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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的都官與離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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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1-12-30 10: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16]都官長與縣嗇夫(縣的長官)並提,反映出二者在職責或官秩上存在著某些關聯。下面我們再來看張家山漢簡中的幾條資料:
【二年律令・具律】: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7]
    令、長、丞屬於縣級機構的吏員編制,而且『行鄉官視它事』的官員也只能是縣、道等行政官員的職責,因此,該條律文提到兩種情況,一是針對縣、道官員,二是針對都官官員。令長是長官,丞爲其副,這些官員如果離開其官署,必須有人代行其職責。這條律文規定,代行離署官員職責的人如果工作出現失誤,那些離署的官員(不論是出外辦公,還是生病)也要負連帶責任。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這些離署的官員是去謁見其上司(『屬所二千石官』),就可不必負連帶責任。由此可知,都官的上司馬二千石官,而二千石官本身不屬於都官。因此,不論是從上下級機構的從屬關係上,還是從吏員設置上看,都官似乎與縣平級。
【二年律令・秩律】:太醫、祝長及它都官長,黃(廣)鄉長,萬年邑長,長安廚長,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鄉部百六十石。[18]
    整理小組註:『太醫,奉常和少府的屬官均有太醫:廣鄉,漢初似屬鉅鹿郡:萬年,邑名,漢初屬內史:長安廚,漢初屬內史。』都官之長與其他縣、邑等機構之長有相同的的秩次,進一步證明了上述推論。『太醫、祝及它都官長』一語,表明屬於列卿下屬的太醫長、祝長等都是都官的長官。據此推測,列卿名下設有令、丞或長、丞的下屬機構,大概都屬於都官。[19]需要提出的是,上述這些設有令、丞或長、丞的機構,其長官與縣的長官秩次是相同的,即令爲千石至六百石,長爲五百石至三百石(漢成帝時取消了八百石和五百石兩個秩次)。[20]我們說都官是中央直屬的縣級機構,主要是從都官的長官和縣的長官在名稱和秩次上相同這一角度而言的。
【二年律令置吏律】:都官除吏官在所及旁縣道。都官在長安、櫟陽、雒陽者,得除吏官在所郡及旁郡。[21]
    都官辟除屬吏以所在縣及旁縣(鄰近的縣)爲限。長安爲西漢都城所在,櫟陽是漢高祖曾經建都的地方,雒陽在西漢處於陪都的地位,因此在這些地方的都官辟除屬吏的範圍可以擴大到都官所在的郡及旁郡。嚴耕望先生在考察漢代地方屬吏籍貫限制時說:
監官長吏自辟之屬吏,必用本籍人,唯京畿郡縣可例外。
州郡國縣道侯國政府之屬吏皆由長官自辟本域人,各以本州、本郡國、本縣道侯國所轄之境爲准,不得用轄境以外之人。[22]
    兩相比較,就會發現,都官辟除屬吏的限制與縣辟除屬吏的限制幾乎是相同的。由此也印證了廖伯源先生所作的推論:
又鹽、鐵官亦有長官自辟之屬吏,【東海郡吏員簿】列鹽官吏員三條,鐵官吏員二條……鹽、鐵官屬吏有令史、官嗇夫、佐、亭長數人至數十人,由長官自辟,限用本籍人。此說蓋據地方屬吏之籍貫限制推測,全無證據,備一說而已。[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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