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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國有制經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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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4-2 09: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史學月刊
   
    二  


    秦國於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1)c]才十幾年,商鞅變法就開始設置重法,竭力壓抑私營工商業的發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2)c]商鞅簡直就是把私營工商業者看作罪犯,而要將其淪為奴隸。雲夢秦簡也大致繼承了這一基本國策,使私營工商業在變法後也沒有多少發展餘地。  


   【商君書・墾令】是變法『墾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採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簡中也有反映。首先『重關市之賦』,就是『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關市盤剝私商的利潤,從而限制其發展。【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盜出珠玉邦關及賣於客者,上珠玉內史,內史材予購』。這裡嚴禁偷運貴重物品出境貿易,否則大多要處以『耐罪以上』。可見由於關賦之重,偷運之事不少,而其嚴禁又必將阻礙各國間正常的商業貿易往來。  


    再者,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占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置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採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採鐵、左採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3)c],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餘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僱傭制及其在運輸業諸方面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僱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法正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僱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發展。【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着工商業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1)d]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許多人在談及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時,往往舉出蜀卓氏、程鄭、宛孔氏諸位。其實,由於秦國打擊私營工商業者的政策,在兼併六國後,也把他國的私營工商業者流放到偏僻地區。【史記・貨殖列傳】說:『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致之臨邛,大喜,即鐵山鼓鑄』。秦要滅趙之後,再遷卓氏到蜀,而卓氏『獨夫妻推輦』而往,這樣要發財致富,比於封君,至少也要十幾年功夫。而秦統一後才十二年就爆發陳勝吳廣起義,秦政府已無暇顧及打擊私營工商業者了。程鄭、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鄭,山東遷虜也』。『秦伐魏,遷孔氏南陽』。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漢之際才發達致富的。所以嚴格來講,三人並不能算作是秦國的私營工商業者。  


    那麼烏氏倮與寡婦清又是怎麼回事呢?【史記・貨殖列傳】說:『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賞,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這烏氏倮並非職業商人,實乃『夫倮鄙人牧長』。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估計有安撫北方邊境之意。而『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始皇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其實為褒獎貞婦而已。總之,二者都並非有秦朝重視私營工商業者的意味。  


    秦國一貫奉行壓制打擊私營工商業的政策,實際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營工商業的發展,這一點從雲夢秦簡中有確切反映。  


    先是採礦冶鐵業。秦律中多處提到鐵器,如【金布律】說:『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原字山下加廠加蟲]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即將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銅和鐵上繳,以作為回爐的金屬原料。【司空律】明確要『為鐵工,以攻公大車』。即要設立鐵工作坊,來修繕公家的大車。前述官營採礦冶鐵機構還有『右府、左府、右採鐵、左採鐵』等。可以說秦國官營冶鐵業有相當的規模,鐵器的使用也極為廣泛。官府甚至還出借鐵製農具,【廄苑律】中有『假鐵器』條款。  


    其次是冶銅和製造各種兵器、用具,還包括制陶業的官府工室。從目前的文物資料看,各類工室分屬朝廷、郡、縣各級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櫟陽、咸陽、雍等國都所在城邑,屬郡一級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縣級工室最為普遍,幾乎各縣一般都置有。[(2)d]【工律】規定:『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累、計桶、升,毋過歲壹。』要求縣級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據【秦律雜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嗇夫、工師、丞、曹長,還有工匠和大量隸臣(奴隸)、鬼薪(刑徒),可見其數量與規模都不小。  


    還有土木工程建築業,專管修城、建房、築路、造車及宮室營造事務。【徭律】說:『度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而以其實為徭徒計』。即在估算工程量時,必須有主管官員司空與匠人一起計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眾的數量。據【司空律】看,為土木工程建築幹活的大多是服勞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還有以勞役來贖債的人,及公、私各類奴隸。單從秦始皇修築阿房宮、長城所用數十萬民工計,這一官營工程建築業的規模是後人難以設想的。近日出土的秦兵馬俑,更說明了這問題。  


    從秦律看,還有漆園的種植與生產,【秦律雜抄】載有對漆園生產作評定的律文。鑄錢幣的官府手工業,【封診式】載有不允許私鑄錢幣的案例。酒類的生產,【倉律】要求:『別粲、糯之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廄苑律】中對評比耕牛成績優秀的,『賜田嗇夫壺酒』。可見官府有自己專門的酒類生產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業除生產自給外,還有商品生產,並在專門的官府市出售。【關市律】規定:『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很明顯,這一條法律在於防止官府市的營業員貪污,朝廷煞費苦心所擬制的這一法令告訴我們,當時官營商業的普遍性。如蜀守張若在成都置鹽鐵市官的同時,『修整里,市張列肆,與咸陽同制』。[(1)e]說明咸陽諸城鎮官府市的規模更可觀。  


    綜上所述,秦國的私營工商業在長期壓抑束縛下,步履維艱,很難發展;而官營工商業在國家扶持下,品種齊全,規模可觀,產量浩大。兩者的確切比例已無法估算,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當時秦國的官營工商業占據着無可爭辯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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