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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十段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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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07-3-3 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明代中葉在江南地區實行的賦役改革。全名為十段錦冊法,又名十段冊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糧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編、均平提編或提編,名稱因地而異,始行於福建,有確切記載的是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邵武知府盛J所進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於江南。一條鞭法行後漸廢,惟雲南一直延續到萬曆朝。這一改革對穩定封建秩序,發展農業生產有一定影響。
明代中葉,江南地區土地兼併劇烈,裏甲之間戶等相同而貧富懸殊,兼以官紳優免,在賦役方面出現丁糧多者役輕,丁糧少者役重的現象,貧苦民戶力不能支,每每破產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錦法,以整頓役法,改革均徭,並清理田賦。其法仍保持明初輪役制,只是在編審之時打破以戶為編審單位的界限,而將一州一縣應役丁糧分作十段(間有分為五段者),每段丁糧()大致相等。一州一縣之均徭裏甲等役,逐年按段編派,每十年一輪。各府、州、縣在具體執行上也有區別,福建按原額丁糧分作十段,江蘇常州府將一縣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衢州將各縣糧米均作十段,雲南各州縣按丁田分作十段。編審之年,有的將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將丁折田核算。應役之年,將全縣銀力兩差共需銀額,編派於一縣之丁田,以應力役。輪役之年,此段有餘則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則預從下段補足。以此法編審徭役雖人田並計,丁糧兼派,但尤重于田糧,人丁之負擔較輕,已具有攤丁入地因素。因各地丁糧、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負擔也有差異。如邵武府各縣每丁折糧一石,人丁負擔約佔全部徭役的20%;武進縣(今江蘇常州)每丁折田一畝,人丁負擔佔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銀兩及按丁糧分別編征徭銀方面,十段錦的編審方法與一條鞭法略同,只是尚未與田賦合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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