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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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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27 1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近年引起爭論的一個要點,是女子是否承擔更卒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從甘肅省武威地區旱灘坡的墓葬中出土的東漢初期的木簡【6】中可以找到答案。木簡上記有如下內容,即『民占數以男爲女,辟更繇,論爲司寇』。此規定基本可以認爲可上溯到西漢。由此可明確得知女子不承擔更卒。只是,從史料上又確實可以看到女子參加各種徭役勞動的事例。因此,可以認爲女性的徭役是以組織男子從事的更徭爲中心,在其周邊被臨時組織編制而成,並且沒有被制度固定下來的徭役。


  在郡內組織的徭役中,除從事治水、土木工程等簡單勞動的更徭外,還有被稱爲正(正徭、正卒)的徭役編制。在漢代有『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的規定(孫星衍校,衛宏撰【漢舊儀】卷下)。作爲23歲至56歲的男子的正,要負擔的代表性的徭役,是爲期一年的衛士和爲期一年的被稱爲材官、騎士等的地方軍役。作爲外徭的衛士,還將在後面具體敘述。在內徭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爲期一年的作爲材官、騎士的地方軍役。


  漢王朝一經創立,就設詈了在首都長安編制的南北二軍的中央軍,及在各郡國編制的地方軍。構成地方軍的主要兵種就是材官、騎士。它們因『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的規定而設立,其後武帝平定越的時候,又增設了樓船兵(【漢書】卷二三【刑法志】)。統籌指揮這些地方軍的是郡都尉(在王國是中尉)。


  這些地方軍進入東漢後不久就被廢除了。首先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30年)8月廢除了內郡的郡都尉,其後第二年建武7年3月根據與此相關的詔齲廢除了邊郡以外的地方軍。其理由爲『今國有眾軍,並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士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後漢書】本紀下)。【後漢書.光武帝本紀】李賢注中引用的【漢宮儀】,在敘述完高祖命令在全天下的郡國設置輕車、騎士、材官、樓船一事後,對這些軍士留下了『各有員數』的記錄。因此可認爲有定員限制,接受與民籍不同的戶籍編制的材官、騎士是軍吏。其旁證就是上述他們與軍假吏一起被廢除的史實。那麼,【漢舊儀】的記述,即認爲材官、騎士是一般成年男子在其33年的義務期內要承擔的一年軍役的看法,是否有誤?


  事實是【漢舊儀】的記述並沒有錯誤。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在馬邑谷中展開的對匈奴的伏擊戰,雖動員了『車騎、材官三十餘萬』,卻因被匈奴單于發現而以失敗告終。其後,武帝在談及此次作戰時,說到『發天下兵數十萬』(【漢書】卷52韓安國傳)。只是,這數十萬的輕車、騎士、材官兵並不都是軍吏。現在假定武帝時期的總登記人口數爲5000萬人,其中男子爲半數的2500萬人,再假設23歲至56歲的男子爲其中的50%,那麼即有1250萬男子。因爲這些男子在其33年的義務期內要承擔一年兵役,所以可以算出平均每年大約有38萬人的現役兵。這只不過是個大概的數目,但可以認爲馬邑伏擊戰中被動員的輕車、騎士、材官兵,基本上是全國可被動員的兵力。在其33年的義務期內被徵召而來的爲期一年的兵士,除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軍外、還作爲卒被編制,接受軍吏的指揮。作爲有定員限制的軍吏的輕車、騎士、材官,大概是從卒中選拔而來,或是志願報名參加的職業軍人【7】。


  作爲卒的徵召兵,一般被稱爲甲卒。在郡(國)一級,統一指揮軍事的是郡都尉(在王國是中尉)。【漢書】卷一九【百官表上】,規定郡都尉的職掌爲『佐守典武職、甲卒』。由此可以明確得知,甲卒是還未被編制爲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軍之前的一般兵士的稱呼。


  在各種史料上可以見到有關甲卒的記錄,作爲徭役制度的甲卒,還可看到以下事例。首先,武帝在其即位的建元元年(前141年)2月,作爲恩賜,下令『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漢書】卷六【武帝本紀】)。這是爲了方便照顧老人,免除其家人的租稅負擔的政策。顯而易見,此處的甲卒和免除軍役負擔有關,並且其是組成由郡都尉統率的地方軍的兵卒。


