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狗

百度

搜狗

360

搜狗

谷歌

搜狗
查看: 1740|回覆: 0

[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與秦國早期軍功爵制(2)

[複製連結]
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10-25 11: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三、有乞庶子的權利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這說明有軍功爵位的人有權力要求無爵位的庶民給他當庶子,一級乞一人,二級乞二人,以下以此類推。在沒有戰事時,庶子每月給主人服六天勞役,有戰事時,庶子要隨主人從軍打仗,這很明顯是一種封建依附關係,所以稱有爵位的人為軍功地主是恰如其分的,特別是達到五大夫爵位的人,擁有『稅邑三百家』或『稅邑六百家』者,已成為軍功大地主了。  


    有爵人不僅可以乞無爵人為庶子,而且低爵人犯罪還要給高爵人當仆隸。【商君書・境內篇】說:『其獄潔,高爵訾下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仆。』孫詒讓解釋說:『能,亦當為罷。言高爵有罪而罷,無得給有爵人為隸仆也。』(註:孫詒讓.重校商子境內篇,轉引自商君書解詁定本附錄.)這是說高爵的獲得者因罪而免爵,不能給低爵者當仆隸,反過來說,低爵位的人有罪免爵後,是可以給高爵者當仆隸的。在秦漢二十級軍功爵制中,是沒有乞庶子和低爵有罪免爵後可以給高爵者當隸仆的條文。  


    在這裏還要補充一點,即庶子的地位與農奴、隸農有所不同,主人立功後,可以『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官兵之吏』,那就是說庶子還有機會進入政府或軍隊中充當下級官吏。  


    四、可以不受限制地逐級晉升爵位  


    受賜田宅能得爵(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  


    上引【商君書・境內篇】文字說明兩個問題:一是逐級賜爵的問題;二是逐級賜田宅的問題。  


    (一)逐級賜爵的問題。【左傳・成公十三年】正義引【漢書】稱:『商君為法於秦,戰斬首一者,賜爵一級。』【韓非子・定法篇】:『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首二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以上所引兩條資料都說明商鞅時所建立的秦國早期軍功爵制,其爵位的賞賜與晉升,都是根據在戰爭中斬獲敵人的首級來確定的,故被山東六國之人稱為『上首功之國』,(註:史記(卷八三.魯仲連鄒陽列傳).)其原則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即斬首一級,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首二級,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其餘以此類推。如果再結合【境內篇】提到的『故爵公士也,就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為簪……故爵大庶長,就為左更。故四更也,就為大良造』逐級遷升的情況看,可以斷定秦國早期軍功爵制是由下往上逐級遷升的,不像秦漢二十級爵制有民爵、吏爵之分和『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註:後漢書・明帝紀、安帝紀、順帝紀.)按公乘在軍功爵制是第八級,意思是民爵不能超過八級,超過八級就要把超過級數轉讓給兒子、兄弟和兄弟之子。由此可見,秦國早期軍功爵制與秦漢二十級爵制在爵位晉升方面是有明顯差別的,商鞅變法時所建立的秦國早期軍功爵制,從一級公士到十七級大良造可以逐級晉升,暢通無阻,而秦漢的二十級爵制則有侯爵、卿爵、大夫爵、小爵四個等級,各個等級之間界限森嚴,待遇懸殊,難於逾越,後來又有『民爵不得過八級』的。


    (二)逐級累計賜田宅。上文引證的『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不僅說明賞爵是逐級上升的,而且說明賜田宅也是逐級累計的。引文中最關鍵的就是『益』字,就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再增加的意思。即每斬獲敵首一級,就賜爵一級,增賜田一頃,宅基地九畝。據【通典・州郡典・風俗】記載:『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盡,於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這就是商鞅變法中對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即改一百步為畝的小畝為二百四十步為畝的大畝,仍然是『百畝給一夫』,但宅基地的數量不詳,假定也是一家九畝,那麼所謂『賜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就是在原有一夫田一頃,宅九畝的基礎上,再加田一頃,宅九畝,即擁有一級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二頃,宅基地十八畝,擁有二級爵位的人,可以占田三頃,宅基地二十七畝。其他爵位以此類推,至八級公乘可以占田九頃,宅基地七十二畝,至於九級五大夫以上,有了賜稅邑三百家或賜稅邑六百家之後,是否還按爵級增加田宅,由於史無明文就難以推斷了。關於秦國早期軍功爵制規定的逐級累計賜田宅政策,在秦漢二十級爵制中也有變化,漢高祖劉邦在漢五年五月詔書中說:『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好像食邑的級別向前提了兩級,即由九級五大夫提到七級公大夫。又說:『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這又似乎在說高爵者除食邑之外,尚可賜于田宅。下面又說:『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註:漢書(卷一下.高祖本紀下).)即按功勞大小不同,賜與不同數量田宅,但賜田宅的具體數字,並沒交待清楚。只有【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出土後,我們才第一次知道漢初(呂后二年)各級軍功爵的具體受田宅數字。現將原文摘錄如下:  


