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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漢代執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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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1-12 00: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正法』是代指國家的主體性法律體系,至少可舉出以下例證。  


  淮南厲王劉長驕恣違法,漢文帝指使薄昭出面,致書劉長加以切諫,其中有謂『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皇帝]天下正法而許大王,甚厚。』[39]  


  漢武帝崩,昭帝初立,燕王劉旦謀為叛逆,朝廷派遣吏員前往處置。『侍御史乃復見王,責之以正法,問:「王欲發兵罪名明白,當坐之。漢家有正法,王犯纖介小罪過,即行法直斷耳,安能寬王!」驚動以文法。』[40]  


  翟方進為丞相司直,彈劾司隸校尉涓勛,要求加以罷免。時為太中大夫、給事中的平當,上奏揭露翟方進彈劾涓勛是出於排斥異己的目的,並表彰涓勛『素行公直,奸人所惡』,請求加以留任,但皇帝的判斷卻是:即便平當所言為實,但只要翟方進彈劾涓勛的罪名於法有據,涓勛就應該受到處理,不能因為推測翟方進的彈劾可能另有不當意圖,就對涓勛不加以追究。於是,就出現這樣的結果,『上以方進所舉應科,不得用逆詐廢正法,遂貶(涓)勛為昌陵令。』[41]  


  京兆尹王章借日蝕彈劾王鳳專權,得罪屈死,輿論對王鳳頗多批評。杜欽對王鳳有如此一段分析:『京兆尹(王)章所坐事密,吏民見(王)章素好言事,以為不坐官職,疑其以日蝕見對有所言也。假令章內有所犯,雖陷正法,事不暴揚,自京師不曉,況於遠方。恐天下不知(王)章實有罪,而以為坐言事也。』[42]  


    不論是『成科班之律令』,還是『正法』,這些概念的提出,都是為了提高正式的國家法律的地位,而與之同步呈現的是皇帝意旨和據以追加的臨時性法條的法律效力被有意貶低。其意義實在不下於張釋之對循吏執法觀的闡述、杜周之客對酷吏執法觀的抨擊。生活在帝制時代的人們,根本不可能設計出使皇帝詔旨『屈尊』於國家法律之下的制度和政治倫理,排除了這種苛求之後,我們就應該承認,漢代士人在現實環境所提供的既定框架之內,為了保持法律與皇帝詔旨之間微妙的制衡,他們做出了各種形式的努力,提出了含有深意的論說,其成就實在值得後人欽佩。  


三、執法寬平,議法從輕  


  秦朝法律的酷苛無情,一直是漢人批評秦政的中心話題之一。而對執法寬平的推崇和褒獎,則是漢代官場的主流輿論。  


  一批以執法寬平為其標誌的官員,被奉為吏治的楷模。除去前述張釋之之外,西漢的於定國父子、東漢的郭躬父子,最為著名。  


  於定國,東海郡人。其父於公官職不過縣獄史、郡決曹,但卻盛名滿天下。『(於公)決獄平,羅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號曰於公祠。』於定國『為人謙恭,尤重經術士』,官至廷尉、御史大夫、丞相,『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冤民;於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冤。」』[43]這一對比之語,實際上褒獎於定國更超過了張釋之。顏師古的兩個注釋可以說明其間的區別:對張釋之的稱讚在於『言決罪皆當』,而對於定國的稱讚則是『言知其寬平,皆無冤枉之慮。』可見執法的『寬平』,較之於『明斷』,更為得人心。   


    郭躬,潁川郡人。其父郭弘,『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海於公。』郭躬少傳父業,官至廷尉。史稱『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郭躬在尚未騰達之前,就因為『明法律』而多次奉命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多有依法斷案、寬平為本的表現。僅錄一事,以見其風範。『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孫)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郭)躬對「(孫)章應罰金」。帝曰:「(孫)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 (郭)躬曰:「法令有故、誤,(孫)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孫)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 (郭)躬曰:「……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44]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郭躬與漢明帝從容討論法理,強調了兩個觀點:其一,法令中有關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在量刑上有所區別的規定(『法令有故、誤』,『誤者其文則輕』),在判案時一定要加以落實。這就為從輕發落於無意中觸犯法禁的涉案人找到了直接的法理依據。其二,執法量刑只能以已經查明的事實為依據,而不可將不利於涉案人的某些推論(即便這些推論有可能成立)作為判案加刑的因素加以考量。郭躬的『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的執法原則,與上引『不得用逆詐廢正法』 之說,遞相呼應,表明寧可失之於錯縱也不可失之於濫殺的『慎刑』思想,在漢代的執法實踐中是客觀存在的。  


  『為吏賞罰明,用法平而必行,所居皆有條教可紀,多仁恕愛利。』可以換來官場上下的交口稱譽。[45]『案法平允,務存寬恕』,可以成為居官者引以自豪的仕宦聲譽,甚至可以作為福佑子孫仕途騰達的自信所在。[46]在漢宣帝的詔書中,我們可以看到,『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的執法官得到表彰,而那些『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深淺不平』[47]的執法官受到申斥。  


