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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南宋的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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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9-28 14: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奇虎歷史
南宋統治集團以大敵當前爲藉口,實行苛刻的賦稅政策。秋夏田稅、身丁稅、折變、和糴、和買等,均較北宋定額爲高,而且新立的稅目和正稅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經總制錢


    紹興五年(1135)總制司使孟庚創立『總制錢』,後來與北宋陳遘所創立的『經制錢』合稱爲『經總制錢』。其徵收辦法是:所有民間的錢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額由官府抽取30文。以後增至56文。每年實際可收1000多萬貫,有些地方達到秋夏兩稅(正稅)的三倍。

    2、月樁錢


    所謂『月樁錢』,是南宋時期爲佳應軍事開支而勒令各州縣按月解送的一種賦稅。

    3、版帳錢


    所謂『版帳錢』,是南宋初年,東南各路藉口供尖軍用而徵收的一種稅款。

    4、附加稅


    南宋時期,除了正稅(秋夏二稅)以外,還有以下各項附加稅:


    (1)耗米:官府收稅時,每納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還有什麼『明會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時,一石秋糧,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錢:在帛價上漲時,要農民在夏稅納絹時,按時價折交現錢,稱爲『折帛錢』。在絹價降低時,折帛錢照收。農民往往被迫以市價的二倍到三倍的價格交納『折帛錢』。


    (3)和預買:南宋時,官府向民間買絹,當時並不給錢,後來索性改爲民間只交錢,不交實物。和買絹也名存實亡。官府不償值,憑空課取,不再有所謂『買』。交納稍遲,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謂『和』。


    (4)預借:官府經常向民間預借賦稅,實際上是提前徵收。預借的稅目有秋夏兩稅,免役錢和田宅買賣的契稅錢。


    (5)課配:實際上是一種攤派。官府任意向民間徵收錢物,一般按秋夏兩稅的多寡來徵收,有時秋稅米一石,要課配五六石;夏稅錢一貫,要課配七八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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