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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帛與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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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20 09: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厲(癘)爰書:某裏典甲詣裏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厲(癘),來詣。』


  經死爰書:某裏典甲曰:『裏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


  這兩個裏中分別發現了疑為『癘』的裏人和『經死』的裏人,從材料分析來看,裏典以『告』的形式把這種情況向上反映,採取的是口頭匯報而不是文書形式。[129]又【二年律令・戶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口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漢代的『謁』或作名詞,為名帖,或為動詞,作『請見[130],但不是公文文書的名稱。【戶律】所云『謁吏、典』,固然未必是伍長拿著名帖去見裏典,而是要求伍中一旦發生『盜賊及亡』事件時他們要儘快去見裏典,匯報情況。這個『謁』應視為口頭匯報而不是文書匯報。簡牘中有很多『自言』實例:


  【新簡】EPT56:261:『初元二年三月辛酉朔乙亥/孤山裏女子石夫自言夫德病/。』


  【新簡】EPW:35:『/裏女子張毋方自言乃十一口。』


  【合校】160・14:『移得萬歲裏鄭貞自言夫望之病不幸死,子男赦。』


  【合校】37:50:『/年二月庚寅朔丁未,居延/平裏曹式自言乃地節元/。』


  【敦煌馬圈灣漠簡】79DMT9:28:『元康元年七月壬寅朔甲辰,關嗇夫廣德,佐熹敢言之,敦煌壽陵裏趙負趣,自言夫訴為千秋燧長,往遺衣用,以令出關,敢言之。』


  這些『自言』都是裏民因各種事務,自己徑直以口頭的形式向鄉裏行政機構陳述自己的請求而非文書。『自言』應當就是雲夢秦簡【內史雜】中的『毋屬(羈)請』原則,即不能請人代為口言。雲夢秦簡反映,裏民還可能直接越過鄉而向縣口頭陳述,如【封診式】中諸多法律文書記錄的都是裏民向縣廷直接申訴的。漢代也承襲了這個制度,【合校】140・1A載:


  □□□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陽翟邑獄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裏男子李立第臨自言取傳之居延,過所縣邑侯國勿苛留,如律令。候自發。


  函裹的這個男子就是去陽翟『自言』取得過關身份證明文書的,未見鄉的中轉。廣泛『自言』的存在,說明其在官文書的表述中有着特定的含義,而不是隨意使用的。如同『告』和『謁』一樣,這種行政管理本身儘管沒有雙方之間的文書往來,但由於管理的需要,仍然用文書記錄而被保留下來,是我們今天研究秦漢鄉裏行政運作的重要材料。


  2.縣的行政運作與職能。縣是秦漢國家基層行政運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簡帛材料的發現推進了縣的行政運作與職能研究。


  其一,經濟管理。戰國以來鄉裏等基層行政組織的普遍設置,其重要目的之一是實現封建國家的經濟職能[131],縣也是如此。已發現的縣級文書,很多與經濟管理職能有關,如戶籍及各類宅園田地租年籍等。


  首先是戶籍問題。秦獻公十年,秦『為戶籍相伍』,秦始皇十五年『初令男子書年』[132],都與戶籍制度的建立有關。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後附有【魏戶律】,說明秦吏對戶籍的重視。但是,秦代戶籍的具體狀況過去我們並不知曉。裏耶戶籍簡牘的發現,使我們首次能夠了解到秦代屍籍的大概內容和形式。[133]裏耶秦簡系秦代遷陵縣檔案文書,這些戶籍當然也是藏在縣中的文書。漢初『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贓)其廷』[134],說明漢代繼承了秦的制度。其次,除戶籍外,還有其它各類與經濟相關的文書。龍崗秦簡中有『宅田籍』,【二年律令・戶律】載:『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為府。』[135]這些籍書的性質判斷,學者多有研究[136],這裹不再羅列。張家山簡雖然將上述文書列在【戶律】下,但戶籍與其它各類籍書是否可以完全合一而統稱為戶籍,我仍然有懷疑,畢竟典型而標準的秦漢戶籍形式尚沒有出現。民有分田宅、奴婢、財物的券書,也要上報縣。這些文書的作用,不完全是經濟管理,但經濟管理顯然是主要目的。所謂經濟管理,主要是國家對賦稅徭役徵發的管理,但也包括國有資產的管理,這在睡虎地秦簡秦律中有許多記載。


