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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朝的軍事紀律: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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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0-14 1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網論壇 
軍事犯罪係指違犯有關軍隊管理的法律制度,損害國家軍事利益,危及政權的穩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懲罰的行爲。軍事犯罪的主體是軍人及有關軍事人員。爲維護國家利益和政權穩定,中國古代很早就開始了對軍事犯罪的預防、控制和懲治。先秦典籍如【尚書】中的『甘誓』、『牧誓』、『費誓』,【逸周書・小明武】篇,【周易・師卦】,以及【左傳】、【孫子兵法】等等,都記載了懲治各類軍事犯罪的規定,對不服從作戰命令、不努力作戰、破壞作戰規則、違反作戰紀律、破壞軍隊後勤的相關人員以及戰敗將帥都會施以懲罰。及至秦代,隨著社會劇烈變革,對軍事犯罪的界定和懲治發生了新的變化。本文擬探討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及其懲治特點,以就教於師友。
  
  一、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
  
  軍事犯罪是損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行爲,而國家軍事利益有著各種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在秦代,根據犯罪行爲損害對象的不同,將軍事犯罪分爲以下幾類:
  
  1.反叛通敵罪
  
  軍隊將領反叛通敵或是漏泄軍事機密,必將影響軍事行動的勝負,從而損害國家軍事利益,危及政權的穩定。這是軍事犯罪中最嚴重的一類,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降敵叛國。軍人在對敵作戰中降敵或是叛逃敵國,不但會直接削弱國家的軍事實力,還會泄漏軍事機密,動搖軍心,不利於軍隊作戰,因此被秦代軍法所嚴厲禁止。『任鄭安平,使擊趙。鄭安平爲趙所圍,急,以兵二萬人降趙。應侯席稿請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秦對臨陣降敵的軍人處以『滅三族』的懲罰。『(秦始皇)八年,王弟長安君成蠕將軍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將軍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屍。』成蠕在攻打趙國的過程中武裝叛國,被處以死刑,參與反叛者均被處死且『戮其屍』,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秦將樊於期得罪於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鞠武諫曰:不可……夫樊將軍,秦王購之金千斤,邑萬家。』對於叛逃的軍人,秦政府會不遺餘力地緝拿歸案,以維護本國的軍事利益。
  
  二是通諸侯。秦代嚴禁官員和將領與敵對諸侯勾結,損害國家的軍事利益。『後二歲(秦昭王五十一年),王稽爲河東守,與諸侯通,坐法誅。』郡守職兼文武,領兵駐紮地方,負有守土之責;河東郡守王稽因與諸侯勾結,被發覺後依法處死。趙高向秦二世報告說:『丞相長男李由爲三川守,楚盜陳勝等皆丞相傍縣之子,以故楚盜公行,過三川,城守不肯擊。高聞其文書相往來,未得其審,故未敢以聞……乃使人案驗三川守與盜通狀。』不管趙高所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但他的這種說法一定是以秦代法律爲依據的。嚴懲通敵的官員和將領是秦代軍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內容。
  
  三是漏泄軍情。軍隊在對敵作戰中,必然要極力封鎖消息,以保證軍事行動的隱蔽性,達到出奇制勝的目的。嚴守軍事機密是軍人必須遵守的法紀,漏泄軍情即是犯罪。秦趙『長平之戰』中,『秦聞馬服子將,乃陰使武安君白起爲上將軍,而王齙爲尉裨將,令軍中有敢泄武安君將者斬』.漏泄軍事機密即處死刑。秦簡有【行書律】:『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毆(也)。書有亡者,亟告官。』對普通行政文書的傳遞尚且規定得如此嚴密,軍事命令的傳遞應該有更加嚴密的規定,違犯規定泄露軍事機密者必定受到嚴懲。
2.作亂、不上宿罪
  
  軍隊擔負著維護國家穩定,保衛政府機關安全的重任,軍人應當是國家政治秩序的忠實I衛者;軍人參與叛亂或是不能忠實執行保衛政府機關的任務即爲犯罪。此類犯罪危害極大,所以對其懲治也極爲嚴厲。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作亂。軍隊是國家統治的基石,妄圖奪取政權者必定要爭取軍隊的支持,政治人物和軍事將領發動軍隊叛亂即構成作亂罪。『(秦始皇九年)長信侯(士毋)作亂而覺,矯王御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狄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爲亂。王知之,令相國昌平君、昌文君發卒攻(士毋)……(士毋)等敗走。即令國中:有生得(士毋),賜錢百萬;殺之,五十萬。盡得(士毋)等。衛尉竭、內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爲鬼薪。及奪爵遷蜀四千餘家,家房陵。』這是秦代歷史上一次影響很大的武裝叛亂。『衛尉,秦官,掌宮門屯衛,有丞。』『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衛尉、內史掌握著維持京師治安的武裝力量,參加武裝叛亂就構成了作亂罪,因此受到』車裂『、』滅族『的嚴厲制裁
  
  二是不上宿。軍隊承擔著保衛政府機關和國家邊境安全的任務,執勤宿衛責任重大,若是違犯相關規定擅離職守,就要受到處罰。』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宿『即宿衛;』除『,【說文】:』殿陛也。『【獨斷】:』陛,階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執兵,陳於陛側,以戒不虞。『軍人擅自離開執勤崗位要受到處罰,負責執勤的軍官也要受到牽連。』冗募歸,辭日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士自稱服役期滿回家,如果沒有邊防長官的證明文書,就屬於私自逃歸,要罰其居邊服役四個月;這與不按時上宿屬於同一性質的犯罪。
  
  3.破壞作戰秩序罪
  
  作戰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間接、已經和將要參與作戰活動的部隊和人員依據作戰行動規範所形成的相互關係和有序狀態,是戰爭活動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證作戰勝利的重要條件。軍人違犯軍令,沒有完成所擔負的任務,影響到軍隊及其軍事行動的整體利益,就構成破壞作戰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還是無意遲到,只要作戰部隊未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貽誤了戰機,就屬於違犯軍令,構成失期罪。秦法規定:』失期,法皆斬。『【秦律雜抄】有』敦(屯)表律『:』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栖(遲)未到戰所,告日戰圍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伍二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達戰場又謊稱戰死者,要處以耐刑,知情者罰一甲,同伍者罰二甲。失期罪屬於沒有遵守作戰命令、及時進入戰鬥崗位的犯罪,秦律根據情節輕重,對失期罪處以從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罰。
  
  二是作戰不力、擅離職守。【商君書・境內】:』陷隊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環規,諫黥劓於城下。『陷隊即敢死隊,敢死隊不拼死作戰,就要處以刺面、割鼻的刑罰。』(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趙邯鄲。四十九年正月,益發卒佐陵。陵戰不善,免,王齙代將。其十月,將軍張唐攻魏,爲蔡尉捐弗守,還斬之。『五大夫陵因作戰不力被撤換,蔡尉因擅離職守被上級張唐處死。秦對擅離戰鬥崗位的處罰是相當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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