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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博士制度與秦朝政治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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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07-1-25 17: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學說連線
內容摘要 廷議制度是秦國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保證,而博士制度是將其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的表現,是把六國政治精華吸納入行政體系的制度創新,是統一後新統治模式的嘗試和政治運行模式的重大轉折。反映了秦始皇『文治理國』的構想,是文化統一的重大舉措。但由於政治形勢的變換,秦始皇又不得不回歸單一法家行政決策模式,並因此引起秦國的速亡。

博士制度是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項創舉和重要組成部分,它適應秦朝政治實際需要而產生,並不斷發展演變,對秦朝及後世的政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1]。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員多至數十人。』『博士』一詞,戰國時就已出現,當時只是學者的泛稱。但至戰國末期,爲適應統一戰爭日益加劇的社會局面,各國不得不禮賢下士以確保統治安全,在這種情況下,齊、魏等國都設置了博士官,使學識淵博的學者充任參謀和顧問,確定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參與政議,輔助決策。因此,【續漢志】云:『博士,掌教弟子,國有疑事,掌承問對。』秦朝的博士制度承沿戰國傳統,其職掌主要是,參加國家大政的商討會議。王靜安先生早先指出:『秦博士亦議典禮政事,與漢制同矣。』[2]【漢表】所言『掌通古今』,亦即指此。
秦博士議政制度,與自身獨特的文化形態和政治傳統也是聯綿不分的。秦族的祖先自中原起『在西戎,保西垂』[3],同西方諸戎雜居,其間通過戰爭和婚姻的形式,兩種文化不斷交融,秦族文化不可避免地沾染了西戎文化的特徵。公元前770年,平王東遷,『封(秦)襄公爲諸侯,賜之岐西之地』[4],秦同諸戎的軍事衝突進入更激烈的階段。至穆公時,『益國十二,開地千里,遂霸西戎』[5],取得了對西戎戰爭的全面勝利。但是此舉仍未擺脫東方諸國視秦爲戎狄的成見,認爲『秦與戎狄同俗』,『不識禮義德行』[6]。以至於『夷狄遇之』[7]。由此可知秦族戎化之深。而同秦頻繁接觸的諸戎,大部分尚處於游牧生活向定居的農牧生活轉化階段[8],這種文化因素滲入秦文化結構中,必然影響著秦統治模式的建立。早期國家的權力結構及體系通常由氏族機關轉變過來,所以明顯地帶有原始民主制的殘餘。秦文化中的西戎文化因子無疑會使之順利延續。就秦國政治制度而言,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廷議制度,即對政事的處理,一般先履行讓群臣參議之後再做決定的程序。這一政治特色反映了秦國制度的質樸性和初始性。秦國廷議傳統的另一來源是對周文化的承繼。秦用戰爭手段驅走諸戎,占有宗周之地,文公十六年(前750年),『遂收周余民有之』[9]。從此,秦文化進行了一場『周化』運動。『從官制、文字、禮樂制度到農業、手工業,秦人無不承繼周文化,有些則徑直沿用周制』[10],周制同樣有類似廷議的制度,【周禮】即載有大詢於眾庶之法,其中【鄉大夫】云,鄉大夫『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小司寇】則要求小司寇『擯以序進而問焉』。可見,在周室的政治運作中,重大政事的決策要事先進行內部討論已成定製。這一制度當然不可能被秦國摒棄。事實上,終戰國之世,秦國的廷議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其他諸侯國無法比擬的,也正是如此,廷議制度促進了秦國的發展,其開明、有效的決策機制使秦國的治國政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終能獲取最大的政治利益。在秦國的歷史上,這樣的例子是屢見不鮮的,如商鞅變法前商鞅與甘龍、杜摯之辯;惠王時張儀、司馬錯伐蜀伐韓之爭等,莫不給秦國的政局產生重大影響。可以說,廷議制度是秦統一的一項重要的制度保證。統一後,它作爲一種有效的統治形式受到更多的重視。博士制度是將廷議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的表現。同時,也可以從中看出統一的秦帝國建立後政治形勢呈現出轉折的趨勢。
