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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論宋代家訓家范與民間社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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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3 0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網
作者:楊建宏

【本文摘自】【船山學刊】(長沙)2005年01期第60~62頁

【作者簡介】楊建宏 長沙大學副教授、四川大學博士生

【編 者 按】宋代的家訓家范突破家庭家族之範圍,在民間充當『家法』角色,與國家的『王法』互為表里,有效地加強了封建國家對民間社會的控制。

    宋代家訓家范廣泛吸納封建政權推行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反映出政府文化霸權深入民間,是政府控制民間社會的手段之一。
           
    一、家訓中的倫理規範構成『家法』與封建『王法』相表里,共同對民間社會進行控制
        
    宋代家訓家范具有『家法』的性質,與封建王法相表里。包拯【家訓】云:『後世子孫仕宦有犯髒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後,不是葬於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註:【宋稗類抄】卷13。)此家訓家范雖然短短三十七字,卻把違反家訓的子孫,排除在家族之外,凡在生犯有貪污罪者,生不得歸家族,死不得入族墓,在宗族社會裡,生被剝奪家族權,死成孤魂野鬼,實際上等於剝奪了一個人安身立命的權利,此種精神上的推殘與控制並不亞於身體上的肉刑與酷法。南宋初年趙鼎【家訓筆錄】第一條也確定其家訓的法律地位,『吾歷觀京洛士大夫之家,聚族既眾,必立規式為私門久遠之法,今參取諸家簡而可行者付之,汝曹世世守之,敢有違者,非吾之後也。』(註:趙鼎:【忠正德文集】卷10【家訓筆錄】。)南宋陸象山家『子弟有過,家長會眾子弟責而訓之;不改,則撻之;終不改,度不可容,則告於官,屏之遠方。』(註:羅大經:【鶴林玉露】卷5,又見【宋稗類抄】卷13。)對此【宋史.陸九齡傳】也有類似記載『子弟有過,家長會眾子弟責而訓之,不改,則撻之,終不改,度不可容,則言之官府,屏之遠方焉。』(註:【宋史】卷434【陸九齡傳】。)不聽教誨,不遵天命的子弟,家長有權處罰,屢教不改,告之於官,屏之遠方,則是開除族籍,使其生無歸依,死無託付。韓琦也說:『有一廢吾言,汝行則臣虜,宗族正其罪,聲伐可鳴鼓,宗族不繩之,鬼得而誅汝』(註:韓琦:【安陽集】卷2。),作為家訓就是家法,有一違反,宗族可以正其罪,即便宗族不正罪,祖先神靈也會在冥冥中實行誅殺。再如南宋時周欽若,紹興二十二年六月重病垂危,索紙書家訓云:『吾平生教汝讀書,固不專於利祿,欲汝等知義以興微薄俗爾。我病必不療,汝等盡孝以事母,當以義協居,勿有異志。居舍雖小,不足恥;田園雖寡,不足慮也。不能遵吾訓,是謂不孝;他日或仕,不以廉自守,是謂不忠。不孝不忠,非吾子孫也。』周欽若死時,其四子尚幼,『其配虞氏賢而守義,慟哭而藏其書。』淳熙四年四子成人後,『虞乃以遺命陳於民部,祈給之憑……於是部符於州,州帖於縣,始坐條令而予之,據以昭示其子與孫。蓋國家之制,願以財產不許子孫分割典賣者,官為給據,子孫不得追改也。而虞又自請異時子孫或違父母命,各居異業,許外人告而聞於朝省,坐以不孝之罪。』(註: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16。)這是用國家的法令來維護家訓的地位。凡此種種,都可見『家法』有比『王法』更加殘酷的一面,也可見家法與王法,互為表里,共同控制民間社會的一面。
        
    在處理『家法』與『王法』關係上,宋代民間社會首先是注重『家法』,只有當『家法』解決不了的糾紛才會上交官府,由王法解決。一般而言,家族內部的爭鬥如果上交官府,由『王法』處理是受人譏笑的,司馬光【溫公家范】中講過一個故事:『頃常有士大夫,其先亦國朝名臣也,家甚富而尤吝嗇』,此人死後,『其孫不哭,相與爭匿其財,遂致斗訟,其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訴於府庭,以爭嫁資。為鄉黨笑。』(註:司馬光:【溫公家范】卷2。)民間社會之所以不願打官司,除了有辱門風以外,還有一種畏懼避禍的心理,長期以來的專制統治讓人們形成一種官與民相游離相對立的觀點,官府一旦有事,民間社會就會恐懼不安。慶曆時賈昌朝說:『吾少時見里巷中有一子弟,被官司呼召,證人詈語,其家父母妻子見吏持牒至門,涕泗不食,至暮放還,乃己』,『凡小小追訊,猶使人恐懼若此』。(劉清之:【戒子通錄】卷6。)正因為如此,所以民間社會家族鄰里之爭輕易不訴之王法,陸遊說『訴訟一事,最當謹始,使官司公明可恃,尚不當為,況官司關節,更取貨賄,或官司雖無心,而其人天資弱,為吏所使,亦何所不至。有是而後悔之,固無及矣。』(註:陸游:【放翁家訓】。)
        
