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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朝的政府購買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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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1-6-27 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宋政府的糧食消費主要集中在京師和沿邊。北宋定都汴京,財賦物資仰給於東南漕運,漕糧占其大宗。漕糧的來源有二稅征斂,也有市糴購買。故文獻中談到漕糧的構成,往往『租、糴』並列。隨着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漕糧的糴買量逐步擴大。宋仁宗天聖四年(1026),『三司言:荊湖江淮南四路州軍,米價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糴場緊急,欲得糴及萬數,應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鬥不過四百五十萬,比至近年六百五十萬。乞於逐年上供數內酌中取一年為定額。詔三司,於上件年額船般斛斗六百萬碩上供數內,權減五〔十〕萬碩,起自天聖五年後,每年以五百五十萬碩為額,不得別致虧欠。從之』[6](【宋會要輯稿】食貨39之12)。天聖初年的漕糧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間增加了200萬石,可以認為多數是靠糴買獲得的。宋政府在東南大量市糴漕糧,甚至引起當地糧價上漲,使朝廷不得不削減上供額。明道二年(1033),范仲淹說:『江淮諸路,歲以饋糧,於租賦之外,復又入糴,兩浙一路七十萬石,以東南數路計之,不下三二百萬石』〔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2)。如果東南的漕糧歲額以550萬石計,則購買所得的二三百萬石已占到了1/2左右。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均輸法,漕糧購買的比重更加增大[8]。

    北宋為抵禦遼夏,在河北、河東、陝西沿邊三路地區屯駐重兵,其數量經常保持在全國軍隊的40%左右。三路軍需糧草的供應渠道是當地賦稅和購買,而以購買為主。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4)。此時,河北方面早已與遼國和好罷兵,陝西方面與西夏的戰爭也處於間歇期,而河北軍需的7/10、陝西的1/2已靠購買解決。康定年間,爆發了更激烈的宋夏戰爭,朝廷調兵遣將增援前線,全軍的半數左右集聚三路沿邊,糧草購買隨之劇增G燉七年?047),三司使張方平說:『勘會陝西用兵以來,內外所增置禁軍八百六十餘指揮,約四十有餘萬人。……本道財賦支贍不足,募商人入中糧草,度支給還錢帛。……比歲以來,三路入中糧草,度支給還價錢,常至一千萬貫上下』[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61)。此後,沿邊地區的購買糧草有增無減。河北『並邊十一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84)。則河北的購買量占了供應量的90%以上。河東『十三州,二稅三十九萬二千餘碩,和糴八十二萬四千餘石,……本路恃為邊儲,理不可闕』[6](【宋會要輯稿】食貨39之28)。則河東的購買之數比賦稅所得多二倍有餘。

    這些情況充分說明,購買已經成為宋政府消費需求的主要供應方式。雖然宋政府的購買活動存在許多弊端,強制性的不等價交換十分普遍和嚴重,有些甚至逐步蛻變成了分文不給的賦稅征斂。但就總體而言,多數畢竟沒有完全變成賦稅,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交換買賣的形式。

    二、 宋朝的政府購買制度

    隨着政府購買的發展,宋朝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管理辦法。

    1、 設立了一系列職司購買的政府機構,形成了較完整的購買決策執行體系。

    三司是負責中央政府購買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其度支,『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又有倉部,『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受給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雜賣務隸屬於三司、後歸太府寺管轄,創設於太平興國四年(979),是設在京師的購買執行機構,『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9](【宋史・職官志】)。雜買務據說是為了糾正唐代宮市強買掠奪之弊而專門設立的。宋真宗就說:『國朝監唐世宮市之患,特置此務,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且防擾人』。儘管雜買務事實上也不免存在着唐代宮市那樣的低價強買強賣,連宋真宗都承認它『近歲,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其擾人亦甚矣』,因而『詔雜買務,自今凡宮禁所市物,皆給實直,其非所闕者,毋得市』[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2)。但雜買務畢竟剝奪了過去由宦官操縱的宮廷購物權,使之變成了政府的一項職能,對於抑制曾經肆無忌憚的宮市之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為了加強對北部沿邊購買軍需糧草的管理並便於就地辦理市糴業務,北宋分別在河北和陝西設立了中央派出的購買機構――提舉河北糴便司和提舉制置解鹽司,前者專『掌糴便芻粟以供邊儲之用』,後者『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1](【文獻通考・職官】十六)。朝廷在東南地區的購買事務主要由主管漕運的發運使司負責。各路的轉運司、州縣等政府機構,也都有從事購買的行政職責。

    太平興國八年(983),『詔內外諸司庫務及內東門諸處造作,如官庫內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應要物,委三司職官常預計度;若急需物色,官庫內無,即於出產處收市;若不及,即從三司下雜買務收買,即不得直行行鋪。如違,許諸色人陳告,監官核罪嚴斷』[6](【宋會要輯稿】食貨55之15)。『凡中都歲用百貨,三司視庫務所積豐約下其數諸路,諸路度風土所宜及民產厚薄而率買,謂之科率。諸路用度非素蓄者,亦科率於民』[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06)。大致中央政府需要購買的各項物資,都是由三司根據諸司庫務的儲備情況,預先確定採購種類和數量,將購買任務下達給諸路(或京師的雜買務),諸路再根據本地區物產特點將朝廷指令進一步分解,由所屬州縣執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較完整的採購網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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