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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三老與漢代基層政治格局之演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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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人 發表於 2011-12-27 14: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3]像顧炎武【日知錄】『鄉亭之職』條;趙翼【廿二史札記】『三老孝悌力田皆鄉官名』條;俞正燮【癸巳類稿】『少吏論』條等,都涉及了三老之制。


[4]楊筠如:【『三老』考】,【國立中山大學語言歷史學研究所周刊】第2集第21期,1928年3月。但楊先生是將二個系統的三老合併在一起敘述的。


[5]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年版,第245―251頁。


[6]本文的部分觀點在拙著【兩漢縣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四章中有所體現,本文為更詳細的申說與論證。


[7]相關的詳細論證參見陳蘇鎮:【漢代政治與學】『秦法與楚俗』一節,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5頁。


[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頁。


[9]戰國與秦時期,鄉裏存在着三老,像【史記・滑稽列傳】中的『鄴三老』,【高祖本紀】中的『新城三老』等,但只有這時,才確立了以縣三老為首、鄉三老為主體的獨立的教化系統。


[10]【漢書・高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3頁。


[11]【史記・孝文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419頁。


[12]【漢書・文帝紀】,第124頁。


[13]有關漢初的『長者政治』,可參看李迎春:【漢初長者政治研究】,鄭州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


[14]蘇瑩輝以章懷注三老高帝置為誤,認為秦已有三老之制,然其並未提出確證。見氏著:【論我國三老制度】,台灣【大陸雜誌】1960年第9期.又收人大陸雜誌社編:【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二輯第一冊【三代秦漢魏晉史研究論集】,第37―44頁。從秦實行法吏政治和現有的文獻資料來看,可以認為西漢這種三老制度實源於漢高帝,並非秦所舊有。


[15]王霜媚認為:『劉邦增置縣三老,並准其與縣令丞議事,情形類似今日地方上的民選議員,其人雖非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但能代表民意,對行政官之行政措施提出意見,使政府與民眾能藉三老而得到溝通。』見王霜媚:【帝國基礎――鄉官與鄉紳】,載鄭欽仁主編:【中國文化新論・制度編・立國的宏規】。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版,第382―383頁。


[16]【漢書・高帝紀】,第23頁。


[17]【漢書・禮樂志】師古注引,第1030頁。


[18] 【漢書・賈誼傳】,第2245頁。


[19]牟發鬆在【從『移風易俗』看秦漢對地方社會的控制】中,詳細論述了兩漢地方長官『上順公法,下順民情,在法律和鄉俗的張力中取得平衡』,以移風易俗,力圖達到『風俗齊同』的目的(【傳統中國研究集刊】第二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54頁)。但他對漢初這一特殊時期,並未給予過多關注。


[20]梁玉繩:【史記志疑・高祖本紀】,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24頁。


[21] 【史記・高祖本紀】只云:『二月,令除秦社稷,更立漢社稷。』陳夢家從居延漢簡殘冊5.3,10.1,13.8,126.12所載『縣置三老二』(簡文可見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頁)等,認為此札是西漢施行詔書的目錄,表示『縣置三老』為西漢施行的第二個詔書,在重編施行詔書時刪去其餘,僅存置縣三老一事。參見陳夢家:【西漢施行詔書目錄】,【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75―276頁。編此目錄者認為置縣三老為此詔書中之大事,故以此為題。由此亦可窺見時人對此事之看法。


[22] [日]池田雄一著,龔又明、知白譯:【中國古代社會聚落的發展情況】,載李範文等主編:【國外中國學研究譯叢】第一輯,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5―56頁。


[23]卜憲群先生也認為:『在雲夢秦簡中我們沒有看見三老在政治活動中的跡象和地位,而裏父老則身負國家行政執行者的「重任」,稍有不慎就會引來災禍,這樣的角色很難說他們是純粹「地方自治共同體」的首領,更看不見他們與國家權力的對抗色彩。』參氏著:【春秋戰國鄉裏社會的變化與國家基層權力的建立】,【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


[24]陳明光解釋漢二年詔時說:『可見漢朝中央規定選任鄉三老採用民間和官吏「舉賢」,受薦者本人同意「應令」的方式,這與當時官吏的察舉方式是一樣的。』參見氏著:【漢代『鄉三老』與鄉族勢力蠡測】,【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6年第4期。


[25] 【後漢書・樊宏陰識列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 1119頁。


[26]瞿蛻園根據劉邦詔令中『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的規定指出:『是鄉官亦自有其首腦,與縣官各自成一系統,而縣令則總其成而已。』見氏著:【歷代職官簡釋】,第182頁,附於黃本驥編【歷代職官表】之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瞿先生已經看到了地方政治中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余英既銜:『司馬遷之世,積極從事於教化工作的循吏尚未成為普遍的典型。』見氏著:【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頁。他是從地方長吏的角度考慮,認為司馬遷不立【循吏傳】是因為找不到所謂的『循吏』之緣故。他從另一側面論證了漢初的吏不從事教化工作。


