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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代鄉約推行的特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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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12-23 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網
以鄉治的核心――鄉約、保甲兼行而加提倡的,在嘉萬以後尤爲多見。其理論較備者如呂坤的【實政錄】和劉宗周的【鄉保事宜】。
        
    【實政錄】爲呂坤門人趙文炳集其從政要端而成,所論治術頗多具體扼要,呂坤鄉約方案的特點在於合保甲鄉約爲一條鞭,將鄉甲約完全納入官治系統。主張官倡官辦,呂坤指出『守令之政,自以鄉約保甲爲先』,『鄉約保甲原非兩事,本院捧讀高皇帝【教民榜文】,及近日應行事列,謂鄉約所約者此民,保甲所保者亦此民,但約主勸善,以化導爲先,保主懲惡,以究詰爲重,議將鄉約保甲總一條鞭』,約長與保長,一身而二任,十甲甲長,依然不動,只多添了一個甲正副,約史、約贊、約警、知約俱由保甲公職者充任,期以『良民分理天下,有司總理於上』鄉約與保甲合二爲一,『提綿挈領,政教易行』[28]。
        
    劉宗周也是主張鄉約與保甲合一的,只是在以何者爲中心的問題上,前後又有一個變化。崇禎二年,清軍騷擾京畿,時宗周爲應天府尹,爲保境安民,遂發表【保民訓要】,這是一個將鄉約與保甲相結合的方案,以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保甲之養、保甲之禁、保甲之備相倡。其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禮,內容近似於鄉約,保甲之養則涉及社倉,整個鄉治方案的中心是保甲,次以鄉約社倉相輔,是寓鄉約、社倉於保甲之中。崇禎十五年,劉宗周升任都察院左都御史,職司風憲綱紀,又作【鄉保事宜】,寓保甲於鄉約之中,以鄉約爲中心,推行教化施治。是書分約典、約戒、約禮、約制、約法、約備六部分,其約典、約戒分別開列聖訓六言和呂氏四條;約禮仿於洪武間鄉飲之制;約制舉彰善、糾惡條例;約備指出約眾要有器械和糧貯,要守望、巡邏,此亦保甲和社倉份內之事,而對於社學雖未完全不提,但已列於從屬地位。
        
    真正從體制上理順了鄉約與保甲、社倉、社學關係的,是陸世儀的【治鄉三約】。陸世儀生當明清易代之變,在朱明崩潰的前夜,他對鄉約與保甲、社倉、社學的關係進行了系統的論述,指出『鄉約爲綱而虛,社倉保甲社學爲目而實』,鄉約『約一鄉之眾,而相與共趨於社學,共趨於保甲,共趨於社倉也』,因而他的鄉治三約,也就是一綱(鄉約)三目(社學、保甲、社倉)的鄉治體系,『鄉正之職,掌治鄉之三約,一曰教約,以訓鄉民;一曰恤約,以惠鄉民;一曰保約,以衛鄉民』,『凡鄉之教事責教長,恤事責恤長,保事責保長』,若『長非其人,責約正』[29]。其鄉約之法,綱舉目張,職責分明,盡得鄉治閫奧。唯以朝代更替,陸氏終未能將其法付諸實踐,但束之高閣,而無以求得實踐之檢驗。
        
    綜上所述,自王守仁、黃佐、章璜至呂坤、劉宗周、陸世儀,鄉約與保甲、社倉、社學的關係,由自成體系,不相爲謀;而四者並重,打成一片;而以鄉約、保甲爲中心,以社倉、社學相輔;而以鄉約爲綱,以社倉、保甲、社學爲目,綱舉目張。儘管這種關係大多存於官倡、官督的鄉約之中,有些還只是停留在文字上,儘管各地官辦鄉約的形式也不是整齊劃一的,但它反映了明代鄉治理論的日趨完善和鄉約體制的日臻成熟,通過不斷的實踐和探索,鄉約在鄉治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組織管理也日益完備。
          
    三、推動宗約、士約、鄉兵約、會約的興盛與發展
        
    伴隨著鄉約活動的興盛,宗約、士約、會約、鄉兵約等依一定的身份和目的而結成的民眾自治組織也趨於活躍,它不同程度地受著鄉約發展的影響,有的又反過來影響著鄉約的發展,使明代中後期的鄉村、城坊、仕林中出現了社、會、約興盛的格局。
        