    總之,在宋代一方面是以儒家文化之封建倫理為內容的家訓家誡成為『家法』,並與國家『王法』,相輔相存,互為表里。另一方面,由於民間社會與政府之間的某種程度的對立,所以民間社會輕易不興詞訟,使得地方政府暴力權力職能處於閒置狀態(事實上這也是古代政府所力求的狀態,衙門清靜無事,『無案牘之勞神』,正是官員們長久的目標),於是,由儒家文化為主體內容的家訓家誡而構成的『家法』,就成為民間社會家族秩序之準則。那麼地方政府暴力權力的閒置是否意味着政府對民間控制的放鬆呢?不然,事實上,政府可以以文化霸權的推行,以隱形的形式來控制民間社會,上述民間社會以儒家倫理為主要內容的『家法』實際就是一種文化控制。
          
    二、宋代的家訓家范走出『私人話語』空間,成為『社會話語』,廣泛彌散於民間社會,成為政府控制民間社會無孔不入的權力
        
    宋代以前家訓家戒家范之類作品,基本上限於士大夫之『家』,在民間社會的流傳並不多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其一,技術原因。宋代以前的印刷術雖然已有相當進步,但主要用來印刷佛經等書,其它書籍印刷極少。其二,社會結構原因。從魏晉迄於隋唐,中國社會是一個門閥士族統治的社會,門閥士族壟斷了文化權力,他們大力宣揚『士庶天隔』,人為地阻止上層社會主流文化與民間社會文化的對接,家范是上流社會士大夫的家范,與庶民草野無關或者關係不大。
        
    然而,與此相反的是,宋代的各類家訓家范在社會上廣為流傳,實現了主流文化與民間文化的對接。關於這一點,可從家訓家范的寫作方法、寫作目的和版本源流三個方面考察。
        
    宋代家訓家范對後世影響最大的當首推【溫公家范】和【袁氏世范】。這兩部在我國家訓家范史上占有相當地位的家范,在寫作方法上雖各有千秋,但他們通過敘事、故事或淺近民間話語將經典的儒家倫理教化,禮制文化推行於民間社會的努力無疑是一致的。
        
    就【溫公家范】而言,其寫作方法上是收集整理儒家經典中關於倫理規範的議論,然後證之以各類史傳故事,反覆闡述,發明經義為特色。這與司馬光作為學者受『宋學』自由解經思潮的影響以及作為史學家的史學修養有關。這裡我們以【溫公家范】卷四【子】上來分析其寫作方法。本卷專講父子之倫,突出子對父之孝道倫理。文章開宗明義即引【孝經】及【孟子】之原文,得出結論:『夫為人子而事親或有虧,雖有他善累百,不能掩也。可不慎乎!』告訴人們『百行孝為先』。接着討論如何盡孝,文章又引【孝經.紀孝行】一段話說:『君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指出盡孝道的方法。文章至此就分出四個部分談論孝道。第一部分:『居則致其敬』,在論這個問題時作者先從【論語.為政】、【禮記.內則】、【禮記.曲禮】、【禮記.檀弓】中摘出有關『居則致其敬』的內容為綱,然後從史書中列出宋武帝、梁臨川靜惠王王宏、宋初三溥等敬父母的三個故事以闡述發明。第二部分,『養則致其樂』。作者同樣從【禮記.內則】【禮記.曲禮】中摘出有關『養則致其樂』的內容為綱,然後從史傳中列出曾子、老萊子、漢代江革、晉王延、宋何子平、郭原平、唐王皋等養父母而致樂的故事進行發揮。第三部分論『病則致其憂』,亦採用此例,並列出周文王、漢文帝、晉范喬、南齊瘐黔婁、後魏孝文帝、北齊孝昭帝而闡發之。第四部分論『喪則致其哀』同樣引用經典說法,然後舉事例如下:上古東夷人少連、大連、春秋衛國高於皋、春秋魯國顏丁、唐代蘇F、李涵等故事,加以說明。最後一部分談『祭則致其嚴』,仍然用同一體例論之,又開列出後蜀李鄲為例。以上五個方面講了23個實例,可以說是以史證經,以史發明經義,或者可稱之為講故事、敘事的方式說經。此種方法使得本來意義深奧難懂的經文變得深入淺出,而且言之有據,顯然,以歷史敘事方式而闡明儒家經典的方法無疑是適合於民間社會的。如果說司馬光是用歷史敘事的方法來講經,並使經義深入民間,那麼袁采【袁氏世范】則採用的是通俗的語言而達到相同的效果的。【四庫全書總目】說該書:『雖家塾訓蒙之書,意求通俗,詞句不免於鄙淺,然大要明白切要,使覽者易知易從,固不失為【顏氏家訓】之亞也。』(註:【四庫全書總目】卷92。)此言『意求通俗,詞句不免於鄙淺』,正說明此書在語言通俗明白而切合事理的上的特色,也正是這一特色奠定了它在家訓史上『【顏氏家訓】之亞』的地位。宋代的其它家訓如范質【戒從子詩】、黃庭堅【家戒】陸游【放翁家訓】等則以自身經歷言傳身教,感人肺腑,深受子弟歡迎與接受。正是宋代家訓家范在方法上的特色,使得家訓家范得以深入民間。
        
