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770|回覆: 0

[論史] 宋代處置犯官方式探討

[複製鏈接]
沙舟 發表於 2010-11-25 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宋朝是在五代十國的基礎上建立的。統治者對武將的跋扈深感頭痛,因此他們在立國之初採取的是崇文抑武的政策。但為了維持趙宋王朝的長治久安,又必須制定法規,對危害封建統治根本利益的官員進行必要的懲罰,這關係着封建吏治的得失,影響着政權的效能,為此宋朝的統治者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確保其統治,本文將對這些懲罰措施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編管、羈管類
  
  編管,即編錄名集進行管制。此法令最初用於犯罪但又沒有至死刑的朝廷官員。太宗、真宗朝才開始實行貸命刺配。到仁宗時,刺配者逐漸減少,編管者卻增多了。編管人必須由官府派人押送到編管之地,並定期向所編管之地的地方長官進行『呈身』,這樣官府能掌握好編管人的情況。編管人不能擅自離開編管地,但還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羈管、即拘管,在律令中與編管並稱。羈管較之編管稍嚴,凡被羈管都除名,以囚禁為主。羈管主要用於處置有罪的宗室和少數被認為罪情嚴重的官員。可見,編管羈管是以對犯人進行監視為主要手段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制度,它主要用來安置命官犯重罪者,貫徹了宋代不殺士大夫的祖宗之法。
  
  二、安置、居住類
  
  安置法相當於流放或稱貶謫。安置人不用官府派兵押送。一般只派一二名使臣、或由御史台或由皇帝詔旨派內待或其它官員護送前往,也不用定期向地方長官『呈身』。安置人一般不除名,而是責授司馬、參軍、別駕等散官,居於安置地點,因此還有俸錄供給。比起編管人來,安置人還有較大的活動自由。南宋人張端義【貴耳集】卷上稱: 『考之典故,安置待宰執、待從;居住待庶官。』即安置法主要用於處罰宰相、待從官,居住法用於處罰百官臣僚。因此居住之法較為普遍。居住官以內地州軍為主,還有相當一部分是自擇方便之處居住,所以他們不須官府派人押送,所處的生活環境比較優越。
  
  1.除名、勒停、沖替、放罷類
  『除名』,即消除一切官籍。『犯除名者,爵亦除。』所以被除名的人雖授有散管,但實際上是削籍為民。『勒停』,即撤銷責任職務。『沖替、差替、放罷』都是罷免官員的處分辦法,主要適用於地方官員。其中沖替和差替在北宋用得很多,南宋多稱放罷。沖替之罰重於差替,放罷則兼有二者的某些特徵。
  
  2.追官、落職、降差遣類


  追官,又稱降官、免官、免所居官或奪官等。在宋代,『職』是以待文學之選,是文武高級官員的榮譽稱號。官員代職與否關係到能否蔭補子孫,舉薦官員等,因此奪職也是一種處罰。差遣是官員的實職。降低差遣這種處罰相當普遍,如中央官貶為地方官,或者添差不厘務官等。宋代實行官、職、差遣分授之制。因此,官員被追官或落職、或官職依舊而降低差遣級別、或追官落職而差遣依舊等等,均屬於降級使用的處分方法,這些處分多是經、未經司法審查的行政處分。宋代已經形成了較為嚴密的處置犯官的措施。


  南宋統治者繼承了宋高祖的『祖宗家法』,但由於秦檜的當政和當時複雜的主和、主戰背景,很多主戰派士大夫死於宋高宗、秦檜等主和派之手,打破了『不殺士大夫』的『祖宗家法』。另一個顯著的處置方式的變化是對官員的貶謫地更多地選擇在嶺南而不再是以內地軍、州為主。據統計,秦檜當政期間有士大夫73人次左右被貶謫嶺南。嶺南的氣候與生存環境相當地惡劣,因此被貶嶺南意味着處罰的加重。【文獻通考】謂:『宋紹聖年間,臣僚說廣東一路十四州,以英德府煙瘴最甚,有「人間地獄」之稱。』

小黑屋|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