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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名例律"和"六律":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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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3-7 12: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通常由一个基本的刑事法典和许多附属的单行法规、特别法规共同组成。这个法典,通常叫作“律”或“律典”,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典,其地位有些象近代国家的宪法,但内容基本上是刑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也附带一些相当于民事法和行政法的内容。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体。此外那些附属的单行法规和特别法规主要是关于刑事犯罪的特别规定(如“例”、“科”)、刑事或民事判例(“比”)和关于行政组织、行政程序的规定(如“六典”、“会典”、“格”、“式”、“则例”等)。

    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注重制律和修律。制律被视为每一王朝建立之初的头等大事,它是政权建立和政权合法性的典型象征。它在封建王朝政治中的重要性,有些象今天的制宪和修宪。本文仅以明清两代的律典为例,介绍分析中国古代律典的结构特征及内容构成,特别要介绍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一、明清律典的结构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两个王朝,他们的律典显著的雷同。文明程度比较低的满族人进入中原统治全中国以后,为了统治广大的汉族地区人民,他们起初是“准依明律治罪”[1],即直接沿用明律;在正式制律时又以“详绎明律,参酌时宜”[2]为指导思想。所谓“详绎”,意即详细地演绎,实际上就是抄袭。所以,在下文里,我把明清两代律典作为一个整体来介绍分析(如二者间有明显的不同,我也会特别说明)。

    (一)“名例律”和“六律”

    明清两代律典总体框架是由“名例律”和“六律”构成。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六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分则各章。

    我们先说“六律”。“六律”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吏律是关于官吏违反职责的惩罚规定,户律是关于违反税收、田地房屋、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管理秩序的惩罚规定,礼律是关于违反礼仪或祭祀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是关于违反国家边防、军政、邮政制度的惩罚规定,刑律是关于贼盗、杀人、斗殴、奸淫、诈伪等一般刑事犯罪的惩罚规定及违反诉讼程序的惩罚规定,工律是关于违反国家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处罚规定。这就是所谓“六律”。

    “六律”与中央政府的六部是相对应的。中央政府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律典中相应地设“六律”。一般说来,吏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吏部监督管理的事务(官吏任用、考核、管理)相对应,户律所规定的犯罪与户部监督管理的事务(人口、土地、财政、税收的管理)相对应,礼律所规定的犯罪与礼部所监督管理的事务(礼仪、典礼、祭祀秩序的管理)相对应,兵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兵部所监督管理的事务(军政、边防、宫卫管理)相对应,工律所规定的犯罪与工部监督管理的事务(工程营造及水利管理)相对应。至于刑律,情形比较特殊。因为刑部没有上述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事务,而只有与惩罚犯罪相关的行政事务,所以就没有象上述五律一样限定范围的“刑律”。于是,在上述五部管理事务范围之外的所有危害人身、危害安全、危害管理秩序、危害财产的刑事犯罪及司法程序中的犯罪,统统被列入“刑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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