    從家訓家范的寫作目的來看,宋人的家訓家范雖然標明是『家』訓或『家』范,但其為民間社會『立法』,端正民間社會風俗的認識卻是十分明確。
        
    【四庫全書總目】論【溫公家范】時就說:『觀於是編,其型方訓俗之規,猶可見一代偉人修己型家之梗概。』(註:【四庫全書總目】卷91。)可見司馬光寫作本書不僅是『修己型家』,而且還要『型方訓俗』。又如【袁氏世范】『其書於立身處世之道,反覆詳盡,所以砥礪末俗者,極為篤摯』(註:【四庫全書總目】卷92。),此書最初是為袁氏家塾訓蒙之作,題名為【訓俗】。書成後,袁采認為本書可以『厚人倫,美習俗』『將版行於茲邑(樂清)』,因請其太學同學劉鎮『是正而為之序』。可見作者此書不僅要訓蒙,而且要教化其管轄區――樂清,而劉鎮『熟讀詳味者數月』後,認為此書『誠可以為孝悌、為忠恕、為善良,而有士君子之行矣』。因此他斷言此書不僅『可以施之樂清,達諸四海可也!』不僅『可以行之一時,垂諸後世可也!』(註:劉鎮:【袁氏家范.序】。)此一評論可謂是超出了時間與空間的界限,也的確反映了作者的意圖。因此,袁采接受了劉鎮建議改書名為『世范』而版行之。
        
    末代的家訓家范一開始是作為一家之教而寫的,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家訓家范是被鏤版發行,面向社會的。
        
    據劉鎮【袁氏世范序】云,淳熙戊戌本書成書不久即刻版印刷。呂本中的【童蒙訓】本來是『其家塾訓課之本』(註:【四庫全書總目】卷92。),是用來教育家族子弟的教材,無疑屬於家訓一類作品,據樓P後【跋】云,本書成書後就鏤版發行。寧宗嘉定時,樓P說他在『兒時侍鄉長老,嘗從旁竊窺所謂呂氏【童蒙訓】』後來嘉定乙亥(1222)金華太守丘公『出錢五萬』版刻發行,此前『長沙郡龍溪學皆嘗鋟木而訛舛特甚』『丘公所誦習者,未知何所從得也』(註:樓P:【童蒙訓.跋】。),據此推斷則嘉定乙亥前可能還有兩次刊刻。所以【童蒙訓】在其成書後,在南宋至少版刻過三次。又,呂祖謙的【少儀外傳】『其書為訓課蒙學而設』(註:【四庫全書總目】卷92。),最初也是用於家庭教育的課本。按本書呂祖儉跋,其書在紹熙二年七月即由丹陽郡文學譚元猷於學宮刊刻。稍後的家訓家范大作則是劉清之的【戒子通錄】,關於該書版本【四庫提要】說:『元虞集甚重其書,嘗勸其後人刻諸金G,後崔棟復為重刻,顧自宋以來史志及諸家書目皆不着錄,惟文淵閣書目載有二冊,亦無卷數,外間傳本尤稀』(註:【四庫全書】子部,儒家類,【戒子通錄.提要】。),似乎在宋代未曾刊刻,但據【戒子通錄】之陳黃裳序云:『近世朱徽文公既成小學之書,又柬劉靜春集史傳嘉謨善行與宋氏諸儒之格言為【戒子通錄】,凡為父母為子侄為兄弟為夫婦之道具,是階庭講學,耳濡目染,非苟知之,亦允蹈之,其於世教實非小補,湖湘舊有板,今不復存,平陽崔君架之間以語余,幕府餘閒,手自仇校,且繡梓以廣其傳,盛心可尚己。以儒飾吏,言政及化,豈俗吏所能哉?既為嘉嘆,且系之辭,大德庚子春丁,前進士眉山陳黃裳謹敘。』考之本序,大德庚子為1300年,此距宋亡已一年,即在元大德元年崔架版行過【戒子通錄】,陳黃裳在談到崔架版時,說此前曾有『湖湘舊版』,但『今己不存』,則在崔架版前早已流通過,雖然詳細情況無從了解,但南宋晚年【戒子通錄】在湖湘曾發行過,卻是事實,所以【戒子通錄】在宋元時期有三版,即南宋時的湖湘版,元初的崔架版和四庫所言虞集版,虞集版序未載明年月,但可推知為第三版。總之,宋代的幾部名家家訓家范之類的作品,基本上在宋代即鏤板刊刻,而且大多作為民間學館私塾為啟蒙教材,可見其在民間流傳十分廣泛,換言之,宋代的家訓家范作品,已經從私人話語轉化為社會話語,或者說統治者的文化霸權不僅深入到社會精英階層,而且深入到了基層,並為基層社會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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