秦統一中國是有史以來具有開創性質的事件。自夏、商、周三代以降,包括三代在內,還沒有建立過如此廣袤的統一王朝,政治結構、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也從未有過這般複雜的形態。這樣,一個現實問題便擺在這個空前的帝國面前,那就是該如何進行治理和統治。秦國統治階層其實早就認識到了這一點,呂不韋作【呂氏春秋】,就是對未來帝國統治模式的構劃。呂不韋的失勢看上去使他的政治構想也受到牽連,但這並不符合歷史實際。秦始皇在對六國作戰的最後階段,其實已經部分地實踐了【呂氏春秋】的政治思想。秦對六國貴族實行殺戮、遷徙和流放,進行嚴酷的鎮壓;並收繳、銷毀六國兵器,拆除各國間阻礙交通的關塞、堡壘,設置郡縣統一管轄六國地區。但在文化上態度卻是特別優容的,秦始皇『悉納六國禮儀』[11],最突出的表現是博士制度的建立和擴大。從可考的博士看,其籍貫都在關東[12]。這樣看來,博士是東方六國的政治代表,秦始皇吸收各國的士人參加政府,設置博士官,讓他們參議朝政,從而組建了參議輔政集團,創建了博士議政制度。這其實是對東方六國的適應和妥協,以及對六國矛盾的化解,是秦始皇爲鞏固剛剛出現的統一局面的統治術。據【西漢會要】載,有博士參與會議的,計有廢立,議宗廟,議郊禮,議典禮,議封建,議功賞,議民政,議法制,議罪罰,議大臣等項。博士參與這些重大的朝政決策,反映了統治階層對博士的注重和博士政治地位的重要。
至於博士的組織發源,馬元材先生認爲:『大抵齊之稷下先生,即爲秦代博士制度之來源……其(秦朝博士)員額爲七十人,其制蓋亦襲稷下先生之七十人也。』[13]齊國的稷下學宮是戰國後期的學術中心,薈萃著各國各派的學術代表,秦始皇完全有可能將這一半官方的組織上升爲秦行政體系中的一員,隨時備充顧問,以遂自己的統治意圖。表面上,博士隸屬於奉常,但是博士和奉常其他屬官不同,奉常對博士的統轄並不太密切,他們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中最具資格者爲僕射,擔任長官,領若干博士。『他們即是奉常屬官,又和屬官同仕列於朝,所負職掌直接向皇帝負責』[14]。可以探知,博士仍保持著原先稷下學宮的組織結構而未變化,這又爲博士在秦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力證。
因此,博士制度是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對新的統治模式的嘗試,他試圖把東方六國的政治精華吸納入行政體系,藉此消弭東方的反抗情緒。同時,依靠這些熟悉東方六國社會實際的人士制訂針對六國的、符合統治要求的政策措施,加強對六國地區的行政控制。這一措施的實行無疑表明了秦始皇的明智態度。

博士制度標誌著秦統一後政治運行模式的重大轉折,是適應統一局面的出現而對先前單一法家行政決策模式的修正。
博士首先是一批學者,把文人吸納入政權機構,對秦朝而言,是在新形勢下選官制度的一種嘗試。秦自孝公時商鞅變法起,實行軍功爵制,『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15]。在官吏的選用上主要是專任軍功,每攻城略地,一般也是領兵主將就地兼任該地行政長官。雲夢秦簡中的郡守騰就是如此。這種制度是在秦國長期處於戰爭環境條件下形成的。秦國的歷史可以說是一部與諸戎、六國進行頻繁戰爭的歷史,從立國到統一,秦國一直處於戰爭狀態,軍功爵制就是秦國長期實行戰時體制的產物。然而,一名出色的軍事指揮者就不一定是一個出色的行政管理者。優秀的行政管理者應具備廣博的知識和豐富經驗,博士本身所具備的知識性特點,正好符合了這一要求。秦把博士納入政權機構,改變了以往統治階層單一武力軍功結構,體現了以武力統一中國後對文官政治的重視,豐富和擴大了秦帝國的統治基礎,反映了秦始皇新統治政策中的『文治理國』構想。但是,並沒有史料根據說明博士獨立承擔了某一部門的主管職位,而且秦博士僅秩比六百石,在朝官屬於低級官吏,然而,博士的地位卻十分尊寵,『朝賀位次中都官,史稱先生』[16]。【晉書・百官表】注云:『博士秩卑,以其傳先王之訓,故尊而異之,令服大夫之冕。』[17]這大概是制度變動之初,尚不能徹底摒棄軍功爵制。博士無軍功,當然不能受高秩,而其政治地位卻規定的很高,說明了過渡階段制度的不完備,同樣,博士與其所主管官吏奉常的尷尬關係也如實反映了此種情況。
