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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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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1-12-29 15: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20]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赏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中华书局,1986,第100页)
    [21] 《二年律令・具律》:“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第145页、146页)《汉书》卷2《惠帝纪》载有与此类似的诏令,但少“公士”及“公士妻”几字,大概是班固抄写诏书时失误所致(见韩树峰:《秦汉律令中的完刑》,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
    [22] 《汉书》卷48《贾谊传》,第8册,第2255页。
    [23] 西攵ㄉ着,武尚清译:《二十等爵制》,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第111页――126页。
    [24]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553页。
    [25] 《史记》卷30《平准书》,第4册,第1419页。
    [26] 《汉书》卷78《萧望之传》,第10册,第3278页。
    [27] 《资治通鉴》卷17、18,第2册,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版,1987年印刷,第564―565页、第592页。
    [28] 马端临就认为“将帅出师失期”不应判死刑,见《文献通考》卷162,中华书局影印万有文库缩印本,1986,下册,考1409页。
    [29]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册,第439页。不过,沈家本对此事的看法似乎前后矛盾,他在《汉律摭遗》中又认为下述王先谦的说法是正确的(见《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553页)。
    [30] 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上册,第519页。
    [31] 《史记》卷30《平准书》:“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但是,这些初郡不但不上缴赋税,而且经常反叛,“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第4册,第1440页)。
    [32] 《史记・平准书》:“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太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第4册,第1441页)
    [33] 《汉书》卷24(下)《食货志》,第4册,第1175页。
    [34] “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汉书》卷24(下)《食货志》作“弘羊又请令民得入粟补吏”(第4册,第1175页)。如此,则民之入粟的数量肯定会远远超过罪人入粟的数量。但清人梁王绳认为《平准书》所载正确,《食货志》误,见《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上册,第834页。
    [35] 《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193页。
    [36] 《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第3册,第782页、第784页。
    [37]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第85页。
    [38] 《汉书》卷83《薛宣传》,第10册,3396页。
    [39]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第635――637页。
    [40]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第207页――218页。
    [41] 《朱子语类》卷78《尚书》,中华书局,1988,第5册,第2001页。
    [42]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名例》,第133页。
    (资料来源:《秦汉法律文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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