    (一)宗約 鄉約與宗約是兩個既相聯繫又有區別的歷史範疇和組織。作爲一定的民眾共同恪守的規條,宗約是與宗族祠堂管理相配套,規定和說明族人與宗族、家庭與政府的關係,以及宗族的職責和對族人的權力,處理與族人事物的原則等等,是宗法血緣制度的產物,與鄉約的條規不盡相似。而作爲一定的民眾自治組織,鄉約約於一鄉之眾,宗約只約於一族之人。鄉約與血緣雖不無關連,民眾們多是聚族而居,但強調的地緣,是一族以上的幾個族人的結合體。宗約注重的則是血緣,講究血緣親情。鄉約與宗約在一定的時候又可以互相轉化,或由宗約的示範推而廣之爲一鄉之約,或由鄉約受阻退而行於一宗之內,再或是鄉約與宗約並倡,舉鄉約不忘宗約,舉宗約時恪於鄉約。有些鄉約本身也就是宗約。
        
    鄉約自問世伊始,就與宗約有著不解之緣,明中葉以後,隨著鄉約的興盛和民修祠堂的馳禁,宗約也隨之興盛。清人陳弘謀在爲明【王孟箕講宗約會規】所加的按語中指出『按一鄉之內,異姓錯處,尚且有約,交相規勸,況於同宗,以其尊長,約束子弟,臨以宗族,訓誡後裔,較之異性,事情更親,觀感尤易,則合愛同敬,謹身寡過,均不外於宗祠焉得之』[30]。萬曆初年,丹陽知縣甘士價倡鄉約,鄉紳姜寶即請『兼行保甲法及予宗自爲約,不令他姓人得參與,有所妨』,甘士價特許舉行,據姜寶自稱,舉行不久便見成效,及甘士價丁憂去職,其鄰里他約皆停寢,姜氏又請於府台,提出改鄉約爲宗約,以宗約行,同時指出,『由予一家遍推於家家,由一時行之於時時將見,化行俗美,盜息民安,於訟不嚴而漸少,逋免不嚴而易完,無論民間受益,即官長不煩心力,可臥而待治矣』[31]。此宗約所行,俱鄉約之職,宗約者,一姓之鄉約也。
        
    不過,一般的宗約大都是在組織形式上仿於鄉約,在具體條規中又體現出宗族性的色彩。筆者所見【王孟箕講宗約會規】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此講宗約會規,乃王孟箕居鄉時所定,共七款,包括期會款式、講約規條、周咨族眾、譏察正供、平情息訟、矜恤孤苦、禁戢閒談。約定每月兩會,或朔望,或初二、十六,會所擺列書案、坐席,東西相向,族人照班輩、序次分坐,案上各置所講之書,另設講讀之席於前,擇聲音響亮或新進秀才二人爲約講、約讀,又設約警一人,手持雲板,維持秩序。有些宗族還將遵行鄉約列入宗規之中,如筆者另見【王士晉宗規】凡十六條,第一條便是鄉約當遵,稱聖訓六言包盡了做人的道理,無論聖愚,皆曉得此文義,只是不肯著實遵行,『今於宗祠內,仿鄉約儀節,每朔日,族長督率子弟,齊赴聽講,各宜恭敬體忍,共成美俗』[32]。
        
    一些在官倡行、督行鄉約者,致仕還鄉退居林下之後,也多有倡行宗約之舉,萬曆二十五年,呂坤致仕還鄉,親作宗約以備其法,使宗人修祀事、講宗法、睦族情,又作宗約歌八十五首,用『極淺、極明、極俚、極俗』之文字,『但令人耳悅心,歡然警悟』,宗約內仿鄉約也設有彰善糾惡之冊,只是名稱做了些改動,紀善的叫做鵠史,紀惡的稱做顎史。崇禎七年,劉宗周在家鄉居,作【鄉約小相篇】,請行於邑中,既不獲知縣採用,便作【劉氏宗約】行於族內。約設宗長一人,總一宗之教,約九族之人,又設宗翼兩人輔弼宗長,宗干一人司錢穀出納,宗糾一人,糾繩綱紀。約內還置有彰善糾惡簿,月朔行告廟之會,演講聖訓、祖訓。據稱,『服習既久,風尚一變,二十餘年,通族莫有訟公庭者』,其歿後,族人『猶遵行教不衰』[33]。
      
