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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朝的軍事紀律:秦代軍事犯罪的類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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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0-14 1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網論壇
三是譽敵以恐眾心。【法律答問】:』譽適(敵)以恐眾心者,戮。『譽敵即誇大和讚揚敵人,眾心即軍心、士氣。【墨子・號令】:』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在對敵作戰當中,如果有人故意誇大敵人力量,讚揚敵方,勢必增加己方士兵對敵軍的恐懼感,影響軍隊的戰鬥力。戰國時期,各國在作戰時都經常使用反間計,利用謠言擾亂對方軍事將領和最高統治者對戰局的判斷,動搖和瓦解對方軍心,以達到自己的軍事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嚴厲懲處散佈謠言、譽敵以恐眾心者,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違反作戰職責規定。在作戰中,軍隊中的將領和士兵應該各司其職,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即屬犯罪,要受處罰。【商君書・境內】:』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高亨先生認為,羽當作兆,形似而誤;兆借為逃;此言一人逃走,則加刑於其同伍四人,即同伍連坐。』不得斬首『言百將、屯長的職責在於指揮部下作戰,而不是親自殺敵。短兵即步兵,屬於軍官的護衛。秦軍中從五百主到將,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護衛隊,如果在作戰中軍官死亡,則是這些護衛人員沒有履行職責,因此要受懲處。秦在戰爭爆發時,常徵召有爵者充當百將、屯長等下級軍官,』故大夫斬首者,遷。『大夫作為軍官,職責在於指揮部下,因此親自殺敵雖然有功卻要處以流放處罰,因為違反了自己的職責規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揮得當,部下斬首三十級,百將、屯長就可以得到一級賜爵。
  
  五是擅入軍營。軍營重地不得擅入,違禁即屬犯罪。【尉繚子・分塞令】:』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尉繚子・兵教】:』兵之教令,分營居陣,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戰場之上,軍情變化無常,必須隨時做好戰鬥準備;為防止意外和行動有序,軍營重地禁止隨便通行,違犯者即為犯罪,要受懲罰。
  
  4.破壞軍用物資設備罪。
  
  軍用物資設備包括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等,與部隊兵員同為軍隊戰鬥力的基本要素。沒有這些堅實的物質基礎,部隊強大的戰鬥力就無從談起。違犯有關規定,對軍用物資設備造成破壞即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稟卒兵不完繕。為了保證作戰需要,秦對士兵的武器保管有嚴格規定。』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如果發現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損壞,相關人員要受到處罰。
  
  二是修築城牆不合要求。秦代戍邊者要負責修築城牆等防禦工事,工事質量好壞直接影響部隊防守任務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嚴密的制度,以保證工程質量。』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戍邊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內即有損壞,主管者要受到罰一盾至罰一甲的不同懲罰;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為其他事情而影響修城任務按時完成,要受到罰二甲的處罰。
三是軍事訓練不如律。訓練有素的射手、熟練的戰車駕馭者是軍隊戰鬥力的重要保證,秦律對這些特殊人員的訓練有嚴格規定,違犯規定即為犯罪。』駕騶除四歲,不能駕馭,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戰車駕馭者訓練四年還不能勝任,教官要罰一盾,接受訓練的人取消御者資格,服四年徭役作為懲罰。』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訓練和選拔的弩機射手不合格,相關人員要受罰。【秦律雜抄】:』分甲以為二甲(艹鬼)者,耐。甲即兵,檢閱和訓練軍隊時以一支部隊冒充兩支部隊的話,軍官要處耐刑。
  
  四是冒領、倒賣軍糧。軍糧是重要的軍用物資,秦律對吃軍糧的資格有嚴密規定,不按規定冒領、倒賣軍糧即屬犯罪。『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毆(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冒領軍糧被發覺要罰二甲,非官吏者加罰戍邊二年,一起冒吃軍糧者也要罰戍邊一年,主管縣令、縣尉、士吏罰一甲;私自出賣軍糧罰戍邊二年,屯長、僕射不報告罰戍邊一年,縣司空等罰一甲,買軍糧者罰二甲,軍糧沒收,主管縣令、丞各罰一甲。對冒領、偷賣軍糧的犯罪規定如此嚴密,受到處罰的人如此之多,顯示出秦代對軍糧供應的重視和管理的嚴密。
  
  五是奪中卒傳。被徵發的士兵在上前線時,要使用各地方的傳車來運輸裝備和物資,秦法嚴懲奪取運輸當中的軍用物資的行為。『輕車、坼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輕車、坼張、引強、中卒均為當時軍隊中的兵種,其裝備較多,必須用傳車運輸。如果有人奪取運輸軍用物資的傳車,當地縣令、縣尉要受到罰二甲的處罰。
  
  六是募馬不勝任。合格的戰馬是重要的軍事裝備,軍隊的戰馬由地方縣令、丞、司馬負責選送,如果選送的戰馬不合格要受處罰。『募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賦募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選送戰馬不合格,相關人員要受到罰一甲或二甲的懲罰;還要削去官職,永不敘用。
  
  5.違犯兵役制度和軍功賞罰規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違犯兵役制度的各類犯罪。秦國的兵役制度十分複雜,按規定,編戶到一定年齡必須服兵役。【秦律雜抄】:『同居毋並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適齡男子不能同時徵發兵役,否則主管的縣嗇夫、尉及士吏要罰二甲,這是為了不影響農業生產。『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縣官不能把應服兵役者收藏為弟子(依附者),幫助他們逃避兵役,否則縣尉、縣令都要罰二甲,這是為了保證兵源。秦制,有戰事時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須服兵役,『軍歸斗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索引】:『言王翦為將,諸軍中皆歸斗食以下無功佐史,什中唯推擇二人令從軍耳。』就是證明。【秦律雜抄】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服役者由縣尉選拔,如果選拔出的嗇夫和假佐等人員不服從命令服兵役,要罰二甲。
二是軍功賞罰不如律。秦自商鞅變法以來厲行農戰政策,『彼秦者,棄禮儀而上首功之國也』.【集解】引譙周日:『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天下謂之上首功之國。皆以惡之也。』軍功是軍人升遷的基本途徑,所以秦在軍功登記方面有嚴格規定。【商君書・境內】:『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罷)其縣四尉,訾由丞尉。』在戰爭結束後,要把戰士斬獲敵軍首級的數目公佈出來,沒有疑問再行賜爵,如果賜爵有錯誤,就要撤去該縣四個尉的職務。秦簡【封診式】記載了兩個士兵爭奪首級的案件,足以說明秦代軍人為了獲得軍功不擇手段,甚至不惜以戰友的首級冒充敵軍首級領賞。秦對這類軍事犯罪嚴加懲處,也就不足為奇了。【秦律雜抄】有『中勞律』,屬於從軍勞績的法律,規定『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如有私自增加勞績年數者,不但要取消勞績,還要受到罰一甲的懲處。『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死事即死於戰事,【吳子・勵士】:『有死事之家,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着不忘於心。』如果謊稱戰死,騙取朝廷賞賜,被發覺後不但要收回給予後代的爵位,本人還要被罰作隸臣。(jhgs海峽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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