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2480|回覆: 0

[制度研究] 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國有制經濟(1)

[複製連結]
家鄰 發表於 2011-4-2 09: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史學月刊

    本文摘自【史學月刊】1995年第4期,作者:楊師群,原題:【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國有制經濟】  


    根據云夢秦簡及其有關史料,深入剖析秦國的經濟基礎,我們發現其國有制經濟占據了主導地位,而不是傳統理論所說的主要是地主制經濟。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所謂地主階級幾乎沒有任何關係,而需要重新定論。它還關係到商鞅變法乃至春秋戰國之際社會變革中的一系列重大歷史問題,都需要我們去重新研究探討。  


    一  


    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1)a],說明秦國貴族官僚的田宅數量應與其爵秩等級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羅以爲上卿,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2)a]。甘羅爲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爲私有,何須朝廷復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爲國家收回。張金光指出:『商鞅實行的田制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3)a]而並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爲徭。』秦既按官爵等級分配田宅,而農民則予授田,那麼『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爲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其論證是不嚴謹的。  


   【商君書・境內】規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就是說有軍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並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4)a]。【秦律雜抄】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後』。只有父親爲國戰死,兒子才能承受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爲隸臣』。可見子承父爵是被嚴格控制的,對違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爲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後一一詳記,細緻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戰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並『請田宅以爲子孫業』。[(5)a]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秦統一前後,經常大批強制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6)a]。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制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1)b]。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制,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定:『入頃芻、X,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X二石』。【法律答問】說:『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爲匿田,且何爲?已租諸民,弗言,爲匿田;未租,不論爲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部之佐,漢代稱『鄉佐』。【續漢書・百官志】云:『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斗食之秩』的鄉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基本田制爲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2)b]  


    田律規定:莊稼生長後下了及時雨,和穀物抽穗,縣裡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前述禁苑周圍要求縣令安排人力修繕圍牆,以防牛馬出來糟蹋莊稼等等。都說明如果不是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會對基層官吏作出這樣細緻的農業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束。  


    秦不但將大部分土地授給農民耕種,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土地由國家奴隸直接耕種。【倉律】規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的情況也絕不在少數。  


    據【廄苑律】可以看到,國家還有著許多面積廣大的直屬牧場:太廄、中廄、宮廄等。飼養著大批公家的牛馬,其中包含著相當數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進行耕牛評比,成績優秀的有獎賞,成績低劣的要處罰,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國家爲什麼如此重視保護耕牛,其答案只有一個:因爲有大片的國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種,如果耕牛減少或體質減弱,都會直接影響國家的農業收成。  


    同時,國家還有專門人員『牧公馬牛』,游牧於若干縣或更大的地區之間。【廄苑律】要求:『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即游牧到哪裡,有牛馬死亡,便應及時向所在縣呈報,再由縣加以核驗後上繳。這種國家管理的游牧生產方式,如在有許多私有土地的地區是不可能進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屬於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生產。  


    另外,專供統治者遊獵玩賞的國有苑囿園池,也占有後人難以想像的廣大國土。【徭律】說:『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爲之』。這種包含著遠近山嶺的禁苑,要興徭役予以修繕,可見其面積之廣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築園池。『引渭水爲長池,東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3)b]又復『廣其宮,規模三百餘里,離宮別館,彌山跨谷,……表南山之巔以爲闕,絡樊川以爲池』。[(4)b]所營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積已相當可觀,而秦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5)b]如果秦推行或承認土地私有制,那麼上述的離宮別館、苑囿園池就很難修築了,而秦始皇那種擴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說夢了。換句話說,只有在土地國有制的基礎上,上述之事才是現實和可能的。  


    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燒草作爲肥料,不准採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准……毒殺魚鱉,不准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於『盜徙封,贖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國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麼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後秦國是土地國有制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小黑屋|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