  另一個事例在晁錯向文帝的提議,即『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中可見。關於此處的卒,顏師古的注釋中引用的如淳的看法如下:即他首先堅持了『復三卒之算錢也』的自家說法,而後又介紹了『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的某種學說。但是,『復卒』並不是指免除算賦。因爲算賦是女性也要負擔的一種人頭稅,所以若是指免除算賦,此處就應該象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一樣,寫成『復算』,而不是『復卒』。並且著名的居延漢簡的禮忠簡中記載『用馬五匹直二萬』(37・35),從而可知用馬一匹4000錢。而三人的算賦只不過相當於360錢,還不到用馬錢的1/10。這也可以說明『復卒』不是指免除算賦。從『車騎者天下武備也,故爲復卒』,即晁錯對『復卒』的理由進行的簡扼明要的陳述中,也可以很自然地認爲,『卒』是如淳介紹的某種學說所主張的軍役(甲卒)。雖然這不是直接顯示甲卒制度存在的事例,但是將此事例與武帝建元元年的事例合併考慮,可以推斷郡國兵一般被稱爲甲卒,其依據郡國所處地勢的不同而被編製成輕車、騎士、材官、樓船軍等。


  東漢初期廢除內郡的地方軍之後,甲卒作爲正所擔負的徭役,仍然持續存在。其代表爲在地方官府任事的走卒、五伯等。在漢代的地方官府中任職的官吏由三個層次組成。上層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派往地方的郡太守、都尉、郡丞、縣令、縣尉、縣丞等的長吏;中層是由郡太守、都尉、縣令等各官府的長官,獨自行使人事權編制而成的屬吏層,即被稱爲掾、史、書佐、乾等的書記官;構成最下層的是被稱爲『賤更小吏』(【續漢書・輿服志下】)的人們,他們是從編戶百姓中被徵召而來,並被迫輪流當值(更)【8】。東漢明帝對其出生地的元氏縣的百姓、官吏施行優惠政策時,詔戎諧啤襖痛拖剞蚴芳懊爬弧⒆咦洹保明確無誤地用掾、史與門闌、走卒分別代表元氏縣官府官吏中的中層和下層,並加以區別(【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五年條)。


  構成地方官府最下層的『賤更小吏』中,有擔當與官府維修、守衛等勞役有關的鈴下、門闌、門卒、白衣、侍曹、侍閣;擔當與長官的生活護理(趨走)、安全保護等勞役有關的五伯、辟車;擔當街中、城外的警衛及警察的街里走卒、亭卒;或擔當通信設施,即驛站的勞役的驛卒等。這些勞役從其內容來看,都是從軍役派生出來的產物,並且這些勞役與甲卒一樣,是正要擔當的內徭(正徭)的基本任務。在地方軍被廢除之後的東漢時期,『賤更小吏』所擔當的勞役應該是正徭的核心。但是,從徵收走卒錢一事上可以看出,此勞役的履行方式,從東漢初起逐漸變成通過繳費和雇用僱傭勞動替代完成。到東漢末期,從各地設立的正衛彈碑的內容上可以看出,此勞役已瀕於危機。


  最後,以西漢後期爲中心,對以上涉及多方面的考察進行概括總結。漢代由地方郡縣組織編制的內徭中,有15歲至56歲的男子作爲更卒,在一年內輪流參加的爲期一個月的更徭;還有23歲至56歲的男子作爲甲卒,在其義務期內被徵召而服的一年軍役;以及被稱爲走卒等,承擔地方官府的勞役及守衛任務的『賤更小吏』。全國一整年的更徭的人數約爲150萬人;正的甲卒的人數是數1O萬人。因此內徭的的總體情況如下:每年有人數達200萬左右的人員在分別從事以下各種徭役――即建造治水、灌溉、道路通信設施等的力役;維護地方治安的軍役;作爲地方行政最末端的吏役。除此內徭之外,漢代的男子還要從事被稱爲外徭的軍役、勞役。關於外徭,將在下一節詳細說明。


  (三)郡外徭役――中央性需求和廣大區域性需求


  郡外徭役有戍卒和衛卒之分。上述衛宏所著的【漢舊儀】卷下中記載有『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的規定。另外,董仲舒在向武帝進言時論述秦朝以來的弊端,指出其之一爲『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在此只提及一歲的屯戍,沒有涉及衛士。因爲爲期一年的衛士(衛卒)和一年更替的屯戍(戍卒)是不同的徭役,那麼隨之而來的疑問,難道正所負擔的郡外徭役有兩種,爲期兩年嗎?