     (二)士約 鄉約者,約於民眾,而士約只約於諸生。雖鄉約之民眾也包括有諸生,諸生則爲民眾中一特殊群體。明代的士約,多起於講學會和文人結社,而組織管理形式又程度不同地受到了鄉約的影響。
        
    士,作爲生員衣冠之族,其言行關乎世風尤重,『士肯好修,同學見其人而愛慕,居鄉熏其德而善良。官於內則爲朝著儀形,官於外則爲縉紳師表』[34],故此無論是民辦,還是官督民辦、官倡官辦之鄉約,士都是核心力量,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隨著世風日下,作爲縉紳之表、鄉里風範的士,其道德滄喪、不學無術、不問世事之舉已成爲嚴重的社會問題,於是,一些以振刷世風、挽明於即傾的士大夫們便又倡行起士約來,『顧人心之良不觸則不發,良心之發,不聚則不凝,一番拈動,一番覺悟,一番聚會,一番警惕』,故『爰爲會規數條,與諸友共守之』[35]。
        
    據王征【士約】稱,『茲欲以三物之教望今日,誠恐駭人心目。吾姑爲其卑近者。所願該學於諸生相近所在,不拘多寡,各立會約』[36]。每約給以進德、修業印信兩簿,選年長公直者爲約正以主察舉,選通敏博洽者爲約率負責倡導。進德之先要糾十二過,士有免此十二過者,即紀之進德簿中。修業則先講十二政,若能講明此十二政,則錄之修進簿中。
        
    在江西吉安,僅鄉人鄒元標爲之作序頌揚的就有『青原盟』,『龍泉文明會』,『仁里斯文會』等士約,據鄒元標稱『一日,九邑有青原盟,諸長曰;龍泉學者,少宜以人代,諸友聞而奮曰;此吾鄉輩繼往開來,衣缽非人有任,吾覺自任之,於是醵金爲費……諸君歸而舉文明會章,章有紀,鄒子爲之約』[37]。這些士約不但有組織、規章、簿籍,而且不定期聚會,互通生息,相互砥礪,與鄉約並行不悖。
        
    當然,明代的鄉約與士約間雖有不少相近、或融通之處,但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這不僅在於士約強調身份,非諸生不得與,非從科第明經及奉褒崇者不得與,『類聚嚴而祀典明備』。而且鄉約影響和作用主要是在地方,士約在聚文講習、格物明德之餘,則不少都議論時政,裁量人物,與政治關係極爲密切,因而明中葉以後,朝廷對士大夫倡行鄉約是支持的,而對他們聚會講學、結社會文則是持謹慎甚至反對的態度。
        
    (三)鄉兵約 鄉兵約,是鄉約的一種,前文所述的專門抵禦倭寇、韃靼、『盜賊』的鄉約,性質即多類此,它源於歷史上的結寨自保武裝,也是近代團練的雛形。不過,明確提出鄉兵約這個概念的,似是明末涇陽人王征。崇禎二年正月,王征著成【鄉兵約】,號召『凡我同鄉地方居民人等,聽我誓約,目下歲飢盜起,人心易至忙亂,卻不商量一個拿盜賊保護身家性命的好方法,只要聽信小人故意搖惑宣傳的虛聲,先自家慌作一團,把些婦女、衣物、糧食、頭畜亂行遷移躲避……今誓約陳說款項,大家照款同心協力,鼓起銳氣,實實的整頓備辦操練一番。一遇賊來,大家都要仍前齊心奮勇殺賊,以爲諸鄉之助』[38]。按照王征的設想,鄉兵約分爲約束、訓練、勸富、諭貧四個部分,凡鄉村約在五七里之內,可以聯絡爲一社者,大家立誓同心,自相約束,每村各自擇立一總,其兵至五百,立大總保一人,戰陣勇敢者予以重賞,無功或脫逃者記冊受辱。故此可知,鄉兵約與歷史上的一般的結寨自保組織形式又不盡相同。
        
    (四)會約 明代的會約,形式、種類很多,不僅前文所述由講學會、文人結社而建立的士約,屬於會約的範疇,而且一些其他的民間結會、善會、遊戲怡老之會等,不僅多有自己的會約,而且不同程度地受鄉約影響的也不爲少見。
        
