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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試論宋朝的『祖宗之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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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1-12-2 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
  真宗前期,承繼祖宗遺緒,被認定爲國家文治武功、光大太平基業的保證。士大夫們普遍認爲,新皇帝的責任在於『垂子孫之貽謀,光祖宗之大業』
[14] ;而且,『今國家三聖相承,五兵不試,太平之業,垂統立制,在茲辰也。』 [15]
  在朱台符、孫何等人於咸平二年(999年)所上奏章之中,都明確地表達了這種認識。次年,真宗北巡歸來後,王禹在其【賀聖駕還京表】中,也稱頌皇帝『奉承祖宗,威懷戎狄,但懋守文之策,靡衿神武之功』之美德。
[16]
  即位於而立之年的真宗趙恆,儘管每每稱說『朕每念爲君之難,且思繼志之重;兢兢業業,罔敢怠荒』, [17]
  而實際上,作爲有宋建國以來生長於承平之世的第一代帝王,他一方面缺乏如太祖、太宗般把握政治局勢的能力,一方面又急切於標樹個人的統治形象。這一致命弱點,無疑被富有政治經驗的臣僚所洞察。
  不難看出,在當時情形下,循祖宗舊典、遵『祖宗之法』的提出,不僅是宋代帝王的統治方略,也是統治階級上層一些黽勉求治的決策人物用以說服乃至『懾服』君主、協調統治步調的合理方式。
  景德元年(1004年),皇太后去世後,李沆在請真宗節哀聽政的奏章中,曾經徵引前朝故事,說:『伏望循祖宗之舊典,稟母后之遺言;節哀順變,式葉前經,垂拱向明,躬決庶務。』
[18]
  在涉及國家根本大計的方方面面,更需要藉重於祖宗朝成規定法的影響。十一世紀前葉,正當北宋王朝自開創向守成轉型的時期,如何使人主兢兢業業,保證朝廷『無事』,決策層中的一些士大夫深切地感到了沉重的壓力。對於他們來說,五代亂離,殷鑑未遠。真宗前期的宰相李沆之所以被稱之爲『聖相』,正是由於他在這一方面具有『先識之遠』
[19] 。楊億在爲李沆所寫墓I銘中說,李沆『謀事補闕,夜思晝行;納誨盡規,有犯無隱;深識大體,務行故事。』 [20]
  【楊文公談苑】中也曾引述李沆自己的話說:『居重位,實無補萬分,唯中外所陳利害,一切報罷之,唯此少以報國爾。朝廷防制,纖悉備具,或徇所陳請施行一事,即所傷多矣。』
  李沆等人這種竭力維護『朝廷防制』,處處『務行故事』的作法,是對太宗即位詔所宣布精神的身體力行,被時人認爲是深識治體的表現,事實上已經奠定了恪守祖宗法度的原則。
  景德以後,『真宗以契丹既和,西夏納款,遂封岱、祀汾,大營宮觀,L講墜典,靡有寧日。』 [21]
  在此背景之下,位居首輔的王旦首先將『祖宗典故』『祖宗之法』作爲治國原則提出,以期藉此抑制帝王過度偏離國家正常的統治軌道。
  歐陽修在【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銘】中,說到景德(1004―1007)後期,
  是時契丹初請盟,趙德明亦納誓約,願守河西故地,二邊兵罷不用,真宗遂欲以無事治天下。公以謂宋興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爲相務行故事,慎所改作。進退能否,賞罰必當。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無不聽。
[22]
  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當真宗考慮允准其『深所倚信』的內臣劉承規之乞請,授予他節度使名銜時,宰相王旦義正辭嚴地說:『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
[23] 據【宋史】說,『自是內臣官不過留後。』 [24]
  祥符、天禧之際,真宗意欲以王欽若爲宰相,王旦出面阻止,所舉述的理由之一即『祖宗朝未嘗使南方人當國』。 [25]
  在當時,據守『祖宗朝』之典常故事,不僅是王旦等人制約帝王行爲的有效藉口,也是他們行使政治信念的依據及建設統治規範的需要。
  宋仁宗天聖(1023―1031)、明道(1032―1033)年間,凡朝廷議而未決的事端,自科舉考試、天下馬政至殿宇營造,臣僚經常徵引『祖宗舊制』作爲處置的依據
[26] 。天聖四年,宰相王曾等在議論考試舉人條目時,曾經顧慮到『今言事者必曰:「此皆先朝舊規,不可輕議改革。」』 [27]
  說明當時諸事引據先朝舊規已經成爲風氣,祖宗朝的成章定製已經不容『輕議』。
  王舉正、李淑等奉命編纂的【三朝寶訓】,也在明道元年二月由宰臣呂夷簡奏進 [28] 。
  真宗時期乃至仁宗初年的統治者們,儘管致力於倡行祖宗之法,但當時所徵引、所舉述的『祖宗之法』,基本上局限於具體的法規『典故』,引述的直接目的在於保持政策實施的一貫性,防偏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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