博士制度同樣也是秦始皇極力擺脫區域政治勢力形象的努力。東周以降,禮崩樂壞,陪臣執國命,各諸侯國分立已久,各自形成了自己的區域勢力。秦國久居西陲,被東方六國目爲異類。實際上,秦國並不象東方六國想像的那樣狹隘,秦文化具有開放性特徵,這就使秦國統治階層具有高遠的眼光和寬廣的胸懷。秦屢屢矚目東方,干預六國事務,且專任客卿,使東方六國人才爲己所用,說明秦國有著全局統籌的視野,不拘泥於區域政治利益。秦的統一,『海內爲郡縣,法令由一統』[18]。正是秦始皇統一的政治觀的實踐。自此,『六合之內,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盡北戶。東有東海,北過大夏。人跡所至,無不臣者』[19]。這就成爲秦始皇一統治國方案的基礎和依據。博士分別來自東方六國,體現著不同的區域政治利益,把他們集納入秦的政權機構,同『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20]一樣,是秦文化主體下多種亞文化兼容的表徵。秦始皇的意圖是使各區域政治勢力經歷磨合消隱後,建立以故秦爲中心的主體政治利益核心。這樣,就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個新的問題,即文化的統一問題。
博士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載體,博士制度建立的本質是秦始皇尋求與統一局面相對應的思想文化形態的轉換機制。軍事、制度的統一僅僅是政治的統一,而政治的牢固是否取決於它所植根的文化是否厚實。因此,深層次的統一應是文化的統一。【禮記・中庸】將之歸納爲『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涉及了共同的經濟生活、共同的語言和共同的心理素質這三個統一民族的組織構成。從這個角度看,秦始皇自覺不自覺地順應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他在保留秦主流文化的同時,對東方六國文化持一種優容態度,兼容並蓄,吸納各國異質文化,謀求文化的統一。統一後的新秦文化不再僅僅是囿於一隅的秦文化,而是建築在七國統一的廣闊基礎上的。有著不同文化背景的博士被吸納到行政機構中,則爲統一文化提供了直觀、便利的形式。從秦代可考的十二名博士看,『淳于越、伏勝、叔孫通、羊子、李克、圈公六位都是儒家,黃疵爲名家,盧敖爲神仙家,其餘四名不知學派』[21]。但是『秦時諸子百家各立博士之制』[22],七十博士中不可考者,其中必有法、陰陽、縱橫、農、兵等家代表存在。因此,統一後秦文化對諸子各家學術文化持兼容的態度。雲夢秦簡【爲吏之道】即明顯昭示了秦政治思想對儒術的吸納。博士制度恰恰是文化統一的象徵,它的建立是從制度上對各派文化的綜合,並將其納入政治軌道。主流文化受到了統一和集權的保護,而異質文化也不免受到鉗制,這就爲秦朝政治再次轉折埋下伏筆。

因秦統治指導思想的調整而出現的文化統一過程中百家文化兼容的狀況,使各家文化在秦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上升,而故秦占主導地位的法家文化在政治決策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從而引起法家代表的不滿。商鞅變法後法家取得主導地位以來,法家逐漸滲入秦文化的價值層次,決定著秦地民眾的共同文化心態,這構成法家雄厚的社會基礎,一切法家思想的異端,都必定受到激烈的反擊。秦統一後,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李斯就成爲激烈批評現行政策的反對派。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丞相王綰等提議分封諸子爲諸侯王,即受到廷尉李斯的反對,他認爲『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其足易制』[23]得到始皇的贊同。其實李斯的主張在客觀上也是彌足正確的,尚不足以盡顯其私心。然而始皇三十三年(前213年),秦始皇在咸陽宮會宴群臣,博士淳于越倡言『師古』,又當即受到已升任丞相的李斯的指責,說諸子文化代表『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爲名,異取以爲高,率群下以造謗』[24],必將危害統治安全,因此建議『焚書』,徹底斷絕各家文化教育的傳承、發展。而恰在此時,秦朝的政治形勢發生了逆轉。秦始皇二十九年(前219年),秦始皇在陽武博浪沙和咸陽蘭池宮兩次受到武裝攻擊。這說明六國的反抗運動並未消弭,這不能不引起秦始皇對現行政策的反思。
由於秦始皇對六國文化的優容政策,使之保存了較強的實力,秦統治階層雖然從政治上、經濟上苛暴地剷除了東方六國的生存基礎,卻沒有也無法割斷其文化上聯繫。數百年來,各國的人民生活在一定的區域內,有著一定的生活和風俗習慣,他們對自己的王國產生了一種深厚的、純樸的感情。這種共同的情感靠共同的生活方式、生活習俗和心理情感維繫著,從而萌生一種凝聚力和向心力,構成反秦情緒的原始動力,並與各國文化牢固結合。作爲各國文化承載者的博士,必然攜帶這種文化因子。誠如李斯所言『人各善其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私學而相與非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25]。諸家博士的活躍局面,引起了秦統治階層的疑慮。
