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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執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論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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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2-2-24 09: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議法從輕的主張,同樣在漢代的執法思想中,閃耀出它的理性光彩。
  西漢後期的杜欽,雖然依託於秉權外戚王鳳門下,但遇事多有自己的獨立判斷,希望以其學識,對王鳳的失當之舉有所規諫和補益。針對王鳳尋釁貶抑意在罷免賢臣馮野王的舉動,杜欽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援引古訓,主張『罰疑從去』。[55]顏師古對此有個極好的解釋:『疑當罰不當罰則赦之,疑輕重則從輕。』就是在某種行為處於難以判斷是否屬於犯罪的臨界點上,就加以赦免,不予以治罪;如果在輕罰與重罰之間難以判明時,就從輕處理。據此我們得以知曉,杜欽的『罰疑從去』之說,與現代法學理論的『疑罪從無』原則,應該有着內在的一致性。
  東漢中期與郭躬齊名的陳寵,同樣官至廷尉,同樣有世傳法律之學的家族文化背景。其曾祖父陳咸是兩漢之際的法學名家,他留給子孫的規戒就是:『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陳寵本人『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56]史家此說可以證明,議法從輕的思想及其指導下的執法實踐,確實有效地緩和了急苛之政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討論,可以廓清令人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漢人津津樂道其『輕刑』、『省禁』之功,歷代論史者似乎也沒有誰指責漢代存在暴政;但是,漢末的大政治家曹操在考慮法律改革時卻『嫌漢律太重』[57]。那麼,漢代的法律究竟是輕是重?現在是否可以循此思路回答:漢朝的法律,從立法層面而言,是根源於秦律,因而也就帶有其酷苛繁重的本質屬性(當然,漢朝時期經歷的幾次法律改革,有『輕刑』的主觀意圖,也收到了一定的客觀效果),因此曹操的判斷是準確無誤的;但是,在執法的層面上,漢代士人表現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在具體的法律程序的運作之中,他們把僵硬的法律規定賦予了人性化的解釋,緩和了專制皇權對法律的非良性操控,減輕了法律殘酷無情的色彩。由於這一重要的『修補』,使得原本苛重的漢律,演變為剛柔兼濟、變通有度的『社會形象』。漢代統治者從中所表現出的理性,對於維繫民心、維持穩定,是發揮了積極作用的。  (作者:孫家洲)



    注釋:


[1]【史記】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2]【史記】卷八十七【李斯列傳】。
[3]【史記】卷四十八【陳涉世家】。
[4] 除去傳世文獻的相關記載之外,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所出土的【二年律令】、【奏讞書】等漢初法律文獻,把秦漢法律之間的繼承關係,充分地顯示出來。
[5] 【韓子淺解】第五十篇【顯學】。
[6]【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
[7]【語書】,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5頁。
[8]【漢書】卷四十三【叔孫通傳】。
[9]【漢書】卷四十九【晁錯傳】。
[10]【鹽鐵論】卷第十【刑德】。
[11]【潛夫論箋】卷五【斷訟】。
[12]余英時【漢代循吏與文化傳播】,見氏著【士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5頁。
[13]【漢書】卷八十九【循吏列傳】顏師古注。【史記索隱】對循吏的解釋是:『謂本法循理之吏也。』亦有相通之處。
[14]【史記】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15]【史記】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傳】。
[16] 在【史記】、【漢書】中出現的『循理』,可以理解為順守人情之理的至少還有以下兩例:【史記】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傳】引徐樂上書之語:『間者,關東五穀不登,年歲未復,民多窮困,重之以邊境之事,推數循理而觀之,則民且有不安其處者矣。』 【漢書】卷九十一【貨殖列傳・序】『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虜,猶亡慍色。故夫飾變詐為奸軌者,自足乎一世之間;守道循理者,不免於饑寒之患。』
[17]【漢書】卷七十八【蕭望之傳】。
[18]【漢書】卷五十一【路溫舒傳】。
[19]【漢書】卷三十二【張耳傳附子敖傳】。
[20]【漢書】卷八十三【朱博傳】。
[21]【春秋繁露】卷三【精華】。
[22]【鹽鐵論】卷十【刑德】。
[23]【漢書】卷八十三【薛宣傳】。
[24]【漢書】卷八十六【王嘉傳】。
[25]【後漢書】卷四十八【霍傳】。
[26]【潛夫論】卷四【班祿】。
[27]李澤厚【說儒法互用】,見氏著【己卯五說】,中國電影出版社,1999年,第91頁。
[28]王春華【刑事審判自由裁量權探析】一文稱:『刑事審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官所擁有的基於自己的判斷而裁判的權力。自由心證制度,也稱之為內心確信制度,是指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形成確信的一種證據制度。……自由裁量權正是為了尋求司法公正,而鼓勵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考察所有的量刑情節而做出正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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