[27]我在此所說的二元格局專指在地方行政上以縣令長為首執行漢法和教化上以三老為首注重禮俗的雙軌並舉,且這種雙軌現象只存在於縣以下,並最終統一於上一級政府機構或中央政府。典型的二元格局只在西漢初期存在。相關的說法學者也有提及。西]定生在研究代田法的政治背景時,認為漢帝國地方統治的特點是:『以通過二千石、令長這種郡縣制實行地方統治為目的的官僚機構同三老、力田、父老這種具有地方自治共同體性質的機構之間的二元性結合,這裏體現了漢帝國地方統治的特點。』(西攵ㄉ著,馮佐哲等譯,【中國經濟史研究】,農業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頁)西F因為是從農業的角度來看漢代地方政治格局的特點,所以強調【食貨志】所列舉『受田器』的三老、力田和裏父老,但對其『地方自治性質』,並未給予說明,而這也是筆者與之大不同的地方。徐勇同樣認為:『古代中國鄉村權力體系具有行政權與自治權的二元性特徵……其直接表現是地方士紳對鄉村社會的實際統治。』(徐勇:【中國古代鄉村行政與自治二元權力體系分析】,【中國史研究】1993年第4期)徐勇所言為中國古代後期行政權力與鄉紳權力的二元體系,但筆者所言西漢初期的二元格局乃行政與教化的二元格局,所指有異。


[2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頁。即使在頗有儒家意味的【為吏之道】裏邊,同樣強調『變民習浴(俗)』。


[29]劉修明則認為三老制度也是古老村社制度的孑遺.見氏著:【兩漢鄉官『三老』淺探――中國封建制和村社關係的一個問題】,【文史哲】1984年第5期,第32―34頁。


[30]日人小x龍雄認為,父老並不是根據中央的政治意志而設置的,而應是裏中出於共同自營的需要,自行選出的有經驗者。轉引自[日]守屋美都雄:【父老】,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3卷【上古秦漢】,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570頁。根據河南偃師發現的建初二年【侍廷裏父老約束石券】,侍廷裏父老是由裏中年高德劭又能中貲的人擔任,而與政府權力並沒有直接關係。


[31]守屋引櫻井芳郎的說法,認為『三老大概是父老中的一員』。見前揭【父老】,第577頁。杜正勝也說:『我們懷疑裏父老也是一裏一人,而擇裏父老一人為鄉三老。』見氏著:【編戶齊民】,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版,第220頁。但王翁孺『為武帝繡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盜堅盧等黨與,及吏畏懦逗遛當坐者,翁孺皆縱不誅』,以奉使不稱免,『乃徙魏郡元城委粟裏,為三老,魏郡人德之』(【漢書・元後傳】,第4013―4014頁)。王翁孺在魏郡為三老之前,大概不會是當地父老。【趙寬碑】所記趙寬徙居浩後兼任縣三老,非以父老身份為三老,更遑論是當地鄉族勢力的代表人物了。


[32]【史記・平準書】,第1430頁。


[33]秦進才認為漢代三老與父老在組織系統、職掌作用、社會政治地位和典章制度方面都有很大差異,各為一獨特系統。但他同時又認為二者只是範圍廣狹不同,作用大小有異,沒有明確他們的民間與官方之別。參見秦進才:【漢代三老、父老異同考】,【河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4期。


[34]對父老更詳盡的研究參看前引守屋美都雄【父老】。


[35]黎明釗認為:『漢帝國是希望透過地方組織:鄉的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來凝聚單獨的個人和核心家庭(編產齊民)於帝國統治結構的基層內,實質上鄉的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就是政府刻意培育的地方領袖。』他並指出,他們既有合法地位,又是血緣團體中德高望重的人,因此合適作為政府與編戶齊民之間的中介人物,而其中三老尤受重視.在談到三老與父老的不同時,他指出:『三老是政府有意地培育的地方領袖,而父老則被視為民間的代表而已。』見氏著:【西漢中期之三老與豪強】,台灣【新史學】1997年第2期。他是從三老與豪強的角度考慮的,認為三老比豪強更適合做地方領袖,這種咋介人物也使帝國的控制力滲透到縣以下的基層社會。


[36]陳蘇鎮先生指出了漢初郡國並行的本質為東西異制,是漢初特有的東方政策,是漢初統治者在承秦立漢的過程中為避免重蹈亡秦覆轍而採取的一種對策(陳蘇鎮:【漢代政治與】,第67頁)。


[37]相關研究可參看冷鵬飛:【論西漢前期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的原因】,【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7年第6期。


