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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两宋仓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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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10-11-23 11: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农业文明网
两宋的仓储制度,包括正仓、义仓、常平坦 仓和社仓四种。常平仓创始于两汉,其后历代多有沿用;义仓创始于隋代,唐和五代时也继续沿用;社仓为南宋朱熹所创建,虽类似义仓,但仍具有一定特点。下面将这几种仓储制度分述于下:
正仓储谷


    两宋的正仓,亦称官仓和省仓。正仓一般设在京城、各重要转输地点和边境驻军地区,用来储存国家征收的漕粮(米、粟、麦)和布帛等物资,以供国家军政费用的需要。两宋正仓积谷数量很大,北宋京城正仓年积谷达500万石,最多时达700万石;南宋行都亦拥有大量官仓积谷。
义仓积谷


    宋太祖乾隆元年(963)三月,令各州县设置义仓,在征收两税时,每粟石另收一斗储存,以备凶险。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宋史・食货志》)。可见,义仓是专为救荒储谷而设。不久即行废止。明道二年(1033)诏议复义仓,不果。景v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也因意见不一而止。庆历初(1041),王琪复上其议,仁宗采纳,令天下立义仓,三等以上户输粟有差,但不久又废止。其后,贾黯于皇v四年(1052)又上书请复立义仓,经反复析论,终不能行。神宗熙宁十年(1077),诏开封府界先自丰稔畿县设立义仓,十一年,提举府界诸县镇公事蔡承禧言“义仓之法,以二石而输一头斗,至为轻矣。乞今年夏税之始,悉令举行。”诏可,并令京东西、淮南、河东、狭西各路义仓以当年秋税开始,民输税不满斗者免输。另颁义仓法,于川狭西路。但元丰八年(1085)各路义仓又废除。哲宗绍圣元年(1094),诏“除广南东西路外,余皆复置义仓,自来岁开始,减税二分以上者免输,所贮仓粟专充赈济,如有移用,依法惩处”(《宋史・食货志》)。自此以后义仓便未废止,南宋时仍然存在。
常平仓积谷


    常平仓主要用来稳定市场谷价,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北宋景德三年(1006),在京东西、河北、河东、狭西、江南、淮南、两浙等路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即上交中央税款),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不等,作为常平仓粟籴本,由转运使选任各州清干官吏主持其事,领于司农寺,三司(盐铁、度支、户部)不得移用。每岁夏秋以略高于市价籴入,出粜时略低于市价,但不得低于本钱。大体是万户县嵊只籴万石,户数纵多亦只籴5万石。三年以上不出粜的,即转充正仓粟,易以新粟(《宋书・食货志》)。天禧四年(1020),荆湖、川狭、广南各路皆置常平仓。天禧五年(1021),各路总籴数18.3万余斛,出粜数24.3万余斛。(《宋史・食货志》)。
广惠仓积谷


    仁宗嘉v二年(1057),诏天下置广惠仓。原来没人绝户田皆由官府出售,后来枢密使韩琦建议,请留勿卖,募人耕种,收租谷另置仓储存,以给州县郭内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县户不满万者留田租1 000石,万户倍之,户2万留3 000石,3万留4 000石,4万留5 000石,5万留6 000石,7万留8 000石,10万留1万石。田有余则照旧出售。
    常平仓和广惠仓的区别是:(1)常平仓储谷是由和籴(议价收购)而来;广惠仓储谷是收仓田(即官府收绝户田)租谷而来。(2)常平仓是在灾荒年景对受灾人民进行救助,贷给灾民口粮种子,将来收成时偿还,若无力偿还时准予免偿;广惠仓则是为了救济经常性的老幼残疾贫苦无依者。(3)常平仓除了救济灾荒以外,还有平抑粮价,对中小农民放贷,救助其生产生活困难的作用。
社仓积谷


    南宋所实行的社仓,有它的特点和意义。它是一种民间互助组织,社仓设在乡村,而不设在州县官府所在地;它是由民间推选人员进行管理,而不是官府干预;它不仅在饥荒时开仓赈济,而且每年春夏时对贫民赈贷,至秋后加十分之二利息归还。若干年后,社仓积存达到本金十倍时,以后贷谷艰险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淳熙八年(1181),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隆四年(1168)民观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赈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剑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原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宋史・食货志》)因此,朝廷于同年十二月颁朱熹社会法于各路施行。
    社仓在隋代就已实行,因置仓当社,故名社仓。后来改在州县设置,又名义仓。其区别是:社仓多由民间劝输并由民间管理,接受地方官吏的监督协助。义仓多为官办,随同王赋输纳,不由劝捐。
    历史事实表明,不论是社仓、义仓,还是常平仓。在初办时期,由于管理严密,一般都有较好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弊病丛生,也就失去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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