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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東漢的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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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07-4-11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東漢的政治組織與西漢基本相同,而稍有損益。光武帝即位後,爲緊縮開支而裁減官僚機構,減少官員名額,每年節省俸錢開支以億萬計。
東漢的中央政府,還是以三公九卿組織而成的。但在新皇帝即位之時,則以太傅或太尉錄尚書事,總攬政務。光武躬政,以尚書台總領紀綱,職無不統。御史台也合併在少府下面。侍中在西漢本是加官,到東漢設立侍中寺,獻帝時給事黃門也併入侍中寺,成爲少府下面的一個機構。
西漢時,有太師、太傅、太保,稱爲上公,而東漢則僅有太傅一人,也稱上公。【東漢會要・職官一】云:『太傅,上公一人。原注說:掌以善導,無常職。』光武帝以卓茂爲太傅,封褒德侯,食邑二千戶,賜几杖車馬。此後,每當新皇帝即位,輒置太傅錄尚書事,總攬朝政。錄尚書事這一官稱創始於西漢,武帝曾以張子孺爲錄尚書事。東漢時趙熹、鄧彪、張禹、馮石、馮魴、桓焉、趙浚等均任錄尚書事,死即除其官。漢靈帝時,以陳蕃爲太傅錄尚書事,被殺後,又以胡廣繼任,這是例外。東漢末,董卓曾在長安自尊爲太師,位在太傅之上,但死後即除其官稱。太傅有屬吏,據【漢官】記載有長史一人,秩千石,掾屬24人,令史、御屬22人。
上公之下是三公。東漢以太尉、司徒、司空爲三公。光武帝初即位,置大司馬,至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才改大司馬爲太尉。【後漢書・百官一】載:『太尉,公一人。原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最,表示政績優異,殿,表示政績下等)而行賞罰。』凡國家有大事,即與司徒、司空共同商議。牟融、徐防均以太尉錄尚書事,與太傅參決政事。這說明太尉除主兵政外,也兼管民政。太尉分領太常、衛尉、光錄三卿。其屬吏有長史一人,秩千石,總管各曹事務。諸曹掾、史、屬24人。在諸曹中,西曹主府中官吏的任用;東曹主二千石的遷轉和任用;戶曹主管民戶、祠祀、農桑;奏曹主管奏議;辭曹主管辭訟;法曹主管郵驛日程期限;尉曹主管卒徒轉運事;賊曹主管盜賊;決曹主管刑法;兵曹主管兵事;金曹主管貨幣、鹽鐵;倉曹主管倉谷。此外,還有黃閣,主簿錄省眾事,爲閣下諸吏之長。又有令史及御屬23人,閣下令史掌管儀仗執事;記室令史掌管上章表報書記;門令史主管府門。其餘令史掌管各曹文書。
光武即位,初置大司徒,【漢官儀】說:『王莽時,議以漢無司徒官,故定三公之號曰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世祖即位,因而不改。』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年),去『大』,稱司徒。【後漢書・百官一】載:『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孝民孝悌、遜順、謙儉、養生送死之事,則議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若國家有大事,即與太尉、司空共同商議。司徒主人,掌教化,分領太僕、鴻臚、廷尉三卿。屬吏有長史一人,秩千石。掾屬31人(【漢官目錄】作30人,此據【後漢書・百官一】),令史及御屬31人。光武帝即位,依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錄諸州,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省置。漢獻帝建安八年(公元203年),復置司直,但不隸屬司徒,掌督中都官,不領諸州事。
司空,公1人。光武即位置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爲『司空』。【後漢書・百官一】云:『掌水土事。凡營城起邑,浚溝洫、修墳防之事,則議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國有大事,則與太尉。司徒共商議。司空主地,分領宗正、少府、司農三卿。獻帝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改司空爲御史大夫,職如司空,不領侍御史。其屬吏有長史1人、掾屬29人、令史及御屬42人。
