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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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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1-12-7 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五、秦的家庭關係
  
秦是中國古代史上父權、家長權、夫權的低谷時期。秦父冢長只有一些有限的普通權力,在一般情況下並不表現為一個對內擁有絕對支配權的統治者。在不同時期、不同性質家庭中其地位則有所不同。秦有一種『擅殺、刑、髡其子、臣妾』的『主』①。這是舊『隸子弟』奴主父家長殘餘,不但是極少數,而且處在迅速消亡中,主要存在於商鞅變法之初及其後不久一段時間內。以後秦立法禁擅殺,規定只能『謁殺』、『謁遷』、『謁鋈』其子,進而又明定殺子有罪。秦簡載有治殺子罪五條,或黥為城旦舂或棄市。傳統的奴主父家長殺子的淫威在商鞅變法後不久即被禁止。秦【日書】反映,修繕犯忌而致傷子婦尚且普遍為時人所憂,可見,殺傷子者斷非普遍現象,尤非個體勞動者家庭所為。在充斥於整個社會的新興個體直系小家庭中,雖有父家長之名義,但其性質則與上述『主』類家長迥異。這類個體家庭中,父因年長,生產、生活經驗豐富,必然負起照理家業、扶老攜幼的義務,而並非對家庭親屬成員實行家長統治,其各成員間一般是和睦相處。
  
大致說來,秦不存在父家長的霸權。因為分戶政策以及『生分』、『出贅』之俗,必使父家長對家庭的管理權力不能長期集中把握。父子異居別業,財權分明,經濟利害關係突出,甚或『借父i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父家長權威蕩然無存。秦立『首匿相坐』之法,反對『父子相隱』,提倡大義滅親,遂使父家長毫無威嚴。由『相隱』到『相告』,這是家庭內人際關係上的大變革。秦人與孝悌甚為隔膜。有時也講『孝』,但要求的卻是『父慈子孝』的雙邊對等關係,而並非使子女五條件地屈從於父權。秦把孝悌列入『六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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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簡【法律答問】。
  
張棄而不用。【荀子・性惡】指出:秦人『從情性、安恣睢、慢於禮義』,『不如齊魯之孝具敬文』。秦摒棄傳統孝道,使子輩具有一定相對獨立人格。終秦之世,在家庭中父家長專制統治,一般說是不存在的。君主集權專制並沒有同父家長統治聯繫起來,韓非的家庭理論①,並未被秦採納。秦的傳統國策強調的是家內相互司察,而不是父家長專制其家。秦的集權專制統治是發端於家庭內外的互保牧司,而不是建立在父家長專制其家的基礎上。琅邪刻石云:『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此語真諦從未為人參透。其實,這裡所『明』的社會家庭人事原則正是父子合同對等關係,而非父權專制其家。這是秦家庭理論與政策的光輝點。強調『六親相保』、『合同父子』,正是從不同角度否定了傳統的父家長專制統治。
  
戰國、秦是婦女解放的時期,那時婦女所具有的自由與權利遠比前後時代為多。秦自商鞅變法後尤其如此。戰國特別是秦的婦女從業範圍極廣,農業中是重要方面軍,其他尚可為工、商及巫醫,參與守城和運輸等徭役活動。在家庭中也有一定數量私產:一為陪嫁物,另一種是在夫家的『私積聚』②。夫妻關係近乎平等,其時女更嫁二男,男娶二婚之婦乃社會常事,並不為人輕賤。
  
在宗法理論中以及宗法社會有『出婦』之道。漢儒又總結為『婦女七出』③,這七條都是因為違犯了宗法原則。秦重在鼓勵和支持成年男子獨自成家立業,因此而形成了新的社會家風。【日書】反映,秦人所普遍擔心的最大家庭災難是『取妻不終』、『兩寡』、『死若棄』、『棄若亡』;所傾心仰慕的是『夫愛妻』、『妻愛夫』。可見秦人普遍的社會心態乃是追求建立一個夫妻恩愛、永恆鞏固的家庭,而不是丈夫對妻子的統治,也容不得『以順為正』的『妾婦之道』。【易・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這正是這種時代要求的理論反映.中國向以農業立國,戰國、秦時社會又始奠基於小農個體家庭之上。因而求得一絕對穩定的小家庭以為生計之本,不論對人民,還是統治者都是絕對必須的。反對夫妻無原則的離異也就成為秦政府的急務,這便產生了政府對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干預政策與措施。秦簡透露,只有得到官府證許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強調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規範化、嚴肅化,因而增加了離異的困難性,有利於個體小家庭的鞏固。『棄妻不書』、『去夫亡』都是犯罪,這都着眼於保障一夫一妻小家庭的穩定。秦一定的夫權還是存在的,然而未達到如前後時代那樣強烈地步。『夫信婦貞』是對雙方的平等要求。秦律規定:『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等,夫『當耐』,其處理與『斗決人耳』的社會犯罪相同,可見丈夫並無毆打妻子的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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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韓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
    ②  【韓非子・說林上】云:『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日:必私積聚.』
③  【大戴禮記・本命】。
  
    秦是個體小家庭定型化時期,所謂定型化是指它不僅作為一個具有一定血緣關係的親屬集團,而且成為一個最基本的社會組織細胞;在政治上得到了國家的承認,是戶籍的最基本單位;在經濟上成為一個耕織結合在一起,自給自足的獨立經濟實體;在社會倫理上又是一個充滿天倫之樂的小天地。在這個小天地中,人們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秦個體小家庭制度的確立和鞏固,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也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秦新興一夫一妻制個體小家庭的積極作用應予以充分肯定。以一對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男耕女織,構成相互提攜力最頑強的小圈子,家庭成員間在生產勞動中彼此毫不攀比,生產積極性高漲,父子戮力,相忍饑寒,朝夕艱苦從事。勤儉持家、艱苦奮鬥良好民風的形成與自力更生個體小家庭的訓練是分不開的。個體小家庭作為社會生產的社會組織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直系個體小家庭成員間相互依存性最強,血緣關係簡單,彼此親合度達到最高點,父、家長權、夫權降到最低點,因而也是最穩定的一種家庭形態。過去那種表示貴族大家長特權的熏、因、報等家庭制度,被直系個體小家庭一掃而光了.獨立的、同時也是分散而孤立的個體小家庭成為社會政治的出發點,在一定範圍內的家際關係也由原來的充滿血緣情感,而變為濃重的地緣社會政治色彩,族類意識淡薄。這是社會政治進步的表現。個體小家庭為國家租賦徭役剝削提供了最廣泛、也是最穩固的基礎。宗族、大家庭的解體,個體小家庭的發展,家庭成員的個性增強了,自由化程度高了,婦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從戰國士民階層的興起到陳勝、吳廣『王侯將相寧有種乎』這種新社會意識的出現,再到小農個體家庭出身的劉邦成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庶民天子,實為中國古代史上的一大變局。這與小農個體家庭的發展是直接關聯着的。(作者:張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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