此外,博士制度在秦朝行政管理體制中的建立,誘發了一系列的矛盾衝突,主要表現爲博士所持百家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與法家文化的衝突、軍功官僚與博士文官的矛盾以及秦國與東方六國本身固有的矛盾。因此,博士在秦朝野內外處於孤立和敵對的位置。而且,這些因博士制度而引發的矛盾破壞了法家政治文化中君尊臣抑、絕對不可能產生君臣異義的傳統。況且淳于越極力主張『師古』、『分封』,是對秦政治傳統的徹底否定。秦制,凡宗室或有軍功者,均可得到賜爵、賜地、賜官等獎賞,不分封。『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進官之職』[26],也未曾師古。因此,淳于越的主張,觸動了秦始皇對戰國分裂割據狀況的擔憂,引發了他對分封思想和傾向的反感。他或許認爲,博士們主張師古、分封,是爲了謀求六國復立。這是他堅決不能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李斯的言論立即獲得了他的首肯。他試圖通過『焚書』的方式消解被兼併王國人民的『准國家意識』,以強力推進文化統一進程,維護全國統一局面和秦朝的統治。
『焚書』事件,標誌著秦朝政治的再度轉折,行政決策體制復歸單一法家文化模式。
秦朝政治的再度轉折,也存在外部的原因。自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6年)起,秦又發動了對匈奴和南越的戰爭。戰國時法家文化在秦國獨尊,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秦國對外不間斷戰爭的需要。這次由於戰爭的爆發,秦朝部分地恢復戰時體制,從而又爲法家文化主導地位的回歸創建了良好的外部環境。自此後,『丞相諸大臣皆受成事,倚辦於上』,而『博士特備員勿用』[27]。博士制度的運作和功能受到極大限制。所以,單一法家行政決策模式的復立,是博士制度職能受抑的根本原因,縱觀秦朝的兩次政治轉折,乃是以法家文化命運爲主線的。秦始皇初定天下,進行新的統治政策嘗試,法家文化獨尊地位受到削弱;而其地位的恢復,則標誌著秦始皇新統治政策的破產。新的統治政策的置而即廢,其深層原因無非是秦與東方六國隔閡太久,積怨太深,而不能建立深厚長久的相互信任關係,這其中東方六國歷史上形成的獨立的反秦情感實體―――准國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又起了不可估量的催化作用。因爲故秦國單一法家政治文化的統治模式不能適應統一後新的政治形勢,所以這也是秦朝速亡原因之一。
注釋
[1]本文只涉及博士制度及秦朝政治之間的關係,關於博士制度的建置沿革可參見張漢東:【論秦漢博士制度】,載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
[2]王國維:【觀堂集林・漢魏博士考】,中華書局1959年版。
[3]【史記・秦本紀】。
[4]【史記・秦本紀】。
[5]【史記・秦本紀】。
[6]【戰國策・魏策三】。
[7]【史記・秦本記】。
[8]馬長壽:【北狄與匈奴】,三聯書店1962年版第14頁。
[9]【史記・秦本紀】。
[10]黃留珠:【秦文化概說】,載【秦文化論叢】第一輯,西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4頁。
[11]【史記・禮書】。
[12]張漢東:【論秦漢博士制度】,載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第476-477頁。
[13]馬非百:【秦集史】,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893頁。
[14]張漢東前揭文第427頁。
[15]【史記・商君列傳】。
[16]【藝文類聚】第46『職官』。
[17]【後漢書・輿服志】注。
[18]【史記・秦始皇本紀】。
[19]【史記・秦始皇本紀】。
[20]【史記・秦始皇本紀】。
[21][張漢東前揭文第411頁。
[22]王國維:【觀堂集林・漢魏博士考】,中華書局1959年版。
[23]【史記・秦始皇本紀】。
[24]【史記・秦始皇本紀】。
[25]【史記・秦始皇本紀】。
[26]【漢書・百官公卿表】。
[27]【史記・秦始皇本紀】。
作者:夏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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