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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兩宋良賤制度的消亡及其影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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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0-2-25 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光明日報
到北宋,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良賤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宋太祖開寶二年(969年)詔:『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時檢視,聽其主速自收瘞,病死者,不須檢視。』(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1)太宗、真宗朝,進一步保護奴婢的身體權與生命權,主人不得私自黥面及擅殺奴婢,更不能把奴婢視為畜產估價。仁宗朝,北宋進入改革期,全國普遍執行五等戶制,景v元年(1034年),政府規定商人、佃農、奴婢均為編戶齊民,這意味着壓抑下層百姓權利的種種桎梏得以剔除,而對奴婢生命權的保護亦更加深入具體了。『開封府言舊制,公私家婢僕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須檢驗,或有夾帶致害無由覺察』。仁宗詔令『今後所申狀內無醫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檢驗』。(【宋會要輯稿】6之31【刑法】)朝廷增設了醫生簽署死亡報告的款項,依法約束雇主。

    實際上,從北宋建國以來,奴婢的性質已發生質的變化,在正式文獻中,多採用表現僱傭關係的『人力、女使』的稱謂。仁宗嘉v七年(1062年)的『嘉v敕』以法律形式將男女奴婢稱作『人力』與『女使』。其法律地位的變化,亦可通過案例證明。如:至和二年(1055年)宰相陳執中寵妾笞女使迎兒致死,殿中侍御史趙\彈劾『執中不能無罪,若女使本有過犯,自當送官斷遣,豈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禮,違朝廷之法』(【長編】卷177)。此事導致京城開封『道路喧騰』,陳執中因而被罷相。英宗時官員劉注,坐刺僕人面,『追三官,潭州編管』(【宋會要】65之23【職官】)。官員打奴婢會斷送前程,表明宋代不再死守高官殘害奴婢依『特權法』的傳統教條。北宋後期,人力、女使法律地位進一步提高,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1101年)對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的立法進行了修改,『主毆人力、女使有愆犯,因決罰邂逅致死,若遇恩,品官、民庶之家,併合作雜犯』(【慶元條法事類】卷16)。殺有罪人力、女使為死罪,對比真宗時殺無罪奴婢流三千里,對雇主量刑又加重了。到了南宋,擅殺人力、女使更是唯有死罪。

    宋朝人力、女使與雇主的『主僕關係』,與以前主人奴役奴婢的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諸於人力,女使,佃客稱主者,謂同居應有財分者』(【慶元條法事類】卷80)。雇主重視人力、女使的品行優劣,區別對待。司馬光在【涑水家儀】中提到:『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次之。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舊少過者資而嫁之。其兩面二舌,飾虛造饞、離間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此為僱傭關係的主流。相反,若雇主品行不端,人力、女使則處於弱勢,因按同居法,有上下之分,尊卑之義。但是人力、女使在契約屆滿後去留自由,不願留者,主僕關係自然消失。

    與前代相比,北宋官奴婢的數量相對減少,新發現的【天聖令】殘本10卷中廢棄了唐令中不少官奴婢的法令,如被視作畜產的官奴婢賞賜制度、官奴婢的勞役與供給制度、捕獲逃亡奴婢的酬賞制度(戴建國【『主僕名分』與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歷史研究】2004年第4期)。北宋僱傭奴婢是奴婢的主體,但是官奴婢仍然存在,【天聖令】中,有官奴婢可以作為財產,買賣、轉讓、質舉的內容。仁宗以後,逐漸減少把罪犯籍沒為官奴婢的做法。到南宋建炎以後,籍沒罪犯為官奴婢的制度得以正式廢止。

    兩宋良賤制度的消亡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僅在世界中世紀法制史上是史無前例的,而且在中國封建社會也屬難能可貴。與宋代同期的遼、西夏、金、蒙古國皆存在良賤制。明朝時期,商品經濟大為發展,奴婢數量較之金、元大減,但是買賣奴婢的制度並未廢除。清朝從康熙以後諸帝都制定了一些奴婢從良的民事法規,但與宋代奴婢整體地位提高為良人仍存在較大差距,直到清末沈家本修律,與世界近代大陸法系接軌,奴婢制度方告結束。

    (作者郭尚武單位: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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