    儘管明代的會約是五花八門,各有旨趣,其要卻都在約束內部成員,使組織更具凝聚力,並且,追隨鄉約遺規,強調內部團結,互相規勸,互相幫助,去做記惡賞罰工作的屢屢可見。例如,桃鼐用裎里社之會,以做老實人相砥礪,稱老實會約,其宗旨在於『夫存心老實則心有餘閒,持身老實則身有餘樂,治家老實則家有餘財,處人老實則人有餘愛,於事老實則事有餘稔,是故五穀必老實而後可食,材才必老實而後可用。是會也崇真尚朴,務質守廉,以此而居鄉則情厚,以此奉祀則鬼神享』[39]。是知其意也在化導鄉俗,講究禮俗相交,德業相勸。又如倪元璐創設『一命浮圖會』,正值明末米價昂貴、天災未已之時,鄉村農民嗷嗷待哺,餓孚於道,鼓勵人們布施賑濟,每人『認救一命』,以『爲此功德,勝於浮圖』相誘[40],這又是借釋教佛圖之說,行儒家賑濟、互助之實,彌補社倉之不足,患難相恤也。再如市井負販之人孫節等結成的『孝和會』,其目的也是爲了發揚一種互助精神,解決『老親之後事』,此後『惟老親之後事憂,相與會錢以待其費,計一歲所積若何。親先終者,先給,不足,則盡數給,彼此無論也。且一家喪,一會爲衰奔走,當孝子半』[41],又在禮俗相交、患難相恤之間。
          
    四、實行則事理民安,虛行則事繁民憂
        
    對於明代鄉約的推行,時人是毀譽參半,褒貶不一。褒之者,稱『此二帝三王之遺制,雖聖人復起,執眾齊物,舍是無術矣』,『鄉甲之行,有十利而無一害』,可謂推崇備至。貶之者又『以爲愚闊,腐儒行之,多增煩擾』。
        
    其實,事物的發展總是相對的,一法立,則一弊生,一物生則一弊存,問題的關鍵,在於此法此物是否順應了歷史的發展,符合社會的需要。人類社會的發展本身,就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的,是一個不斷地興利除弊的過程。明代鄉約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固然有不少流弊,但其歷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樣也是不可磨滅的事實。客觀地評價應該是一分爲二。綜合明代各地所舉行的各類鄉約,大體上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過一些積極作用。
        
    首先就是美俗息訟、安民弭盜,這是鄉約的宗旨,也是明代鄉約能興盛一時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如仇氏兄弟舉鄉於雄山,約眾『戶崇禮讓,人識廉恥,風俗爲之大變』,『訟因以息,漸且鄉無盜賊僧道之跡,戶絕奸慝淫樂之事』。呂坤倡鄉約於解州,『天下望而效之,蓋有身不恨逮者』,幾及二年,解州『訟爭既鮮,盜亦頗戢,耆壽修行,小子有造』。在河東運城,舉約之前『民故健訟』,而『今日相觀而善,恥訟改行』,程文德舉鄉約於安福,『禮耆彥而任之,盜息訟簡,我安福懷之不能諼』。其次是彌補官治之不足。鄉約以非官方的面目出現,即使是官辦鄉約,也是民眾自我管理,鄉規民約,人人簽字畫押,同聲起誓,不僅從感情上、心理上易於爲民眾所接受,而且使鄉里糾紛、公益事業能夠較爲及時、公正地得以處理,運用鄉黨的輿論,使鄉評重於斧鋮,達到教化施治的目的,不失爲一種具有一定成效的鄉治方法。在『大小有司,束手無策,皆謂張望不可理』的南贛,自王守仁『立明約,遂爲治境……江右之民爲立生祠,歲時祝祭,民心不忘也可見矣』。此外,對於組織民眾抗擊外來暴力相侵保衛家園,弘揚和造就保耕護林、鄰里相助等良好的社會風尚,都產生過積極的影響。
        
