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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秦律『公室告』與『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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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2-30 10: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三、儒、法兩家倫理思想之異同


    金燁認為,秦律中『公室告』與『家罪』的有關規定『原本出自儒家的倫理精神,與秦之嚴苛法家政治完全相反』。本文不能苟同。為了弄清秦律『公室告』和『家罪』所體現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對儒、法兩家的忠孝觀做一簡要回顧。


    用什麼樣的道德準則來維繫君臣、父子、夫婦、長幼等各種關係,是先秦諸子經常討論的一個話題。就君臣和父子兩對關係而言,討論最多的莫過於『忠』和『孝』。縱觀戰國時期儒、法兩家對這兩個道德規範的闡述,就會發現,二者對『忠』、『孝』基本含義的理解,並沒有太大的分歧。


    儒家對『忠』的闡述,如『居上克明,為下克忠』;[29]『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30]『以私害公,非忠也』;[31]『臨患不忘國,忠也』;[32]『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33]等等,都是表明臣對君和國(社稷)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儒家對『孝』的闡述,如『父在,觀其志;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34]『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35]等等,都是表明子對父母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


    法家也有類似的表述,如【商君書・畫策】認為,忠、孝等倫理道德是法律作用的必然結果,是社會普遍遵法守法情況下所呈現的固有現象:


    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36]


    【韓非子・忠孝】也闡發了法家的『忠孝』觀:


     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37]


    他主張臣子不應危及君主的地位,孝子不應指責自己的尊親;君、父可以不賢、不慈,臣、子卻必須盡忠、盡孝,絕對不能有絲毫『犯上』的言行。據【呂氏春秋】載,法家吳起在魏國因權位而與商文發生爭執,吳起說:『治四境之內,成訓教,變習俗,使君臣有義,父子有序,子與我孰賢?』[38]據此,則維護倫常秩序,移風易俗,也是法家政治實踐的重要內容。


    其實,儒、法兩家的根本分歧並不在於對忠、孝等基本道德規範本身的理解方面,而是在忠、孝之間的關係方面。換句話說,兩派都承認忠在君臣之間、孝在父子之間所起的重要作用,問題是,如何處理家族利益與國家利益、父權與君權的關係?或者在忠、孝不能兩全的情況下,應該捨棄什麼?堅持什麼?


    儒家更多強調的是忠、孝的一致性,認為『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39]『事君不忠,非孝也』;[40]『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41]『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42]等等。儘管如此,儒家仍然無法迴避忠、孝不能兩全的問題,【孟子・盡心上】是這樣回答的: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D然,樂而忘天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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