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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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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1-12-30 1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二、張家山漢簡及唐律的佐證


    1.張家山漢簡所提供的佐證


    由於睡虎地秦簡資料有限,因此對『公室告』、『非公室告』和『家罪』這些概念的理解會有很多分歧,這是不可避免的。所幸張家山漢簡的出土,其中包含大量西漢初年的法律資料,而這些資料證明,漢初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秦律,因此可以為研究秦律有關問題提供佐證。[22]


    張家山漢簡中並沒有出現『公室告』、『非公室告』或『家罪』之類的術語,但秦律中處理這類行為的法律原則在漢初的【二年律令】中仍然適用。首先,張家山漢簡中有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尊長的規定:


    【二年律令・告律】: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23]
僅從此條律文推斷,似乎家中尊長的任何犯罪行為,都禁止卑幼控告。但事實果真如此嗎?我們看下面這條文字:


    【二年律令・賊律】:以城邑亭鄣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鄣,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偏(蹋┎叮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4]


    上述規定,主要是嚴懲謀反和叛變投敵的行為,大致相當於唐律中的『謀反』和『謀叛』,在秦律中顯然屬於『公室告』。犯有這類罪行的人,其父母、妻子兒女以及兄弟姊妹,不論年齡大小,一律處死。例外的情況是,這些人中,如果有人先向官府告發或把參與謀反的人全部抓獲,可以免受懲罰。也就是說『父母、妻子、同產』作為家庭成員,也可以告發家庭中犯有上述重罪的人。假如說這條簡文中的『坐謀反者』或『坐者』僅指直接參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受牽連的家屬,那麼,下面這條簡文則證明這一假設是不成立的:


    【二年律令・盜律】: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為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蹋┎叮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25]


     這條律文規定,搶劫與謀劃搶劫,不論已遂或未遂,都要處以磔刑(肢解);犯罪者的妻子兒女要連坐,黥為城旦舂。搶劫在秦律中顯然也屬於『公室告』。這條律文明確指出,犯罪者的『妻子』(妻子、兒女)可以把罪犯捉拿歸案或向官府告發,以免受牽連。謀反、叛變投敵遠比搶劫罪嚴重得多,搶劫罪尚且鼓勵家庭中的妻子、兒女告發,這反過來也證明前一條引文中的『坐謀反者』或『坐者』應當包含犯罪者的『父母、妻子、同產』。


    如果不了解秦律中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含義,我們就無法認識張家山漢簡中上述三條簡文的『矛盾』:第一條禁止家庭中卑幼控告尊長,第二條和第三條又允許甚至鼓勵卑幼告發尊長。在我們了解了秦律中的有關規定後,就能夠很好地對這一矛盾現象加以解釋:借用秦律的術語來說,第一條是針對『非公室告』的,第二、三條是針對『公室告』的。


   在秦簡中,我們只看到在『非公室告』的情況下,禁止家庭中的卑幼(兒女、奴婢)控告尊長的材料,卻沒有找到在『公室告』的情況下家中卑幼可以告發尊長的直接證據。張家山漢簡的價值就在於,它為我們提供了秦簡中所缺乏的資料:即在『公室告』情況下,不論犯罪者是否是家庭中的尊長,家庭成員都可以向官府告發,甚至可以協助官府將其捉拿歸案。這樣,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互相補充,為我們準確地了解『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及『家罪』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也有助於我們認識這一時期法律與父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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