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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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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1-12-30 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秦律對『公室告』與『家罪』之不同處理方式,反映了秦律在限制父權的同時,又為父權保留了一定的空間。但是由於秦簡本身對這兩個概念的解釋過於簡略,要想準確地了解秦律與父權的關係有一定的困難。圍繞這一問題所提出的各種觀點,韓國學者金燁先生已做了很好的概述。[①]張家山漢簡中大量西漢初年的法律條文,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秦律,這些資料的公布,對我們理解『公室告』與『家罪』的含義頗有幫助。本文就結合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及相關文獻資料,對這一問題作一探討,並考察這些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對秦簡有關資料的解讀


    1.『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對『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含義有明確的定義:


    『公室告』[何]。ㄒ玻?『非公室告』可(何)。ㄒ玻?賊殺傷、盜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②]


    根據上述文字的後半部分可知,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行為,包括子女盜竊父母的財物,父母擅自對子女及奴婢施以殺、刑、髡等刑罰,[③]不為『公室告』,亦即屬於『非公室告』。與此相對應,前半部分中的『它人』應當主要指家庭以外的人,也就是說,針對家庭以外的人的侵害行為,包括故意殺人、傷人或盜竊,屬於『公室告』。


    那麼,秦律區分『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目的何在?根據下面這段文字可知,官府對兩種性質的侵害行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家庭中尊長的權力: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④]


    這段文字包含一條法律原文以及對這條律文所做的解釋。其中的『主』,應當既包括男主人也包括女主人――相對於子女而言,他們是父母;相對於奴婢而言,他們是主人。


    如果沒有後面的解釋文字,對『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這條律文的理解可能出現如下兩種情況:


    (1)根據前面所引述的第一條簡文對『非公室告』的定義,只有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行為――具體而言,本條律文主要是指父母對子女及奴婢的侵害行為――才不允許子女及奴婢對尊長提出控告。


    (2)不論父母的侵害對象是家庭成員(包括奴婢)還是家庭以外的人,都不允許子女及奴婢控告,也就是說,凡是『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為,都屬於『非公室告』。[⑤]


    將『・』號前面的律文和後面的解釋文字結合起來,就會發現,並非『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的行為都是『非公室告』,此條律文中的『非公室告』僅限於『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這樣的侵害行為,這與前述第一條簡文對『非公室告』的定義是大體一致的。如果把家庭中子女和奴婢對尊長的控告都認定為『非公室告』,則不但使此條律文與其後面的解釋文字不一致,而且也與前面所引述的第一條簡文對『非公室告』的定義相牴觸。因此,律文中的『非公室告』與『子告父母,臣妾告主』是並列關係,二者互為條件,互相補充,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會導致官府不予受理(『勿聽』)的結果。上述(2)的推論是不成立的。


    至於這裡的『告者』及『它人』,當指律文中所提到的『子』及『臣妾』,即家庭中的卑幼,而不是指家庭以外的人。理由是,其一,『・』號後面的文字是對前面律文的解釋,鑑於律文只提到『子』和『臣妾』,因此,不論是『告者』還是『它人』,應不會超出這一範圍。其二,家中尊長要想殺、刑、髡其子女及奴婢,必須徵得官府的同意,否則即為『擅』,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擅殺子,黥為城旦舂』;[⑥]過繼弟之子為後子而擅殺之,則處以棄市之刑;[⑦]『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⑧]父家長要殺、刑或髡其子及奴婢,必須徵得官府的批准。[⑨]試想,如果家長對子女、奴婢的侵害行為既不允許子女及奴婢控告,也不允許家庭以外的人控告,那麼,官府將如何追究家長隨意侵害子女及奴婢的法律責任?秦律中的有關規定又怎能得到落實?如此明顯的自相矛盾,當時的立法者又怎麼可能熟視無睹?如果我們把這裡的『告者』與『它人』理解為家庭中的子女及奴婢,法律禁止他們對家長的『非公室告』行為提出控告,以維護家長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時又允許家庭以外的人檢舉告發,使官府能夠對有『非公室告』行為的人處以較普通人之間的同類侵害行為輕的懲罰,以限制家長濫用權力,從而維護國家機器的權威,這樣一來,上述矛盾就不復存在了。


    商鞅變法所頒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的,到秦王朝建立前後,又經過了一個多世紀的實踐,此時的秦律,已經是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典,無論如何不應低估秦立法者的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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