    同樣,明代鄉約在發展過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鄉約提倡的民眾自治,在君主專制社會裡是一個了不起的思想,有人稱之爲民治的胚胎,但是真正的或完整意義上自治,在君主專制社會裡是不被允許,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而明代鄉約所倡行的自治實際上又是一種被扭曲的自治,或可稱之爲有限自治。隨著官府對鄉約介入的愈來愈深,鄉約的民眾自治色彩也日益淡化。作爲鄉甲約的積極倡導者,呂坤就曾明確指出,『得千良民,不如得一賢守牧』,『守令之政,自以鄉約保甲爲先』,選四鄉公正『各給帖文印子,以便行事,先給與耆老衣冠,如果正直無私,督約有功者三年給予冠帶』,因而這種以『良民分理於下,有司總理於上』的鄉甲約,不惟已成爲官治的工具,並趨向成爲官治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明代各地的鄉約中,民眾自倡自辦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還是官倡民辦、官督民辦乃至官倡官辦,而後者舉行與否,便完全聽命州縣之長,憑其好惡,於是『有司往往以爲應上之具,或行之而法不備,或備矣而時不久』,甚至『卒格不行』。一些鄉約爲惡棍或豪強所控制,藉以橫行鄉里,魚肉百姓。在呂坤倡導鄉甲約之時,他面對的是山西一些鄉約的正副講史『俱是光棍,地方任其舉報,善良而謹畏者,避跡沙潛藏,浮誇而縱恣者,投足爭進』。此等鄉約焉能不病民擾民?還有一些鄉約徒具形式,敷衍塞責,而實效靡征,『所謂百家情願保結,不過手本開名,該房造冊而已』,其武斷鄉曲,勢橫州里之人,鄉約不敢不保者,『間一有之』,或鄉中有善便肯紀錄,至於行兇賭博,慣刁巨滑,一鄉畏懼者,無人敢舉,『使大惡縱橫,而紀小惡以塞責,何貴於行鄉約哉』,交河縣『第鄉約雖行,不聞有懲一人旌一人者』,泗州『所謂約長者,因緣爲奸,浸失初意,即有按行故事者,亦不過徒咨口耳,以飾觀聽』,如是而欲化民成俗難矣!至於視鄉約爲『用賤以治賤耳』,使執『勾稽之役』,而使約眾淪爲力役也在在有之。陸世儀就有這樣的遭遇,他是鄉約的積極倡導者,本希望約正的選用,定要『誓於神,詔於眾,隆其禮貌,優其廩給,委之心膂而用之』,然而他家鄉實際推行的做法,則使他有切膚的畏懼,想方設法地要逃避充任約正之職,如此鄉約,又能對其作何指望呢?此外,鄉約聚會時的繁文縟節、陳規套式,易於使約眾生厭;與會之資對貧寒之家不失爲一種新的負擔而難以承受。
        
    總而言之,明代鄉約的推行,可謂利弊共存,就鄉約本身所具有的潛質而言,積極向上的一面應是主流,其主張修身齊家,和睦鄰里,共赴公益,共御外侮,無論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時人呂坤嘗雲,鄉約之法『但實行則事理民安,虛行則事繁民擾,不行則事廢民恣』,又云『有司視爲常套,談者反唇。閭巷苦其騷煩,聞之疾首,非法之不良,民之難令,則行法者爲法之疾也』[42],此言不無一定的道理,也正因如此,不惟清代鄉約依然盛行,進入近代以後,倡行鄉約的仍不乏其人,梁漱溟先生理想中的鄉村社會組織,鄉村下級機構,便是中國古代的鄉約制度。鄉約之法還傳入了朝鮮,可見還是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生命力。當然,在明朝這樣一個君主專制、吏治腐敗、村社動盪的社會裡,將鄉約的成敗,完全寄於對賢守善令的期盼,或早或遲都勢必是要落空的,官辦鄉約如此,受制於官的民辦鄉約同樣也是如此,故此明代鄉約實際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種種流弊也是不可避免的,這既是百姓之不幸,也是鄉約之不幸。
        
    鄉約的倡行,是中國歷史發展到一定時期的一種重要的文化現象,它濫觴於程朱理學倡明的宋代,大張於陽明心學昌盛的明中後期,與理學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係,明代鄉約的發展是朱明統治者爲維護自己的統治,利用地方鄉坤與宗族的勢力,加強對地方上的控制,鞏固政權基礎的重要內容,這也是以從自治標榜的明代鄉約能夠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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