  結論是郡外徭役並不是兩種,爲期兩年,而是兩種徭役中任意一種,爲期一年的勞役義務。上述的守衛中央官府的河南郡的卒,被記載爲『河南卒戍中都官者』(【漢書】卷七四【魏相傳】),由此可知戍卒和衛卒是一回事。戍卒中保衛邊境的兵士被稱爲『戍邊』、『屯戍』;守衛中央宮府的兵士被稱爲『衛卒』。因爲守衛中央官府是極具榮譽的任務,而守衛邊境則條件極其殘酷,所以在現代人的眼中,無法單純地將兩者視爲同一事物。但是,在漢代的史料中,『戍邊』、『屯戍』和衛士作爲戍卒的兩種形式,被視爲同一事物卻是不爭的事實。從作爲在郡外實施的正的徭役的視點來看,『戍邊』、『屯戍』和衛士都是爲期一年的外徭。只是由誰擔當『戍邊』、『屯戍』,由誰擔當衛士一事上,可以推測在其選拔上存在一定的標準。


  從23歲到56歲的男子,在其作爲正的33年的義務期內,有合計兩年的勞役的義務。一年作爲內徭,要負擔甲卒的地方軍役或吏役,還有一年作爲外徭的戍卒,要充當保衛邊境的兵士或守衛中央官府的衛卒。守衛中央官府是根據中央政府的需求被編制而成的外徭;保衛邊境則是出於防止外敵入侵,保衛國家的目的,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廣泛編制而成的外徭。


  在33年的義務期內,履行爲期一年義務的戍卒的年均可能動員數的計算方法和甲卒一樣,如果登錄人口爲5000萬人就是約38萬人,若是西漢末期人口的6000萬人,就有約45萬人。地方郡國兵有數10萬;保衛首都和邊境的兵士有數10萬,因此加起來約有近100萬的兵士被分派在全國各地。行軍編制時也可動員郡國兵,因此即便只組織編制年均可能動員的兵士,中央政府就有100萬的軍隊可以動員。例如,在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年)爆發的南粵、西羌的反亂中,南方有20餘萬的樓船軍;西北邊境有60餘萬的騎士、戍卒,合計有80餘萬的兵士被動員一事,就是一個具體事例(【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


  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被廣泛編制而成的徭役中,除『戍邊』、『屯戍』的戍卒外,還有被臨時編制而成的力役,這也被視爲外徭。其代表爲跨越數郡的治水工程。


  其具體事例,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對決口的黃河進行的治水。這是一次黃河在魏郡的館陶和東郡的金堤處決口,洪水泛濫至周邊的4郡32縣的前所未有的大災害。對於此次自然界的威脅,作爲應急措施,中央政府調動了河南郡以東的漕船500艘,讓居民乘坐避難。同時還徵召36日的徭役勞動(卒),讓其修復了堤防。但是如何看待此時徵召的卒成了問題?對此成帝親自採用了『治河卒爲著外繇六月』的措施(【漢書】卷二九【溝洫志】)。那麼,如何理解這句話的意思呢?


  關於這句話的理解,有三人留下了注釋。首先是三國魏的如淳。他作了『律說,戍邊一歲當罷,若有急,當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復留六月』的敘述。如淳根據漢律的如下解說――即守衛邊境的戍卒雖是一年更替制,但當緊急之際有爲期六個月的延長勞役制――認爲因黃河的治水,卒被留下並被延長又一期六個月的勞役。三國魏的孟康則認爲是『外繇,戍邊也。治水不復戍邊也』。在視外徭爲守衛邊境的戍卒這一點上,兩者的見解一致。但兩者不同在於,如淳認爲這些卒是因黃河治水而被派往從事爲期六個月的延長勞役,而孟康則認爲這些卒因被調往治理黃河,就不會再次被派往守衛邊境。另外,唐的顏師古的理解爲『如、孟二說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勞,雖執役日近,皆得比繇戍六月也。著謂著於簿籍也』。他否定了如和孟的說法。從顏師古的敘述中可以明顯看出,他也稱外徭爲繇戍,視其爲守衛邊境的戍卒。因此,在這一點上三者看法相同。但不同的是顏師古認爲,作爲治理黃河的回報,即使作業天數較短,也視其爲相當守衛邊境的戍卒六個月的勞役,並將其登記在管理外徭的帳簿上。顏師古的看法,即把『著』一詞解釋爲登記在帳簿上的說法,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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