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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朝法律多嚴密?定水稻每畝播種二又三分之二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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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0-5-24 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三聯周刊
雲夢出土的秦簡經專家研究整理,共歸納爲【編年紀】、【南郡守騰文書】、【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爲吏之道】等8種。主要是關於秦的統一戰爭,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權制度,以及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條文、案例和法律解釋。
    耕戰的法律需求
    在雲夢秦簡出土前,秦律被描述爲『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馬遷記載荊軻刺秦王,荊軻手持匕首追著秦王在朝堂圍著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聲叫喊,卻不敢上殿。因爲秦律嚴格規定,沒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國制度的嚴苛,也由此可見。參與雲夢秦簡發掘和研究的武漢大學教授陳抗生說,西漢初年的儒生們,以賈誼的【過秦論】爲代表,對前朝全盤否定,這裡邊既有意識形態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這些評論性的東西,遮蔽了史實本身。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並不是後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於吏於民都有絕對權威』。
    雲夢秦簡記錄了戰國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這些記錄中,並沒有公開提倡法家『輕罪重罰』和『以刑去刑』之類的原則。陳抗生說,秦律確實嚴厲,『但並沒有崇尚暴力,並不完全是嚴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風格』。
    從更廣泛的歷史時空來看,雲夢秦簡以詳盡的史料記錄了秦國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推行。在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同時,又根據軍功爵位獎勵土地,從而使個人對土地也有了一定的支配權,軍爵制的推行,是耕戰政策的需要,也是推進戰爭的需要,土地私有制與國家授田制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1975年,展現在專家面前的這1000多枚竹簡上,清清楚楚記載著秦人法律方面的各種規定。竹簡上有這樣一些內容:士兵不許冒領軍糧,違者戍邊兩年;私自買賣軍糧的士兵,同樣要受到懲罰。法律還規定:在飲食上,軍官的待遇與士兵不同。喜抄寫的竹簡最終提供了答案:在秦國,軍糧是由國家統一供應的。
    秦軍征伐楚國時,動用了有史以來最多的兵力。可以想像,在楚地廣袤的戰場上,旌旗招展、人喊馬嘶,到處都是安營紮寨的部隊。爲了供應60萬人馬每日的消耗,後方運送糧草的車輛連綿不絕。
    根據史書記載:一個士兵每月的口糧大概在40斤左右,秦國滅楚,戰爭打了將近兩年時間,需要的糧食至少在50萬噸以上。連年負擔如此沉重的軍糧生產,可以推想,沒有空前發達的農業,根本就無法保障這種規模的戰爭。
    幸運的是,『喜』抄寫的1000多枚竹簡,爲我們了解秦國的農業提供了線索。這些法律條文清清楚楚地顯示:兩千多年前,秦人是如何管理農業的。
    播種時,水稻種子每畝用二又三分之二斗;穀子和麥子用一斗;小豆三分之二斗;大豆半斗。如果土地肥沃,每畝撒的種子可以適當減少一些。田律還規定:莊稼生長後下了及時雨和穀物抽穗,縣裡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
    國家用法律來保障所有農戶都用當時最先進的方法耕種。國家對耕作的管理,竟能具體到如此程度。
    春秋戰國時期,牛開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義在當時絕不亞於現代農業中用拖拉機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國的耕戰國策中至關重要。
    竹簡上說:各縣對牛的數量要嚴加登記。如果由於飼養不當,一年死三頭牛以上,養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懲罰,縣丞和縣令也有罪。在牲畜繁殖方面,『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貲嗇夫、佐各一盾』。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負責餵養十頭成年母牛,其中的六頭不生小牛的話,飼養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頭成年母羊,四頭不生育,相關人員也要受到不同程度懲處。法律史專家陳抗生說,『這些法律條文讀起來讓人挺感動,國家對生產的管理如此條理分明』。
    法律還規定:農戶歸還官府的鐵農具,因爲使用時間太長而破舊不堪的,可以不用賠償,但原物得收下。
    這種農業生產的法律規定,從雲夢秦簡中,還滲透到各種秦代的考核制度中,給人深刻印象。陳抗生說,『從考核制度經常化和細化,可見當時法律的嚴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對工程、手工產品、漆園和採礦冶煉等的考核十分嚴格,對落後者要實行責罰,連續三年落後者,更加重責罰。這樣一個團體,上至主管官吏、縣令、縣丞,既然福禍與共,就必須同舟共濟。【秦律雜抄】中的規定又有相當的合理性,『比賽落後而經濟上未造成損失的,雖也因其無能而廢其官職,卻並不給與經濟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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