    關內侯(受田)九十五項,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項,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頃,司寇、隱管各半頃。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三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隱官五十畝。(【戶律】)  


    上引【二年律令・戶律】條文,是按侯爵(關內侯、徹侯)、卿爵(大庶長至左庶長)、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小爵(不更至公士)、庶民及輕刑罪犯六個等級分別佔有不同數量田宅,不難看出高爵和低爵之間佔有田宅數量的差距是很大的。一是侯爵級,因徹侯有封國故無占田數字,但可佔一○五宅,關內侯可占田九十五頃、九十五宅,其占田宅數量是驚人的。二是卿爵級,與侯爵佔有田宅數量相差不多。大庶長占田九十頃、九十宅,以下每低一級少佔田二級、二宅,至左庶長尚可占田七十四頃、七十四宅。三是大夫爵級,與卿爵級相比,佔有田宅數字突然下降。大夫爵的最高級五大夫占田廿五頃、廿五宅,其最低級大夫僅占田五頃、五宅。四是小爵級,與大夫爵最低級佔有田宅數很接近,不更佔四頃、四宅,以下兩級遞減一頃、一宅,至最低級公士僅占田一頃半、宅一宅半。五是庶人階層,占田一頃、一宅,與商鞅變法時佔有田宅數量相同。六是輕刑犯人,占田半頃、半宅,商鞅變法時無此項記錄,反映了西漢初年地廣人稀的特點,使有勞動力的人,在農業生產中充分發揮作用。  


    從以上六個層次層次受田宅情況隸分析,可以發現一個特點,即卿爵級和大夫爵的前三級,其佔有四宅數量高於秦國早期軍功爵制,官大夫的佔有田宅數量與秦國早期軍功爵制相等,大夫及小爵四級的占田宅數量均低於秦國早期軍功爵制。這說明軍功爵制在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向高爵方面傾斜,特別注意保護高爵擁有者的權利,低爵者已不可能像秦國早期軍功爵制那樣可以逐級晉升至高爵,也不可能逐級累計取得賞賜田宅的權利,也再沒有乞庶子的權利了。到了漢中期以後,八級以下的爵位已成為榮譽頭銜,幾乎得不到什麼實際經濟利益了。  


    五、低級爵的樹墓制度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墓樹,級一樹』。朱師轍注曰:『此樹墓禮也,自小夫以至於大夫,死,得立墓樹,以官級大小為差等。』小夫即一級公士以下三級爵位中最低一級的爵位名稱。大夫在軍功爵制中屬於第五級,如果按―級一樹的規定,小夫的墓上種一棵樹,大夫的墓上就可以種八棵樹,這是給予低級爵位者死後的榮譽。按此規定,沒有爵位的人死後其墓是不能種樹的,這雖屬小事,也顯示有爵位者與無爵者在政治待遇上的差別,也說明秦國對軍功爵制的重視。至於官大夫以上為什麼沒有墓樹的規定,大概有其他榮譽標誌,惜史書失載,現已無從查考。  


    以上所提到的五個問題,都是商鞅變法時所建立的春國早期軍功爵制所特有的制度,與以後秦漢二十級爵制是不同的,至於秦國早期軍功爵制中規定的有爵者可以以爵減刑免刑、復除及食邑制度,在秦漢二十級爵制中都基本繼承下來了,故不再一一列舉。  