[38]許倬雲指出,漢武帝以後,『中央勢力的伸張及於地方基層是漢初放任政策下所未見的』。見氏著【西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台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5本(1964年),第268頁。又收入氏著:【求古編】,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年版,第464頁。


[39] 【史記・五宗世家】載:『相、二千石往者,奉漢法以治,端輒求其罪告之,無罪者詐藥殺之。所以設詐究變,強足以距諫,智足以飾非。相、二千石從王治,則漢繩以法。』這正是漢法初行於王國時,王法與漢法相牴觸的情形。


[40]參勞o:【論漢代的遊俠】,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一期.收入【勞o學術論文集甲編】,台北,藝文印書館1977年版.第1026―1032頁。


[41]陳蘇鎮:【漢代政治與】,第306頁。


[42]相關研究可參看鄒水傑、岳慶平:【西漢縣令長初探】,【北京大學學報】2003年第4期。
[43]分別見【漢書】第3160、3641頁。


[44]【後漢書・卓魯魏劉列傳】載卓茂教誨民眾:『律設大法,禮順人情。今我以禮教汝,汝必無怨惡。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門之內,小者可論,大者可殺也。』


[45]分別見【史記・張丞相列傳】,第2688頁;【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第2902頁。


[46]相關研究參看閻步克:【秦政、漢政與文吏、儒生】,收入【閻步克自選集】,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154頁。另參氏著:【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七章及以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但余英即印逗菏欏ぱ吏傳】所載張敞的上奏分析得出:『這個例子至少證明漢宣帝並不像表面上那樣重視循吏的「教化」。』但他同時也指出:『教化型的循吏輩出確在宣帝之世。』見氏著:【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收入【士與中國文化】,第208,156頁。


[47]文翁在蜀,以下縣子弟為學官弟子,『高者以補郡縣吏,次為孝弟力田』(【漢書・循吏傳】,第3626頁),則在景帝時,孝悌、力田亦與縣吏一樣除補,而三老與孝悌、力田性質相同,亦可為一旁證。到了東漢,更是可見由官吏擢為三老者,如秦彭為山陽太守時,『有遵奉教化者,擢為鄉三老』(【後漢書・循吏列傳】,第2467頁)。則其與有秩之為太守除任,已無多大區別。


[48]【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第3046頁。


[49]【漢書・武帝紀】注引如淳曰,第174頁。


[50]【漢書・循吏傳】,第3632頁。


[51]此處釋文從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05―106頁。句讀為筆者自加。關於『都鄉有秩佐』,陳平、王勤金和杜正勝都斷為『都鄉有秩,左』,美國學者韓獻博斷為『都鄉有秩、左裏師』,但從【文物】1987年第1期簡報上所發簡的摹本來看,『都鄉有秩佐』五字後面空了四個字的地方,與居延漢簡中留給居延令簽名的形制一樣,是留給鄉佐簽名的,因此只是鄉佐一人,而非有秩與佐二人.見陳平、王勤金:【儀徵胥浦101號西漢墓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杜正勝前揭【編戶齊民】,第139頁;[美]韓獻博:【漢代遺囑所見女性、親戚關係和財產】,載李學勤、謝桂華主編【簡帛研究二○○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76―778頁。另外,陳、王文和韓獻博文都將三老徑稱『政府官員』或『低級官吏』,也反映了事實上的情況。


[52]許倬雲認為是『由於老百姓習慣於聽取他們的命令』。見氏著:【西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第466頁。


[53]【漢書・文帝紀】詔曰:『以戶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這與按人口數量設置吏員數目的方法極為相近,可以說政府是參照官吏進行管理的。


[54]【集簿】中載明東海郡38縣邑侯國,有縣三老38人;170鄉,有鄉三老170人(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77頁)。


[55]【集簿】將東海郡縣、鄉三老員數和郡縣吏員數分別進行統計,也沒有將其列入郡吏員總數之中,表明其非吏之身份。嚴耕望也考證了三老『性質與屬吏絕殊』。見氏著:【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45頁。


[56]中華書局點校本在此兩處『三老官屬』間均未加點逗,致使有人認為三老有官屬。參見前引陳明光【漢代『鄉三老』與鄉族勢力蠡測】。三老絕不可能開府而有官屬,而從【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所補西門豹治鄴的事跡來看,官屬明確指廷掾與旁觀的吏等縣中吏員,而與三老、豪長者、裏父老是並列關係。


[57]陳直在【漢書新證】中指出:『兩漢三老,在政治上,名稱是吏,實際又不純屬於吏,當時功令,稱為非吏比者,最為確當。』(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2頁)其實三老名稱非吏,但有比吏之權。


