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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先進的宋代信用制度:政府財政困難就發行信用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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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1-17 15: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宋代,傳統的農業、手工業、商業、交通和城市在唐代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發展,特別是商品經濟空前繁榮。在此背景下,宋代的貨幣流通和信用進入迅速發展時期,無論是在信用形式、信用主體、信用工具方面,還是在制度保障上,都呈現出新的特點,開創了古代傳統金融的新篇章。具體而言,宋代信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國家信用與民間信用共同發展  


  在宋代,國家信用集中表現為朝廷的官方信用,通常藉助政權的力量來經營金融機構以體現之。史料記載的宋代官方金融機構有榷貨務、市易務、檢校庫、抵當所、抵當庫、便錢務、交子務等,因職責不同發揮信用功能的路徑各異。榷貨務主要職責是『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宋會要輯稿・職官】)、『掌受商人便錢給券』(【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五之二二),相當於政府財政金融管理機構。它除了對政府禁榷物品進行專賣管理外,還可以通過便錢和兌付交引等信用證券的活動發揮信用功能。市易務基於市易法設立,『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續資治通鑑・宋紀六十九】),可見,其主要職責是平抑物價、以通貨財。除此之外,市易務也可召人抵當借錢出息,提供信用。檢校庫類似今日的信託機構,代管戶絕沒官財產和官員的孤幼應獲之父母遺產,收益供被檢校戶的孤幼享用。抵當所、抵當庫同屬官營借貸機構,在北宋神宗、哲宗時多稱抵當所,而徽宗以後至南宋末多稱抵當庫,其主要職責是『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便錢務是在京都設置的錢幣匯兌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商人在京師的入錢,簡化入錢手續,提高效率。交子務是負責紙幣流通印製的機構,後改稱錢引務。宋代國家信用的提供,既有皇權保障、調控市場、增加收入、穩定社會、提高效率的積極一面,也有衙門作風、違背經濟規律、欺壓百姓的弊端。與此同時,宋代民間信用繼續發展,私營高利貸業務、民間賒買賒賣、以物質錢、貨幣兌換等活動非常普遍,一方面滿足了相關主體自身獲得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家信用的不足也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  


  信用形式趨於多樣化  


  在宋代,信用形式表現為借貸、質、押、典當、賒買賒賣、預付款等多元形式。借貸無外乎貨幣借貸和財物借貸兩大類,進一步有政府借貸和私人借貸之分。政府借貸主要表現為賑貸的形式,通過緊急情況下貸給民戶口糧或種糧的方式,助其度過困境,保證民眾按時耕作,以保社會穩定。私人借貸多為高利貸,藉助以『庫戶』、『錢民』為中心的高利貸網絡輸出貨幣資金,解決由於社會的分化和『錢荒』的影響帶來的平民百姓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滿足燃眉之急和特殊支付的需要。質、押是借貸擔保的形式,由質庫、解庫、普惠庫、長生庫等機構經營。質屬動產擔保,它的設立必須轉移動產的占有;押屬不動產擔保,通常將抵押物的舊契交付抵押權人即可。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用變賣價款優先受償。典當作為不動產轉移的一種形式,也是在宋代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特點是典權人向出典人支付典價後,就占有了出典人典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支配權,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不向出典人支付租金,出典人也不向典權人支付利息。宋代,商業貿易非常發達,但通貨偏於緊縮,故賒買賒賣行為也很普及,幾乎消費領域、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的所有物品都能進行賒買賒賣。而且賒買賒賣所涉及人員的關係也異常複雜,觸及官家和私人各層面。從其實際效果看,解決了軍需、賑濟了貧民、加強了流通、滿足了財政,更重要的一點,它向束縛生產流通擴大和發展的高利貸發起了衝擊。信用工具不斷創新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宋代商業貿易的發展對貨幣發展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社會中貨幣供給和流通狀況不盡理想,表現為貨幣流通區域的割據性、貨幣供給數量的有限性、貨幣幣材的複雜性以及大量流通的銅鐵錢細碎和不便攜帶的特性,其結果是抑制了經濟發展。為了解決這類問題,在高度發達的造紙和印刷技術保障下,通過民間自發力量的作用或官府的強制推行,宋代社會陸續湧現出諸如茶引、鹽引、香藥引、礬引、便錢、交子、錢引、見錢公據、關子和會子等大量新型紙質信用工具。茶引、鹽引、礬引、香藥引等信用工具要求相關人員先用糧草或現錢付出作為取得的條件,然後異地憑該票兌取現錢或其他禁榷貨物。這些信用票據的行用,除了可發揮信用功能外,也使得政府和商人在禁榷專賣品領域能夠共利發展,既有利於商人從政府專營的禁榷物品中分得一份利益,又有利於政府實現補給軍需、增加收入的目標。便錢、見錢公據和早期的交子、關子、會子等信用工具要求相關人員先交納現錢作為取得的條件,然後再根據需要持這些代表入納現錢價值的信用票據到指定的地區和入納地兌取現錢。這類信用工具攜帶方便且具有匯票性質,可以保障大宗交易、跨地區交易貨款的順利清結。早期的交子、關子、會子後來在信用票據基礎上逐步發展為紙幣,它們的行用,彌補了貨幣不足,節省了貨幣流通需求量,使商品經濟得到了擴張。可見,宋代新型信用工具的大量行用,是社會經濟發展史中最具標誌性意義的新生事物,它緩解或解決了交換過程中的諸多不便與矛盾,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  