東漢初年,征拜三公多是知名經師,當時皇帝勤於政事,好明察,僅以尚書協助自己處理政務,不以實權交給三公。並且對僅有考課任務的三公,還課其殿最,往往以小過而免退之。例如宋弘爲大司空,在位五年,因考核上黨太守無所依據而坐免官。伏湛行大司徒事,以冬祭高廟,因河南尹與司隸校尉在廟中爭論,而湛不舉奏,坐免官。趙熹爲太尉,明帝永元三年(公元60年),以考核中山相薛修事不實,坐免官。馮魴爲司空,永平四年(公元61年)以考核隴西太守鄧融事,聽任奸吏所爲,坐免官。更有甚者,至於詰責誅斥,例如韓歆爲司徒,因好直言,無所隱諱,光武帝不能容忍,把他免官,遣歸鄉里,並下詔責之。韓歆惶恐不安,與其子嬰皆自殺。其後歐陽歙、戴涉爲大司徒,皆以罪下獄死。
西漢時,以太常、光祿勛、衛尉、太僕、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爲九卿。光武即位,沿西漢舊制,也置九卿。其所職掌,也與西漢略同,只是機構的裁併,屬官的精簡,有異於前。此外,東漢的九卿,分別隸屬於三公。【通考・職官考】說:
太常、光祿勛、衛尉三卿,K太尉所部;太僕、廷尉、大鴻臚三卿,K司徒所部;宗正、大司農、少府三卿,K司空所部。
東漢九卿之長均加『卿』字,其秩皆中二千石。此外,東漢九卿與西漢不同者還有:
(一)『光祿勛』設中郎將(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東漢末還有東、北、西、南中郎將)。
(二)『少府』設尚書令一人(秩千石)、尚書僕射一人(秩六百石)、尚書6人(秩六百石)。『尚書』在西漢成帝時,初分四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民曹、主客曹(一說五曹,多一個三公曹),東漢初分爲六曹:改常侍曹爲吏曹,又把主客曹分爲『南主客曹』與『北主客曹』。『尚書』又設左右丞2人(秩四百石),【後漢書・百官三】載:『掌錄文書期會,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右丞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財用庫藏』;侍郎36人,每曹6人(秩四百石),掌作文書起草;令史18人,每曹3人(秩二百石),後增劇曹3人,合爲21人。可見尚書組織之龐大。
從表面上看,東漢的中央職權,似乎是三公、九卿在行使,其實並不如此,實際的權力掌握在尚書台手中,所謂『三公』只不過是充當傀儡而已,雖然他們分管了九卿,但都不能發號施令。【後漢書・仲長統傳・法誡篇】說:
光武皇帝,慍數世之失權,忿強臣之竊命,矯枉過直,政不任下,雖置三公,政歸台閣(即尚書台),自此以來,三公之職,備員而已。
東漢中央官制與西漢官制最突出的區別,就在於尚書台的組織。尚書之官稱創始於秦代。不過在秦時,所謂尚書,只是少府的屬吏,其任務僅僅主管在朝中傳達詔令,當時皆以文人爲之,至漢武帝改尚書爲中書,以宦官任之。成帝時,再恢復尚書舊名,尚書的由來雖然已久,但至西漢末,在中央政府中並不重要,只不過是宮廷收發而已,地位極低。至東漢光武帝,爲了推行絕對的獨裁政治,對於自己欽命的三公,也不信任,把國家的大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中。爲了處理政務,那些侍從左右的尚書,便是他最好的助手。自此以後,尚書的權威日益高漲。【通考・職官考】云:
至後漢,則(尚書)爲優重,出納王命,敷奏萬機,蓋政令之所由宣,選舉之所由定,罪賞之所由正,斯乃文昌天府,眾務淵藪,內外所折衷,遠近所稟仰。非常清楚,所謂尚書台,就是皇帝宮廷的辦公廳。這是實現中央集權政治一種必要的政治機構。因而宮廷的辦公室就取代了中央政府,而皇帝的侍從也就一躍而居於三公之上。於是,尚書就由事務官變爲政務官了。因爲尚書事權極重,所以當時稱之爲『政歸台閣』。所謂『台閣』,就是指宮廷辦事處的意思。
尚書台的組織系統如下:
除三公、九卿、尚書台以外,東漢又有各級將軍,也是中央要員,【後漢書・百官志一】云:
比公者四:第一大將軍,次驃騎將軍,次車騎將軍,次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將軍。
大將軍位在三公之上,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在三公之下。前、後、左、右將軍,位在上卿之下,不常置,東漢中期以後,太后臨朝稱制,外戚執政,常假借兵權以自重。於是,大將軍便成爲中央的主要官員了,並與太傅三公合稱爲五府。【通考・職官考】云:
自安帝,政理衰缺,始以嫡舅耿寶爲大將軍,常在帝都。順帝即位,又以皇后父、兄弟相繼爲大將軍,如三公,漢末猶在三公上。梁冀、竇武、何進皆以大將軍錄尚書事,專制朝政。將軍下設長史、司馬各1人,皆千石,從事中郎2人,六百石,職參謀政。此外,又有掾屬29人,令史及御屬31人,均在府中供職。將軍領兵的,都有部曲。大將軍營五部,每部校尉1人,比千石,掌領兵,是統率營部或某一兵種的武官。軍司馬1人,比千石,主兵。部下有曲,曲有軍侯1人,比六百石,掌監軍。曲下有屯,有屯長1人,比二百石。凡不設置校尉部的,但置軍司馬1人。又有假司馬、假侯,都是副貳之職。所屬兵員多少無定額。其餘雜號將軍,有事則置,因事命號,事已則罷。也有部曲、司馬、軍侯以領兵,也有掾、史分掌兵器與營務。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復置度遼將軍,以護南單于,因其內部時有不穩,遂爲常設將軍。靈帝時設『西園八校尉』防守京都洛陽,以宦官負主要責任,開宦官統兵之惡例。東漢政府對於少數民族,也設有多種專官,如『使匈奴中郎將』、『護烏桓校尉』、『護羌校尉』等。
東漢的地方官,仍沿襲西漢舊制,分封王、侯與州、郡、縣雙軌K置。
一、州(郡)官
東漢劃天下爲十二州,每州置刺史1人,其首都所屬之州,設司隸校尉1人。【後漢書・百官志】云: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成帝更爲州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復爲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
東漢地方官之權力比西漢要大得多,例如司隸校尉,不僅部領三輔、三河、弘農七郡,主察舉非法,而且『無所不糾,唯不察三公』。順帝時,中常侍王甫、曹節弄權,太尉段G讒附佞幸。當時陽球爲司隸校尉,奏請收執王甫和段G,送洛陽獄,陽球親自拷問。王甫父子皆死杖下,段G自殺。李膺當司隸校尉,中常侍張讓之弟張朔爲野王縣令,貪殘無道,枉殺孕婦,聞膺到任,藏於張讓住宅合柱中,李膺親率從事破柱取朔,即殺之於洛陽獄。當此之時,諸黃門常侍休沐(假日),不敢擅出宮。桓帝問其故,皆說怕李校尉。司隸校尉能出席中央的『廷議』,K且他的坐位在九卿之上。【後漢書・宣秉傳】云:
光武特詔御史中丞(宣秉)與司隸校尉、尚書令會同K專席而坐,故京師號曰『三獨坐』。
司隸校尉屬吏有從事史12人;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功曹從事,主州部選署官吏及一應事務;別駕從事,凡校尉巡察州部時,則奉引,並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谷簿書。如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掌兵事。此外,還有郡國從事,每郡國各1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由州自行辟除,通爲百石。又有假左25人,主簿錄閣下事,省文書。門亭長掌州正門。門功曹書佐掌選用。【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簿曹書佐主簿書。每郡國各有典郡書佐1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用,每年換一次。
司隸校尉所部之外的十二州,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改州牧爲刺史。刺史常以每年八月巡察所部郡國,錄囚徒,課殿最。西漢的刺史,本是中央派遣的一種視察官,他們的任務是周行郡國,刺探政情,年終回京復奏,原非固定的行政官吏。但到東漢時,刺史已有一定的治所和自己的衙門,每年遣吏向司徒府匯報。西漢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稱職者,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驗,然後黜退。東漢光武不任三公,權歸刺史,有所劾奏,便加黜退,刺史權威愈重。其屬吏皆有從事史,假佐,人員與司隸略同,但無都官從事,以功曹從事爲治中從事。靈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又改刺史爲州牧。自此以後,刺史就由中央派遣的視察官,一變而爲地方行政官。東漢的地方行政,也由郡縣的二級制,一變而爲州、郡、縣三級制了。
二、郡國官
東漢有郡國105個,除司隸所部七郡外,有王國27個,列郡71個。其中豫州部郡國6,冀州部9,兗州部8,徐州部5,并州部9,幽州部11,青州部6,荊州部7,揚州部6,益州部12,涼州部12,交州部9。
【後漢書・百官五】云:
皇子封王,其郡爲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相如太守,有長史,如郡丞。
