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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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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8-30 08: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未授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6页。)


  乡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授予等事宜。授田时,按立户先后次序;在立户时间相同的条件下再以爵位高低为序,即爵位高者先授,爵位低者次之,都要根据上报县官的户藉次序进行。不著名户籍、冒用他人户籍、或代替他人占田者则课以重罚。《户律》又规定: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会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页。)


  对于不立户占田、代替他人占田者,不仅要收回土地,而且要戍边二岁。如果主动坦白为他人占田的行为则既往不咎并承认其所占土地合法。


  正因为授田以户口为基础,故《户律》对年龄登记、户籍管理有着严密的规定:


  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84页。)


  “自占年”即自己申报年龄,因年幼不能自己申报者由父母兄弟代为申报,无父母兄弟者由基层官吏推定其年龄,谎报年龄达三岁者则处以耐刑。百姓产子则在每年统一办理户籍时(即“户时”)申报户口。所谓的“户时”即每年八月统一办理户籍的时间,主要有乡部官吏具体负责,《户律》云: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zá@②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毋许。(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7~178、179页。)


  按律文,乡部官吏每年八月都要核校人口、办理新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审定户籍档案。不按时办理者,“罚金四两”;里正、里典知情不报,“与同罪”。这些档案包括每户的人口数量、年龄、户主、田宅数量及其位置顺序、租税数量等内容。所有这些,都要按其性质分别立籍,统一报到县廷收藏。《户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jié@③(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zá@②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由乡部官吏登记完成交由县廷专门官吏保管,责任明确。以往我们对汉代户籍制度的了解仅限于居延汉简“戍卒名籍簿”的格式和内容,据此可知汉代的户籍制度要复杂得多。所有这一切,都是和当时的授田制度分不开的。


    授田的继承、买卖及其私有化


  战国和秦朝授田的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源,土地一经授予是不再收回的,农民在按规定的数量交纳租税的同时,可以世袭,也可以赠予、转让、买卖。因而这种授田制度又是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只是在战国和秦朝,其私有化的进程才刚刚开始而已,土地买卖现象尚不普遍(注: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157页。)。西汉推行授田制的同时,对土地的转让、继承、买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使土地买卖规范化,也加速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先谈土地继承问题。


  按身份,西汉的阶级关系可以分为军功爵者和庶民两大部分。对军功爵者而言,土地继承隶属于身份继承,采用的是法定继承制,其原则是降级不均等。诸子中确定一人为“后”,继承被继承人的部分爵位及其土地,其余诸子所继承的爵位和土地则少于“后”。《置后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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