    必須說明,以上所介紹的秦國早期軍功爵制,也並不是完全由商鞅所創建的,實際上早在商鞅之前,秦國就已經有了軍功爵制。據【左傳・成公十三年】記載:『晉秦戰於麻隧,秦師敗績,晉獲秦將成差及不更女父。』【左傳・襄公十一年】記有『秦庶長鮑、庶長武帥師伐晉以救鄭』。不更、庶長都是軍功爵名,說明秦在春秋時期就已經有了軍功爵。另外,商鞅是以左庶長身份主持變法的,也說明在商鞅變法之前,秦確實存在着軍功爵,商鞅只把已有的軍功爵加以整頓,並賦予它以新的生命力,故有的歷史學家說商鞅所建立的軍功爵制,『非是商鞅盡新作也』。(註:左傳・襄公十一年正義.)這個評語是符合歷史實際的。  


    商鞅所建立的軍功爵制,雖然並非全屬新作,但商鞅為軍功爵制所確定的一些原則,卻改變了秦國的政治、經濟、軍事面貌。商鞅頒佈了四條與軍功爵制有直接關係的法令: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三、『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四、『有軍功者顯榮,無軍功者雖富無所芬華』。(註: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這四條法令對秦國的歷史可以說產生了劃時代的影響。第一條獎軍功,戒私鬥,使秦人一致對外,並穩定了秦國的社會秩序。第二條對腐朽的宗室貴族給予了致命打擊。宗室貴族原來僅憑血緣關係,就可以坐享榮華富貴,此後如不立有軍功,就被開除屬籍,失去貴族特權。第三條建立了明確的軍功爵等級制度,並根據軍功爵的等級享受不同的政治、經濟待遇。第四條規定只有在戰爭中立有軍功的人才能得到顯貴的榮華,沒有軍功的人,不管多麼富有,也得不到盛德美名。綜觀商鞅建立軍功爵制的目的,就是鼓勵秦人殺敵立功,只有立了軍功才能得到官爵利祿,才能得到榮華富貴,這就是商鞅所說的『利祿官爵,摶出於兵』,『富貴之門,必出於兵』,(註:商君書・農戰篇.)舍此別無出路。  


    商鞅把軍功爵的價值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認為官爵是君主駕馭人民,人民為國盡力的重要手段,他說:『明王之所貴惟爵,其實不榮,則民不急,列位不顯,則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則民不貴上爵,列爵祿賞不道其門,則民不以死爭位矣。』(註:商君書・錯法篇.此據百子全書・商子・錯法.)又說:『行賞而兵強者,祿爵之謂也。祿爵者,兵之實也,以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強,道幽則國日削,故祿爵之所道,存亡之機也。』(註:商君書・錯法篇.)以上兩段話是從君主角度說的。認為君主手裏最貴重的東西是爵位,所以賞賜之道必須把握好,這是關係到國家存亡的大事,商鞅還說:『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註:商君書・君臣篇.)這是從民的角度說的。老百姓在戰爭中不怕死,就是為了獲得爵祿,那麼明君就要滿足其要求,賜給他們有足夠榮譽的爵位和足以維持生活的俸祿。如果能夠這樣授官予爵,『其國必無敵』。(註:商君書・靳令篇.)商鞅為了提高軍功爵的政治地位,甚至提出了『不官無爵』(註:商君書・農戰篇.)的原則,即沒有軍功爵的人不能當官,有爵才有官,所以在商鞅的言論中經常是官爵並提,實際是爵重於官,這也是秦國早期軍功爵所特有的情況,以後的秦漢二十級軍功爵制就逐漸演變為重官輕爵了,到西漢初年,除保留一條非列侯不得任宰相外,其他都是只提官而不提爵,至西漢中期,不是列侯也可以任宰相,或先拜相後封侯,爵位已不是任官的必要的條件了。   


    從歷史主義的角度來分析問題,商鞅變法所建立的秦國早期軍功爵制,極大地鼓舞了秦軍的鬥志和士氣,使秦國的軍隊成為戰國七雄中戰鬥力最強的軍隊,秦始皇就是依靠這支軍隊而統一了六國。規定,一般士兵想獲高爵已不可能,至此,軍功爵制也就逐漸失去鼓勵士氣的作用,而走向輕濫和消亡。  


文摘自【零陵學院學報】,作者:朱紹侯

小黑屋|舉報|桂ICP備2022007496號-1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桂公網安備 45010302003000

關於我們|網站地圖|華韻國學網|國學經典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