过简,原意尽失。《唐会要》本段与《通典》完全相同,应是出自同源,《通典》“校勘记”称:“《通典》等书过于简略,以至动植关系尽晦。”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通典》卷一九○同。 “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据《册府》载:“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当补“东南”二字)流入蛮,(当补“与”字)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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