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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短暂的“隆庆开海”:明朝罕见的解除“海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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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09-4-10 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网论坛
“(1525年9月4日)。初,浙江巡按御史潘仿言:“漳、泉等府憨猾军民私造双桅大船下海,名为商贩,时出剽劫,请一切捕治。”
   
    “ 十二年九月辛亥(1533年9月29日)兵部言:浙福井海接境,先年漳民私造双桅大船,擅用军器、火药,违禁商贩,因而寇劫。”

    “ 二十六年三月乙卯(1547年3月24日),朝鲜国王李恒遣人解送福建下海通番奸民三百四十一人……”估计皇帝觉得在属国面前丢了脸面,不久后下了个诏书:

    “……诏:沿海奸民犯禁,福建尤其,往往为外国所获,有伤国体……”  

    面对着福建商民依托月港进行频繁的走私贸易活动,明政府也加强了对月港这个“俗同化外”之地的控制。1530年,很据福建巡抚胡琅的建议,福建巡海道驻漳州,又在月港东北的海沧建立安边馆,并委漳、泉等府通判一员轮流驻扎。安边馆又称捕盗馆,其职责是为了弹压当地商民的走私贸易和海盗活动。1536年,明朝政府接受了御史白资的建议,放松了对当地商民近海贸易的限制,“民有出海货卖在百里外者,皆诣捕盗官处自实年貌、贯址,以符给之,约期来销,使去有所由,归有所止。”但“仍禁制汉民不得下海通番。”(《明实录》)由于实效不大,1551年,明朝政府正式在月港设立靖边馆,“以通判往来巡缉”。
  
    1557年,各方海盗势力大闹月港。无奈之下,福建巡抚谭纶只好招抚这些海盗,并在月港设海防同知,更靖海馆为海防馆。但这些措施仍不见效,明朝政府遂于1567年正式以月港为治而设立海澄县,试图以民政来管理这个走私贸易的中心。因此,1567年月港的开放,只是明朝政府对于月港地区海上走私贸易的被迫承认而已,以因势利导之举来稳定福建南部的统治秩序。
  
    其实明朝政府之所以在月港开海禁,其基本出发点,正如后来的福建巡抚许孚远所承认的,在于“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就是说,通过有限地开放,更好地贯彻“海禁”政策。正是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明朝政府才选择在远离内陆商品货源地并且有重山与内地相隔的福建地区,开放商民的海外贸易,以便能对其它地区有效地实施海禁。
  
    研究一下第2个问题可以更好的解释我们为什么这么说。月港开放海禁后,是否一切打算出海的中国各地商人都可以由此出海进行海外贸易?或者说,明朝政府究竟准许哪些地区的商民可以通过月港出海到海外进行贸易呢?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估月港开放效果的问题。大家对月港开放普遍看好,似乎各地商民只要申请到出海船引,便都可以从月港出国贸易。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首先看“出海船引”制度是怎么回事;月港开禁后,凡是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据规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里邻勘报保结,然后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请,在批准后由海防机构发给船引。但实际上,往往由牙商(中介商人)、洋行(专门经营海外贸易的中介商人机构)出面作保,代海商申请船。所谓“船引”,也称商引,它是海商合法出海的凭据。明朝政府规定:
     
    “商引填写限定器械、货物、姓名、年貌、户籍、住址、向往处所、回销限期,俱开载明白,商众务尽数填引,毋得遗漏。海防官及各州县仍置循环号簿二扇,照引开器械、货物、姓名、年貌、户籍、住址、向往处所、限期,技日登记。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责道查覆,送院复查;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覆.送院复查。”(〈明经世文编〉转引于〈华人华侨历史研究〉)
       
    凡是申请获准领得“舱引”的海商,都必须交纳“引税”。所谓“引税”,实际上是海商向政府交纳的出海贸易经营税。最初规定每张船引纳税银3两,后来增加到6两。另外明朝政府对船引总量进行控制,也就是说限制出海船只数量-----起初每年发放的船引总量为50张,1575年增加到100张,但对领持船引的海商所出航的国家还设有固定限制。1589年,福建府开始把前往东西洋商船的总数各定为44只,每只需领引一份。后来由于申请出海者太多了,又将船引扩大到110份。根据船引所限定的地点.当时从月港出国的中国海商,可以前往东、西洋的一些港口与国家,但禁止前往日本。这时的“东、西洋”的地理范围分界线是以文莱为界,“文莱,即婆罗国,东详尽处,西洋所自起也。”1593年后泉州府方面筹议对两府出海商民的航行地点也做划分,漳州府民往贩西洋,而泉州府民往颁东洋,以禁止相互搀越。这一动议理所当然遭到漳州地方的强烈反对,终于未能得到通过。
       
    曾当过袁崇焕上司的明辽东经略王在晋曾任福建兴泉道,他写的书中转载了当时一个案件:1609年,浙江地方官员所处理一件涉及到浙江商民参加月港贸易
  
    的走私案件:几个杭州人搭附月港出海商船去遏罗、吕宋卖丝织品获利丰厚,回国后被以“通番律”论罪。这一事实,说明了浙江沿海商民是不能随便出海贸易的,再看“船引”的规定:“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责道查覆,送院复查;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覆.送院复查。” 从这一规定可见,就连福建的福州和福宁州商民也被排斥在船引的发放范围之外,要不这一制度中就不会载明“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食道查复,送院复查”了。有学者认为只有漳、泉两府通番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而其它地区都未包括在这一通番的合法范围之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中说到:“……是时漳泉民贩吕宋者,或折关破产及犯压各境不得归,流离土夷,筑庐舍操佣杂作为生活;或娶妇……”大批移民吕宋的就是这些能够有机会出海的漳泉二府的百姓。

  另外,象硝黄、铜、铁也不许越海私贩,且不许前往日本。
  
  “月港开放”实际对浙闽直等地海商很不公平,明朝政府甚至不认可近在眼前的江浙商人到海澄贸易以及从月港搭船出海的合法权利,看起来匪夷所思,实际正是 “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原则的体现,明朝政府对漳泉海商规定了十分苛刻的出海贸易待遇。福建巡抚许孚远有段话精确概括了这种政策:“凡走东西二洋者,制其船之多塞。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图反诬之罪累”。(〈明经世文编〉转引于〈华人华侨历史研究〉)由此可见,从出海船只到贸易路程,从出海时间到贸易货物,明朝政府都有严格的限制。这样,中国海商在海外贸易与西洋商人的角逐和竞争中,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
  
    月港地处偏僻,而漳泉地区的能提供出海贸易的物资也有限,由此出海的中国海商如同被捆住了手脚一样,其他地区经济发达、物资充裕的商家则无法直接参加到海外贸易中去。不过,这在华侨移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华侨出国的人数迅速增多。《东西洋考?序》中记道:“(海)澄,水国也,贾杂半,走洋如适市”。意即当地人出海就象内地老百姓赶集上市一样。吕宋、爪哇、马来亚等地的华侨便迅速增加。在吕宋,明后期仅马尼拉的华侨一般在人以3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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