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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朝民間尚武之風歷朝最盛 百姓結社可配強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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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09-12-2 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羅大經在【鶴林玉露】中提到的胡銓,即為一典型例子:『胡忠簡公為舉子時,值建炎之亂,團結丁壯,以保鄉井。隆佑太后幸章貢,虜兵追至,廬陵太守楊淵棄城走。公所居曰薌城,距城四十里,乃自領民兵入城固守。市井惡少乘間欲攘亂,斬數人乃定。』[15](卷三,前輩志節)以北方弓箭社為例,他們『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3](卷一九○)。它的興起及其組織形式及內容,實際上已取代了當地官方的鄉村基層組織,除了負責地方防禦之外,同時還兼負地方行政管理事務。以社的形式對鄉村基層民眾採取軍事化的組織,使鄉村農民、丁壯得到必要的軍事訓練,對於弭平地方性騷亂,維護封建秩序,其功效也是毋庸置疑的,這使得地方官府守御地方的職責減輕,而鄉村地方武*裝防禦『盜賊』的職權則有所加強。
軍事性會社的興起,於國於民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方面,民無轉餉之勞,土免徵調之苦,國省軍費開支。在過去,每當地方有事,就調遣他處官軍,勞民傷財,士兵也疲憊不堪,正規官軍戰鬥力不強,不能快速解決地方之事。地方軍事性結*社興起後,這些鄉兵社眾平時訓練有素,一旦地方有事,就可以隨時調遣彈壓。另一方面,軍事性會社興起後,人自為兵,家自為戰,有兵之實,而無兵之名。這種『人自為兵』,雖不是全民皆兵,但暗含寓兵於農、寓兵於民之深意,在使鄉村體制趨於軍事化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就這兩方面意義而言,宋代軍事性結*社的現象極為普遍,遍及全國,也就不足為怪了。當然,當宋代各種軍事性會社為宋==所承認、改造、利用和加以控制,並成為一種制度進行推廣後,也和封建時代任何一種制度一樣,弊端百出,漸趨敗壞。如弓箭社,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期間,曾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因為兼亢保甲之故,致使弓箭社成員被東召集西追呼,既疲於奔命,又無法從事生產活動,導致當地民眾參與弓箭社的積極性及其戰鬥力都大不如前。到了北宋末年,宋==在河北東路、京東、西路強迫當地人民組建弓箭社,各級官吏因此而升官發財,得到了極大的好處,而民眾們卻不堪其擾,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最終導致這一原本於國於民都有利的結*社被取締解散。又如福建忠義社,紹興十五年以後,福建未發生較大的農民起義,鄉*社豪酋便利用忠義社魚肉鄉里:『縣道不能安恤,尉司因而追集騷擾,及有科率置辦器甲之屬,卻致社戶不得安處,甚失元置忠義社之意』[5](兵二之六○)。有些鄉兵甚至『率眾劫奪財物,甚者,指平人為奸細,殺戮良善』[5](刑法二之一○一)。此時的忠義社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起了『破壞封建社會秩序』的作用,其行為與起初組建時的原意相去甚遠,因此,福建忠義社也被宋廷嚴加限制。
再如忠義巡社。建炎元年,宋高宗屢次下詔在全國普遍組建忠義巡社,忠義巡社很快地從河北發展到京東、西、河東、陝西等路。但是,這種做法很快就遭到一些臣僚的反對。建炎二年四月,『言者以為巡社之設,利於西北而不利於東南。……如東南創置,人多不願,州郡強使入社,亦非樂從。逼於官司驅率,勢莫能免。今曰駐蹕淮甸,恃東南以安民心,末宜騷動。欲望將先降存留指揮,更不施行』[2](卷一五)。在遠離宋金戰場的東南後方,仿西北邊境而設忠義巡社,強迫民眾入社,不僅不能發揮抗敵的作用,反而使這種結*社成為一種額外的負擔,一種新增的徭役,也是遠遠背離了其紐建的初衷。因此東南地區的忠義巡社,很快也就宣告作罷。
綜上所述,宋代軍事性會社包括防衛鄉里的民間自保之社和防禦外族入侵的保境抗敵之社。這類軍事性的社*團,數量多且性質複雜,既有備邊保境、維持鄉里治安的一面,也有對抗官府、滋擾百姓、魚肉鄉里的一面,因而均帶有臨時性的特徵,政局一經穩定,鄉里危難一旦解除,這些團體也就被解散取締,或歸於農,或歸於商。但總的來說,它們均起到了保衛鄉里的作用,不但成為正規的國家軍事力量的補充,而且與傳統的鄉里社會相輔相成,成為宋代社會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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