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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錢法變遷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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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1-8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在其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貨幣流通制度亦相應變革。縱觀包括朱元璋建明前的鑄行大中錢時期和有明一代的貨幣制度演革過程,除明前期曾實施的純紙幣流通外,銅錢一直作爲朝廷的法定貨幣之一,與紙鈔、白銀構成其時的流通貨幣結構。因此,錢法與鈔法、銀兩制度同屬明代貨幣流通制度的基本組成內容。在明史研究中,明鈔與銀兩一直是諸家潛心研究的課題,而錢法則尚未及作系統探討。爲此,試考其要。  


  明代貨幣流通制度變革歷程,應以朱元璋受封爲吳國公時鑄行大中銅錢爲起點。建明後,洪武八年發行大明寶鈔,至洪武二十七年改行純紙幣流通制度;英宗初弛用錢用銀之禁後,白銀逐漸排斥紙幣,成爲流通中的主要貨幣;明後期隆慶朝,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以銀爲主,以錢爲輔,銀錢兼行的貨幣流通制度正式確立,變革才告完成。在這一變革進程中,錢法曾作多次調整,先後構成了鈔錢並行、單行鈔、鈔銀錢並行、銀錢並行等幾種貨幣經濟結構的不同流通格局。  


  明代,銅錢雖在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後,就已失去流通界主要貨幣的地位,不再是最重要的計價和流通手段。但銅錢作爲民間日常交易支付所普遍使用的小額貨幣,在貨幣經濟結構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明朝進行貨幣流通制度的各次改革中, 皆重視錢法的相應變動〔1〕,主要有五次。  


  一、鑄行大中錢時期與明初錢法 (元至正二十一年至洪武七年)  


  鑑於元鈔流通的崩潰,元明之際,一些反元起義軍在建立各自的政權後,都鑄行銅錢,重新恢復銅錢流通。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受小明王之封,爲吳國公,於應天設寶源局,開始鑄行大中通寶平錢(即每枚值一文的銅錢),由李善長"複製錢法"〔2〕。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擊敗陳友諒。次年,改稱吳王,"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五等錢式"〔3〕,鑄行平錢、當二、當三、當五、 當十共五等錢,通行於吳政權全境。  


  自至正二十一年至建明前的鑄行大中錢時期,其錢法之主要內容見於史籍者主要有三:其一、 規定新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4〕。其二、許元鈔繼續使用,史雲"明太祖即吳王位,……凡商稅三十取一,收鈔及錢"〔5〕。其三、規定銅錢與元鈔的比價, "四十(文)爲一兩,四文爲一錢"〔6〕。其中所說之"兩",爲元鈔單位。 世祖中統元年七月,詔造中統元寶交鈔,以兩爲單位。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以貫文爲單位,元寶鈔又稱元寶、寶鈔。律定元寶鈔一貫同交鈔一兩〔7〕。中統二年諭告又復申明此制:"諸路通行中統元寶,街下買賣金銀絲絹緞疋斛@①一切諸物,每一貫同鈔一兩,每兩貫同白銀一兩行用,永爲定例,並無添減"〔8〕。據此可知, 其時以大中通寶錢四十文折元鈔一貫。  


  1368年,朱元璋建明,即皇帝位,建元洪武,"頒洪武通寶錢"。錢式如大中通寶,亦爲五等,命"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9〕。承用大中錢法而稍有改易,主要內容有五。其一,規定洪武、大中錢與歷代錢兼行。其二、"嚴私鑄之禁"。其三、仍許元鈔繼續使用。直至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前,商賈猶"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10〕。其四、改定錢鈔比價,洪武元年曾定爲"銅錢一千文八十貫"〔11〕,即元鈔降價爲每貫合錢十二文半。其五、洪武四年二月,"命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爲小錢"〔12〕,恢復初鑄大中通寶時所行的單一的平錢制。洪武二十二年又恢復五等錢制,並規定新錢式,即五等錢皆在錢後背鑄上記重文字,分別爲"一錢"、"二錢"、"三錢"、"五錢"和"一兩"〔13〕。其背"一兩"錢還在穿孔上方加鑄一個"十"字,以示其值當平錢十文。  

  自朱元璋受封吳國公至洪武八年頒行大明寶鈔前的十四年間,實行大中、洪武錢與舊錢兼行的銅錢流通制度,並許民間餘存元鈔依對銅錢的法定比價繼續通行,只是漸次降低元鈔折價使其逐步退出流通,以避免貨幣流通制度驟變造成社會震盪。  


  二、大明寶鈔初行時期的錢法 (洪武八年至洪武二十七年)  


  洪武八年,"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令民間通行"〔14〕,同時,"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15〕重建全國統一的鈔法,實行以寶鈔爲主,鈔錢並行的貨幣流通制度。爲保證鈔法暢通,對錢法作相應變易,主要有三。  


  其一、規定大中、洪武通寶及歷代舊錢皆等值使用,與寶鈔兼行。洪武八年,規定"中書省奏准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16〕,"每鈔一貫准銅錢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寶鈔與歷代錢兼行,鈔一貫准錢千文"〔17〕。  


  其二、規定寶鈔與銅錢皆爲國家通貨,但銅錢主要用於小額支付,並規定專用銅錢的支付額度。洪武八年,規定商稅課程"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18〕;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19〕。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20〕,自此,只用銅錢的支付額度從一百文降爲十文以下。  


  其三、降低銅錢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規定"凡商稅、諸色課程,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21〕;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22〕。  


  這一鈔錢並行制度下的錢法,是服從於朝廷以鈔爲主、以錢爲輔的貨幣流通政策的。  


  洪武年間雖規定官爐鑄錢皆以"生銅"爲鑄材〔23〕,實際上卻因銅材缺乏,往往"皆用廢錢及舊銅器鑄之"〔24〕,故洪武通寶錢成色不一。洪武二十三年起,鑄錢每文加鉛二分〔25〕,與此前所鑄之洪武錢,成色又有差異。  


  洪武錢法定錢重之制,爲時較晚。洪武二十二年始定"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十錢一十六"〔26〕。次年,改定爲"每小錢一文,用銅一錢二分"〔27〕,"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28〕。  


    三、禁行錢,專用鈔時期 (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鈔法阻滯","詔禁用銅錢","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29〕自此,開始了明前期的純紙幣流通階段。洪武以後,建文、永樂、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並增立"戶口食鹽"等制"以重鈔法"。  


  在實行純紙幣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間,錢法並未絕對廢止。成祖永樂六年,命鑄永樂通寶錢;宣宗宣德八年,命鑄宣德通寶錢〔30〕。並突破洪武時頒定的"禁金銀銅錢不許出番"的法令,"遣內官齎往外番及西北買馬收貨"。銅錢自海陸兩路"所出常數千萬"〔31〕,亦常用於賞賜外國。如永樂九年,遣使齎敕賜日本國王諸物中,有"錢五十緡"。對邊地還曾開放錢禁,永樂九年,詔諭交zhǐ@②,"其金銀銅錢亦停禁三年,聽民於境內交易"〔32〕。永樂十三年,依交zhǐ@②布政司之言,該處境內官鹽召商,定例"許以金、銀、銅錢中納",並議定"銀一兩,銅錢二千五百文,(各)給鹽三引"〔33〕。  


    永樂、宣德兩朝不但依然鑄銅錢,規定開鑄之省局及年鑄錢額度〔34〕。而且從永樂、宣德通寶錢存世實物看,鑄作皆較精整,版式亦較整齊,顯示有錢式規定。銅錢不僅大量用於外貿,並許個別地區行用、支付,各有法度。這些規定,構成了此階段之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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