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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漢前期贖刑的發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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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1-12-29 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另外,『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傳統觀念,無論統治階級(特權階層),還是普通民眾,對此均無異議。因此,由此產生的以爵贖罪儘管造成了事實上的法律不平等,但無人對這種針對特殊主體的附屬贖刑制度加以指責。貴族、官吏無論犯公罪,還是犯私罪,也無論他們是以罰俸、收贖抵罪,還是以降級、革職免刑,在古人看來,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爲他們原本就應該有超越於一般法律的特權[40]。貴賤間的不平等被視爲自然之事,而貧富間的不平等,則不被人們接受。武帝時期推行的附屬贖刑面向整個社會,使任何人都有機會贖免。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並不能掩蓋本質上的不平等,由於社會上貧富不均,勢必在客觀上造成二者在法律上的不平等。而且,允許死罪可贖,對犯罪者所侵犯的主體家屬而言,也是一種莫大的傷害。犯罪者因爲富有而逃脫了法律制裁,政府的財政收入也因此增加了,被侵犯者家屬卻永遠失去了自己的親人。這樣的贖刑不但當時人無法接受,後人對此亦頗有詬病。宋儒朱熹評價此種贖刑曰:『夫既已殺人傷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贖,則有財者皆可以殺人傷人,而無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41]武帝對贖刑做如此改變,其遭受世人及後人指責和攻擊,自在情理之中。


    所以,漢初雖然存在附屬贖刑,但其針對的主體主要爲有爵位者,其贖罪方式爲以爵不以錢;即使景帝改變了附屬贖刑所針對的主體及贖罪方式,但亦只限於『徒復作』而不及死罪;而且漢初附屬贖刑在觀念上可以爲人所接受,在社會上也沒有造成過大的不良後果,因此,後來的人們不把漢初的附屬贖刑作爲攻擊的物件。漢武帝時期的附屬贖刑不但贖罪方式有所改變,而且將主體擴及於一般民眾,所有罪行皆可贖免,這勢必導致貧富之間的『異刑』,同時對被侵害主體而言,在法律上也是不公正的。從這個角度考慮,司馬遷、蕭望之將贖刑與武帝相聯繫,是符合歷史實際的;貢禹、沈家本、程樹德『漢初未有贖罪之制』的論斷也有一定的道理,他們的觀點和看法正隱含了贖刑特別是附屬贖刑從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的發展變化。


    現在,把本文的觀點簡要總結如下:


    作爲反映漢初律令概況的【張家山漢墓竹簡】,記載了贖刑的兩種類型,即獨立贖刑和附屬贖刑,他們分別以不同的法律特徵區別開來。前者針對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人,指向的犯罪行爲爲較輕犯罪,因系直接對罪的判罰,因此其後附有一『罪』字;後者則主要針對特殊主體,其指向的犯罪行爲不分輕重(罪在不赦的除外),由於何人何罪可贖,情況比較複雜,因此,附屬贖刑大多以皇帝詔令的形式出現,以後,皇帝的詔令編入法律,但卻大多保留了原有的『令』字,使附屬贖刑以『令贖某刑』的方式出現在律文中。文獻記載的高祖以後的贖刑大多爲附屬贖刑。惠帝時期,出於寬刑目的,開始將附屬贖刑針對的主體擴大到一般百姓,同時贖刑方式亦由以爵贖發展成以錢買爵贖,贖刑開始與資產相聯繫,這是贖刑制度的一次發展。但這時的贖刑僅限於死罪。文帝深受法家思想影響,不僅惠帝時期買爵贖罪的政策沒有繼續執行,甚至破壞了行之甚久的貴族官吏以爵贖罪的制度,對其採取和庶民相同的懲罰措施,體現了其追求法律平允公正、公卿將相與庶民『壹刑』的思想。景帝執政,則是對文帝政策的反動,而且對惠帝附屬贖刑制度又有新的發展,具體表現就是入粟直接贖罪,不再把爵位作爲資產贖罪的中介形式,其贖罪範圍雖僅限定『徒復作』,而且僅行之於一時,但仍可看作是武帝贖刑制度的濫觴。武帝即位早期,尚無贖罪之法,因此,爲特許昭平君贖罪因而破壞先帝法令『垂涕嘆息』。從元光末年到武帝去世(前130――前87年),由於戰爭連年進行,政府財政入不敷出,武帝把附屬贖刑作爲解決財政危機的手段之一,不但對實行附屬贖刑再無痛心疾首之意,而且變本加厲。和前朝相比,不但可以爵贖,且可以錢贖;不但針對擁有特權者,而且擴及全國百姓;不但輕罪可贖,重罪亦可贖。而且前除後置,附屬贖刑名義上爲一時之制,但在本質上成爲常制。武帝將附屬贖刑推行到極致,導致『貧富異刑』,社會上因而出現『奸邪橫暴,群盜並起』的失序狀態。正是由於武帝時期附屬贖刑實行的目的及其所導致的社會後果,與此前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出現了『贖罪始於武帝』的說法。從贖刑的靜態角度分析,這一說法較爲偏頗;但從動態角度分析,這一說法基本反映了當時歷史的實際狀況。大概正是有鑑於附屬贖刑的輕濫,唐代制定刑律時,特立『贖章』,對何人何罪適用附屬贖刑,做出詳盡細緻的規定,即只有『議、請、減』等享有特權之人、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員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42]。從這一規定不難看出,這是漢初附屬贖刑精神的回歸。至於獨立贖刑,大概由於唐律中有了懲罰較輕犯罪的笞刑,所以不再是唐律刑罰的組成部分,從此以後,獨立贖刑在歷史上消失了。


[1]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第1冊,第329頁。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1963,第46頁。八重津洋平:【漢代贖刑考】,【法●政治】10卷4號,1959。


[2] 【漢書】卷72【貢禹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62年版,1987年印刷,第10冊,第3077頁。


[3] 【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


[4] ●谷至:【秦漢刑罰制度●研究】,同朋舍,1998;張建國:【論西漢初期的贖】,【政法論壇】2002年第5期。


[5] 角谷常子:【秦漢時代●贖刑】,【前近代中國●刑罰】,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平成八年(1996年);●谷至:【秦漢刑罰制度●研究】;張建國:【論西漢初期的贖】。


[6] 【張家山漢墓竹簡】出版後,對有關贖刑的分析,以張建國先生的論文(見上引文)最爲詳盡細緻,但也有可以商榷之處。以下出自該文者不再出注。


[7]【漢書・惠帝紀】:『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第85頁)又【二年律令・爵律】:『諸當賜受爵,而不當拜爵者,級予萬錢。』可見,漢初爵一級值萬錢。【漢書・惠帝紀】載東漢人應劭注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爲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第88頁)這大概是以東漢贖死爲標準,不一定正確。


[8] 【二年律令・收律】:『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第156頁)可見,城旦舂及鬼薪白粲沒有自己的財產。


[9]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第1冊,第427――428頁。


[10] 關於系城旦舂爲輕刑,我曾在【秦漢徒刑散論】(待刊)一文中做過論述。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


[12] 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律出版社,1988,第249頁。


[13] 【二年律令・賊律】,第137頁。



[14]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第150頁。


[15] 西田太一郎著,段秋關譯:【中國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第66頁。


[16] 張建國:【試析漢初『約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帝制時代的中國法】,法律出版社,1999。


[17] 轉引自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1冊,第437頁。


[18]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1冊,第438頁。


[19] 【史記】卷30【平準書】,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版,1982年印刷,第4冊,第14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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