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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的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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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4-7 15: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華夏歷史網

    歷史 明代初年,沿元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爲明代所創設的,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陝西、雲南、河南、廣西、廣東、山西、山東、湖廣、貴州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爲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都御史之職,據【明史・職官志二】說: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期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可見明代都御史的權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則會同吏部、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與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則分屬十三道監察御史稽察。監察御史充任的職務,遠比前代繁重。據【明史・職官志二】所載:


    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御史權重如此,所以選授也極慎重,自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


    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爲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爲令。


    御史之權既重,然處事若有差失,懲辦也極嚴厲。據【世法錄】記載,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勵誤把良民判爲徒罪。明太祖查獲其事,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爲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並命法司論雷勵之罪,以示警戒。就連書寫失誤,也被認爲不稱職而一例治罪。據【夢余錄】記載,宣德間,御史謝瑤在薦舉文牘上誤書被薦者姓氏,奏書上呈後,又自陳改正。宣宗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便把謝瑤貶爲交n大蠻縣知縣。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咨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可見有明一代,對御史官的選授和督察是甚爲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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