  上述諸端,足以說明,在漢代的官場中,雖有酷吏出入其間,但崇尚『寬平』的執法精神依然是穩居主流地位的。  


  執法寬平的輿情,對改善當時刑罰體系所發生的積極作用,集中體現在運用『惡惡止其身』[48]的儒家政治理論,反對株連之法的存在。『秦政酷烈,違牾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49]漢人類似對秦政的批判所在多有,表明了他們對包括『滅族』在內的株連刑的深惡痛絕。漢文帝廢止收孥相坐之律,作為漢家推行仁政的典型而一再被強調、被歌頌。我們同樣應該知道,各種形式的株連刑,實際上是終兩漢之世而沒有根本絕跡的。即便是在政風較為寬緩的時期,由各級官吏舞文弄法而導致的株連之禍,就足以使百姓無容身之地。在鹽鐵會議上,文學之士揭露當時所謂『良吏』的行徑:『不本法之所由生,而專己之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裏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濘,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50]這是何等可怕的局面。由此而言,我們對史書所見關於漢代『慎刑』、『省刑』的歌頌之辭,在其實際效果究竟如何的層面上,當然應該保持質疑的態度。但同時,我們也應該肯定,『惡惡止其身』確實產生過輕刑之效。『刑罰務於得中,惡惡止其身』,[51]是漢代朝廷對執法官員的原則性要求。而一旦出現了株連之刑,即便主持其事的是獨斷朝政的權臣、乃至於皇帝,也會有鯁直大臣出面提出尖銳的批評。對這些批評,當政者確實既可以採納、也可以置之不理,[52]但是,作為一種輿論存在,還是能夠在不同的層面上發揮牽製作用,甚至使得某些案件的處理結果,發生根本性的變化。[53]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也值得注意:東漢安帝時期新立法規,對於犯有貪贓之罪的官員,禁錮父子兩代。這本來是一種加大懲治貪官力度的舉措,同時也對其他官員帶有預警、震懾的意義。只是,它的株連屬性是明確無誤的。就一般的社會輿論而言,出於對貪官的痛恨,人們可以理解、乃至於擁戴這樣的立法;但是,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它確實與『惡惡止其身』的理念相悖。不久,就有太尉劉愷這樣的重臣對此公開提出質疑,『【春秋】之義,「善善及子孫,惡惡止其身,」所以進人於善也。【尚書】曰:「上刑挾輕,下刑挾重。」如今使臧吏禁錮子孫,以輕從重,懼及善人,非先王詳刑之意也。』而且皇帝接受了他的見解。[54]這足以說明,漢代君臣討論法理之得失時,已經理智到『論理而不論人』的程度,不因為事涉貪官就杜口裹足。這種超越了道德範疇而進行的法理學的討論,是如此的純粹,它以典型個案的方式證明,『惡惡止其身』的執法理念,確實是得到相當普遍的認可了。  


  議法從輕的主張,同樣在漢代的執法思想中,閃耀出它的理性光彩。  


  西漢後期的杜欽,雖然依託於秉權外戚王鳳門下,但遇事多有自己的獨立判斷,希望以其學識,對王鳳的失當之舉有所規諫和補益。針對王鳳尋釁貶抑意在罷免賢臣馮野王的舉動,杜欽明確提出了反對意見。他援引古訓,主張『罰疑從去』。[55]顏師古對此有個極好的解釋:『疑當罰不當罰則赦之,疑輕重則從輕。』就是在某種行為處於難以判斷是否屬於犯罪的臨界點上,就加以赦免,不予以治罪;如果在輕罰與重罰之間難以判明時,就從輕處理。據此我們得以知曉,杜欽的『罰疑從去』之說,與現代法學理論的『疑罪從無』原則,應該有着內在的一致性。  


  東漢中期與郭躬齊名的陳寵,同樣官至廷尉,同樣有世傳法律之學的家族文化背景。其曾祖父陳咸是兩漢之際的法學名家,他留給子孫的規戒就是:『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陳寵本人『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者甚眾。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56]史家此說可以證明,議法從輕的思想及其指導下的執法實踐,確實有效地緩和了急苛之政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討論,可以廓清令人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漢人津津樂道其『輕刑』、『省禁』之功,歷代論史者似乎也沒有誰指責漢代存在暴政;但是,漢末的大政治家曹操在考慮法律改革時卻『嫌漢律太重』[57]。那麼,漢代的法律究竟是輕是重?現在是否可以循此思路回答:漢朝的法律,從立法層面而言,是根源於秦律,因而也就帶有其酷苛繁重的本質屬性(當然,漢朝時期經歷的幾次法律改革,有『輕刑』的主觀意圖,也收到了一定的客觀效果),因此曹操的判斷是準確無誤的;但是,在執法的層面上,漢代士人表現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在具體的法律程序的運作之中,他們把僵硬的法律規定賦予了人性化的解釋,緩和了專制皇權對法律的非良性操控,減輕了法律殘酷無情的色彩。由於這一重要的『修補』,使得原本苛重的漢律,演變為剛柔兼濟、變通有度的『社會形象』。漢代統治者從中所表現出的理性,對於維繫民心、維持穩定,是發揮了積極作用的。 (孫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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