  信用管理開始制度化  


  其一,完善了賑貸制度。宋史記載,『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賑之,無分於主客戶』(【宋史】卷一七八【食貨志上六・賑恤】),此項制度貫於北宋南宋。其二,加強對高利貸的管理。對官營高利貸,明確了貸款資金來源、償還期限、利息計算方法等內容。如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的青苗法指出,『以常平輾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宋史・王安石傳】)。對私營高利貸,宋政府重視對利息的限制,『令富人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宋大詔令集】卷一九八【禁約民取富人谷麥貸息不得輸倍詔】)。其三,對賒買賒賣、預付款等進行法律規制。宋政府為了保證賒買賒賣順利進行,出台了大量法律對當事人的行為和權益進行規範,尤其重視防止和打擊欺詐行為,重視關乎國家財政收入的茶、鹽等物品賒買賒賣的規制。如對於賒賣規定,『如有大段行貨須至賒賣與人者,即買主量行貨多少,召有家活物力人戶三五人以上遞相委保,寫立期限文字交還。』(【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之九)對賒賣官鹽的行為規定,『都鹽院以所買引,許商人依陝西賒絹例,召保以屋契、金銀賒當,於緣邊州軍輸納。每引六貫,加錢三百,限一年輸足。如違,所當並沒官。』(【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三零)對茶葉的賒買賒賣規定,『今後應賒買客人茶,其人見有父母兄長,並要同共書押文契,即仰監勒牙保均攤償還,其餘買鹽貨之人,亦一體施行』(【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一之二六),『諸客人將茶賒賣與浮浪及卑幼者,依有利債負法』(【宋會要輯稿・食貨】三零之三八)。  


  宋代信用的繁榮,在當時產生了積極影響。首先,促進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的產生和發展。早期的交子是北宋四川地區的店鋪為了解決當地鐵錢流通給交易帶來的不便在發達的商業信用基礎上借鑑飛錢的原理自由發行的,其實質是信用票據,以後紙幣的職能是在此基礎上演進的。交子的產生發展與信用的發展關係密切。其次,保證了生產的順利進行。宋代賑貸賑恤的推行、賒買賒賣預付款的實施,減少了影響生產連續性的不確定因素,化解了買賣雙方的支付矛盾,促使生產順利進行。第三,推動了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政府的禁榷制度、貨幣供給的有限性、貨幣割據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交引、交子、會子等大量創新信用票據和信用貨幣的發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這些不利因素。第四,解決了財政困難、增加了財政收入。財政困難時,宋政府就大力發行各種信用票據,增加紙幣的投放量,迎合財政的需要。當因此而引起尖銳的矛盾時,又通過調整信用的措施平息。在這轉換運用的過程中,宋政府獲得了更多利益。當然,宋代信用也存在弊端。高利貸具有很強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對小生產者的剝削破壞了他們的生產條件。商業信用為不法之徒進行商業欺詐提供了機會,引發了投機行為,增加了風險。紙幣由可兌換向不可兌換轉變以及不可兌換紙幣的大量發行,易引發貨幣貶值和通貨膨脹。但綜合評價,宋代信用的繁榮和創新不僅在當時產生積極效果,也為以後各朝代和其他區域金融發展提供了實踐經驗,發揮了積極作用,產生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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