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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長足發展的秦朝御史糾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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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06-12-27 10: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廉正文化網
秦王朝設御史大夫一名,為監察機構的最高長官,負責統率監察官員對所有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糾舉彈劾。秦時,國家政權機關設三大部門,一是丞相,掌管行政,協助皇帝處理萬機;二是太尉,掌管軍事;三是御史大夫,掌監察。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為制約其他兩公的有力工具。御史本是古代史官的一種。封建社會與皇帝有關的事物一般加『御』字。御史本是相隨皇帝左右的一種文官。由於御史經常跟隨國君左右,有較多的機會向國君進言,久而久之,御史的地位和作用不斷突出,以至到了一君之下、百官之上的程度。秦朝御史大夫的地位僅次於丞相,主管『察舉非法』,位高權重,百官畏之為『風霜之吏』。
    秦監察機構的一般官員為御史。他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朝廷內負責日常的監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駐地方郡一級政府,實施對地方的監察,因而又稱監御史、監察史。
    上述秦王朝的監察機構,從御史大夫到御史,從中央到地方,已組成為一個較為嚴密的獨立的系統。御史雖為一般監察官員,但備受皇帝信賴。在朝廷任職的御史常受皇帝親自指派,執行一些特殊的重要使命,如追查和審訊那些敢於誹謗、詛咒最高統治者和『惑亂黔首』的大逆不道之人。御史還有權審訊罪官,甚至受命處死重臣。常駐地方的監御史地位也相當高,他們常與郡守、郡尉一起,並稱『守、尉、監』。秦王朝在設置檢察機構和監察官員代表君主自上而下對各級統治機關及其成員實施監察的同時,為了使他們在監察過程中不致放縱不法,庇護奸邪,對監察官員也加以控制,從而使君主之下的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受到相應的制約。
    為了進一步強化監察,皇帝還以外出巡行的形式對地方進行臨時性監察,作為經常性監察的輔助手段。這種監察的目的是為了『臨察四方』,使『奸邪不容,皆務貞.良,細大盡力,莫敢怠荒。』(【史記・秦始皇本紀】)皇帝親自考察各地官吏,使其不敢瀆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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