  戶籍及各類宅園田地租年籍券書等正本藏鄉,副本藏縣廷或個人,縣正是通過此類文書對鄉實施監控與管理。而具體的賦稅徵收,土地宅園的授受、測量,人口年齡的登記等等,每年是由鄉裏吏完成。但縣令史等眉吏要參與具體過程,即所謂『雜案』。這些文書形成後,要封閉起來。加蓋令或丞、官嗇夫的印章,在單獨的官府中收藏。這麼做,既是為了防止篡改,也是每年要以此為準來考核下級各類經濟指標的完成,為每年的上計做資料準備。各類籍書的正本藏鄉,並不意味着鄉對這些文書擁有處理權。裏耶秦簡中,都鄉為了獲取啟陵鄉所遷移來的十七戶人的年籍所撰寫的文書,並不是鄉與鄉之間的文書往來,而是通過了遷陵丞的批轉,說明各鄉間的年籍移動需要通過縣,是在縣的監官下完成的。【戶律】還明確規定:『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並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我們可以判斷,此律對鄉裏吏、吏主者違反移徙律令的處罰,是由縣來執行的。湖北荊州高台18號墓木牘內容,是對【戶律】和裏耶簡的印證。[137]西漢沅陵侯國(相當於縣)出土的【黃簿】內容中,有戶口人民、田畝賦稅、大型牲畜、經濟林木數量的記載[138],也是縣通過文書的行政運作實施經濟管理的一個例證。經濟職能還包括對農業生產的指導,睡虎地秦簡【田律】中的【月令】片段和懸泉漢簡中的【四時月令詔條】,是縣吏指導農業生產的『綱領性文件和規定』。[139]
  其二,政治與社會管理。簡帛提供了大量關於縣政治與社會管理的官文書,使我們對縣令長丞尉及屬吏的政治與社會職能有了更多的認識,豐富了文獻的記載。睡虎地秦簡與裏耶秦簡集中反映了秦代縣吏在政治與社會職能方面的執行與運作情況。首先,政治素質與行政能力要求。睡虎地秦簡【語書】,是南郡守騰對所屬縣道主要官吏發佈的文告,文中提出了『良吏』與『惡吏』的劃分標準,要求他們應服從上級,具備五善,並對『不忠』、『不直』、『不廉』的行為提出批評。【語書】還提出『明法律令,事無不能。ㄒ玻』的行政能力要求和若干細則。[140]其次,執行法律與軍事管理。秦縣吏的法律執行主要體現在治獄與案件調查上。縣是一級審判機構。從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爰書中可以看到,有大量縣吏參與治獄,體現了縣在治獄上的主導作用。【封診式】還對治獄者提出『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毋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等治獄原則,為文獻所不見。秦縣有軍事力量,縣令長也有相應的軍事考核與管理職能。[141]裏耶秦簡反映,秦代民間存在很多居貲贖債者,他們無論走到何處,所在縣都有追討的法律責任。[142]第三,吏員管理。吏員管理主要包括置吏權。【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中有『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以及『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等律文,【置吏律】中有『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宮佐、吏以之新官』、『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等律文,顯示縣在相關法律的指導下,對被免或『不存』的嗇夫,因死亡有缺的官吏,要及時設置並有時間規定;對官嗇夫、佐的設置,有相關任職條件。裏耶秦簡T1⑻157正面、T1⑻157背面,還記載了遷陵丞對啟陵鄉要求設置裏典和郵人文書的批覆,是縣置吏權的生動例證。當然,簡帛也證明,縣只能任命百石以下的屬吏,百石以上的只能置守官,與文獻的記載一致。除置吏權外,縣對都官及所轄吏員有各種考核管理的權力,細密而具體,簡牘多見,限於篇幅,這裹不再展開。第四,社會管理。秦縣的行政運作不單純表現在政治經濟和軍事方面,也包括各種社會事務管理。睡虎地秦簡中有縣吏參與調查處理盜竊、不孝、婚姻家庭矛盾、財產糾紛、傳染病、火災等問題的文書,也涉及環境保護,是縣具有廣泛社會職能的反映。[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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