還有中尉1人,皆二千石,職如郡都尉,主盜賊,郎中令1人,仆1人,皆千石。郎中令是掌王、大夫及郎中等宿衛官,還有僕1人,仆主車及馭。又有治書,六百石,如尚書。謁者,四百石,隨王所使。又有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蒼長、祠祀長,皆比四百石。【百官志】又云:『列侯所食縣爲侯國……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侯國置相1人,如縣令長,不臣於侯,但須納租於侯,以戶數爲限。食封千戶以上者,置家丞、庶子各1人,不滿千戶者,不置家丞。縣侯、鄉侯、亭侯之封,爲東漢所創設,但東漢侯王不過徒擁虛號,權力已遠遠不如西漢了。其所屬封國的政治,皆由中央所派之傅相主持,而所謂王侯傅相其實就是中央派遣的地方官。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東漢建都洛陽,河南郡爲京畿所在地,故稱河南尹。其地位高於太守。河南尹奉朝請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邊地的,又有長史1人,掌兵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馬,在長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馬,二者不可混同)。王國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進賢能,除奸猾,春行所屬縣,勸民農桑,賑救貧乏。秋冬遣文無害吏(公平正直,無所枉害),審訊囚犯,使罪當其法,無所冤濫。對屬官課其殿最。西漢有郡都尉,比二千石,治郡兵,備盜賊,據【後漢書・百官志】載:『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諸郡都尉,K職太守。』東漢以郡都尉並於太守,可見東漢太守不僅聽郡政,K且典郡兵了。所以東漢的太守又稱『郡將』。但在邊郡往往置都尉或屬國都尉,且有分縣,掌治其民,比於小郡。如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置西河,上郡屬國都尉。十五年(公元105年)又置遼東西部都尉。安帝以西羌數犯三輔,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郡太守置諸曹掾、史。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即掌任用遷轉與記錄功過);有五官掾署,理功曹及諸曹事;有五部督郵書掾,以監督所屬各縣;有門亭長1人,主府門;有主記室史,主錄事和發出通知。閣下和諸曹各有書佐、鄭主文書。
三、縣邑道官
郡國之下爲縣,皇后、公主食邑爲邑,在少數民族聚居之地爲道(『道』在西漢已有)。大縣置令1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的相,其官階如縣令或縣長,皆掌治其民,勸善懲惡,理訟獄,禁盜賊。秋冬各計其戶口墾田、錢穀出入、盜賊多少,然後向所屬的郡國匯報。在縣令、長之下,置縣丞1人;縣尉,大縣2人,小縣1人。丞主文書,典管倉獄,尉主盜賊,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諸曹掾、史,大致如郡掾。皆有主簿、功曹、獄掾,有縣三老,掌教化。
縣以下爲鄉,大率十里爲鄉。鄉置有秩、嗇夫、三老游徼。凡大鄉,由郡任命有秩1人,秩百石。小鄉,由縣任命嗇夫1人。皆主一鄉之事,了解民間善惡,定其徭役先後。了解民間貧富,定其賦稅多少。三老掌教化,凡忠孝節義,足爲法式者,皆旌表其門,以倡導從善去惡。游徼掌巡察,禁止奸盜。又有鄉佐,主收賦稅。
鄉之下爲亭,亭置亭長,主求捕盜賊。尉、游徼、亭長皆習五兵,即弓弩、戟、J、刀劍、甲鎧。
亭之下爲里,里置里魁,掌一里百家。里之下爲什,什有什長,主十家事。什之下有伍,伍有伍長,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惡,以告監官。伍之下就是最基層的人民群眾。
邊郡有障塞尉,守衛邊塞,以防外敵侵犯。近塞縣皆置尉,百里1人,士史、尉史各2人,巡行邊塞。
凡縣出鹽多的,置鹽官,主收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手工業者多的,置工官,主工稅,有水池漁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魚稅。隨事置吏,不在縣吏名額之內。
總之,東漢官制的特點是:(一)中央集權加強,從『尚書台』之組織可以看出;(二)地方形成州、郡、縣三級之制,以強化對各級地方的控制。但由於『州牧』事權過重,形成東漢末年軍閥割據的局面;(三)重視少數民族的事務,設專官以統治少數民族地區。這不但對少數民族地區加強了控制,而且對發展邊區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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