[58]學者搜集著錄有西漢的『萬歲單三老』,東漢的『始樂安民三老』、『西都三老』、『o中三老』等。見羅福頤主編,故宮博物院研究室璽印組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71、184―185頁。另參陳直:【漢書新證】『非吏比者,三老』條,第l74頁。


[59]嚴耕望在論證三老非吏時指出三老『有位無祿』,然其並未提供證據。而從尹灣漢簡【集簿】來看,前列裏正、亭卒與郵人,他們也未列入吏員數中,但他們應有一定酬勞。准此,三老等也應有一定酬勞作為其俸錢.李解民在【(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中認為:『孝者在察舉時具有與亭長一類斗食少吏相當的資格。』(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則三老至少應有相當百石一類的資格,或許其酬勞也與這類人的俸錢差不多。


[60]正因為如此,方回【續古今考】指出:『三老在佐史、


有秩上者,以德齒表率其鄉,非吏也。』(方回:【續古今考】,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吉書時也認為:『三老的地位很特殊,尤其是鄉、縣三老,明顯地區別於其他鄉官。』『三老既是官吏,又不是一般的官吏。』(吉書時:【略論漢代的三老】,【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3年第6期)


[61]這裏所說的行政一元化統治,並非說行政力量可以完全直接貫徹於民間的基層,而是說在縣鄉一級,不再有行政以外的合法性正式權力存在。兩漢時存在的鄉裏豪強終究是非正式權力。


[62]余英時指出,『教化型的儒吏輩出確在宣帝之世』。參氏著:【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第156頁。但教化型縣長吏的盛行還是得等到東漢時期。


[63]劉珍等:【東觀漢記・秦彭傳】,吳樹平校注本,中州古籍出版社l987年版,第775頁。


[64]【蒼頡廟碑】右側載有『衙縣三老上官風』、『衙鄉三老時勤』;【曹全碑】碑陰記有『縣三老商量』、『鄉三老司馬集』;【嵩山泰室神道石闕銘】有『崇高鄉三老嚴壽』.均見高文:【漢碑集釋】,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65]【後漢書・朱馮虞鄭周列傳】注引【謝承書】,第1155頁。


[66]【後漢書・第五鍾離宋寒列傳】,第1396頁。


[67]【後漢書・楊李翟霍爰徐列傳】,第1618頁。


[68]【後漢書・循吏列傳】,第2479―2480頁。注引【謝承書】作『陽遂亭長』。


[69]吳榮曾先生認為仇覽的所為,從對官吏應盡的職責來要求,他的侵權行為非常嚴重,因為勸人生業和重視德教都是鄉嗇夫和三老該做的事。見氏著:【漢代的亭與郵】,【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但如果拋開官吏的具體分工,只從地方小吏的本身素質來說,我們還是可以說他們能注重以德化民,其間並沒有什麼矛盾的地方。


[70]【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第3213頁。


[71]陳明光根據居延簡冊【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初師賓的釋文,認為其中有『嚴教屬縣官令以下嗇夫、吏正、三老.雜驗問鄉裏吏民』語,故認為『這有力地說明從漢中央最高行政部門和監察機構看來,三老也是縣令官屬之一,所以嚴令他們必須和其他官屬一樣負起協助追查逃犯的責任』。見前揭氏著:【漢代『鄉三老』與鄉族勢力蠡測】,第10頁。但據簡冊圖版,此處『三老』明顯為『父老』之誤.裘錫圭先生亦釋為『父老』,見氏著:【關於新出甘露二年御史書】,【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又收入氏著【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621頁。


[72]參沈年潤:【釋東漢三老趙掾碑】,【文物】1964年第5期,第22―24頁。另見高文:【漢碑集釋】,第434頁。


[73]參馬衡:【漢三老趙寬碑跋】,載【凡將齋金石叢稿】,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78―179頁;蘇瑩輝:【漢三老趙寬碑考略】,台灣【大陸雜誌】第13卷第5期;又收人大陸雜誌社編:【大陸雜誌史學叢書】第一輯第四冊【秦漢史及中古前期研究論集】,第63―66頁。


[74]此處的故吏,非『門生故吏』之謂,而是『前為官職者』。參看李迎春:【漢代的『故吏』】,【歷史教學】2008年第9期。


[75]此處所說的行政管理的一元化,不是指在鄉裏社會,只存在行政權力,而是在各種力量中,只有行政權力是政府承認的、合法的,其他如豪族、故吏、父老等力量,從政府的視角來看,都不算合法的力量。


[76]洪适:【隸續】卷一一,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394―395頁。


[77]翁方綱:【兩漢金石記】,上海博古齋1924年影印求益齋刻本。


[78]【後漢書・列女傳】,第2794頁。【曹娥碑】,【隸釋】卷二○,第210―211頁。


[79]一直到靈帝,都有賜三老、孝悌、力田爵或帛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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