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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秦漢時期的民間社區和民間組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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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12-6 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論劍歷史門戶網
歐洲中世紀的民間社區和民間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過十分重要的角色。恩格斯曾經談到,當時農村中,『占統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產主義基礎上成長起來的馬爾克公社』;城市行會也是『按照馬爾克公社的樣子建立起來的』,『整個組織的中心點,是每個成員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對全體來說都有保證的特權和利益』;中世紀的商人『本質上是共同體的成員』①。費爾南・布羅代爾也指出,在地中海世界,『那些具有「絕對」權力的幅員廣闊的國家,由於缺乏足夠的公職人員,它們進行的控制很不完全。在基層,在日常事務方面,國家的權力很不完整並且缺乏效能。它遭到成千上萬個它無法制服的下層自治機構的反對。在龐大的西班牙帝國內部,城市常常各自為政,自行其是』②。  


    中國商周時代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是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但這些共同體組織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都已經趨於解體。秦統一六國之後,建立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專制主義皇權在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各方面對全國臣民實行嚴格的控制,不允許有其他任何權力中心存在。這種情況使人們很容易忽視民間社區和民間組織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連秦漢時代是否存在不同形式的民間組織,學者們的認識也未必一致。本文擬就秦漢帝國民間社區和民間組織的形式、性質和功能作一些探討。  


一、鄉裏:基層行政組織和民間社區的雙重角色  


    秦漢帝國的基層行政組織是鄉和裏。鄉裏作為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是從先前的聚落共同體演變而成的。【周禮・地官・大司徒】和【遂人】所提到的閭裏、族黨、州鄉,即屬於不同層次和不同規模的聚落共同體。就其性質而言,既有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公社,也有以地緣為紐帶的農村公社。這些共同體既有定期分配各家份地和組織生產互助的經濟功能③,又有監督公社成員生產勞動和安排公共生活的自治功能。這裏所說的古代共同體的自治功能,當然不是如同我們現在對『自治』所理解的那種人人都擁有平等參與共同體事務的權利,而是說共同體『有完全獨立的組織,自己成為一個小天地』④;它的內部事務完全由共同體的首領來處理,而不會受到國家的干預。【漢書・食貨志】在談到西周農民的勞動情況時說:  


    春將出民,裏胥平旦坐於右塾,鄰長坐於左塾,畢出然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   


    又【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註:  


    一裏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裏為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裏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屬,裏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春,父老及裏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  


    班固和何休的描述,多少帶有理想化的成分。特別是何休關於三老、孝弟、裏正的論述,顯然摻雜了漢代的一些情況。但結合其他歷史文獻記載考察,西周時代的鄉裏共同體具有民間自治的功能,當是不容置疑的。  


    春秋戰國時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促使私有制因素的增長,導致了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由血緣和地緣的共同體過渡到一家一戶的個體農民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說的『治田百畝』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商鞅變法『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⑤,在聚落共同體的基礎上建立了縣鄉裏的地方行政體制。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⑥。社會生產基本單位和國家政治體制的這種變化,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原先那種具有自治功能的聚落共同體,是否已經完全隱退到歷史的帷幕後面去了?  


    應該承認,經過春秋戰國的社會變動,到統一的秦王朝建立時,鄉裏聚落已經從先前的農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共同體變成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鄉裏不再具有分配居民份地和組織生產的經濟功能,這是它區別於先前公社共同體的最重要的標誌。但是,決不能認為秦漢的鄉裏已經完全喪失了先前共同體的自治功能。作為一種聚落形態,秦漢的鄉裏並非單純是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它實際上扮演了封建國家基層行政組織和民間社區的雙重角色。民間社區不同於民間組織,但它的功能又和某些民間組織有相似之處。  


   【漢書・百官公卿表】說: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皆秦制也。  


    又【續漢書・百官志】說: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從上文可知,『有秩』即『有秩嗇夫』,職掌聽訟和徵收賦稅。其後大約因為任務比較繁重,又增設『鄉佐』一職,協助嗇夫收稅。教化、聽訟、收稅和治安是封建基層行政組織的主要任務。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引所謂鄉官系列中,嗇夫、游徼和鄉佐都是由封建國家發給俸祿的,惟獨三老『無秩』,亦即沒有俸祿。眾所周知,官吏領取俸祿,是封建國家對他們效勞的一種回報。三老『無秩』,表明他們嚴格說來並不是官吏。漢武帝頒佈算緡令時,對於『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曾有專門的規定。【史記・平準書】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與吏比者,官謂三老、北邊騎士也。』三老系『非吏而得與吏比者』,這準確地說明了他們的身份。還應指出的是,三老一職只是秦漢鄉官特有的制度。【晉書・職官志】載鄉裏基層行政組織,已不設置三老。此後,除了【宋書・百官志】仍依漢制,言『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無定製也』,可視為特例外,三老基本上已從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機構中消失了。  


    三老這一群體早在封建中央集權國家形成之前就已活躍在政治舞台上。【左傳】昭公三年載晏子抨擊齊國政治的腐敗時說:『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他們是先秦時代享有崇高聲望的聚落共同體的領導階層,從周天子到各諸侯國的國君,經常要向他們徵求意見。【禮記・文王世子】:『遂設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同書【禮運】:『故宗祝在廟,三公在朝,三老在學。』孔穎達疏:『三公在朝者,在朝職事則委任三公也。三老在學,乞言則受之三老。』『乞言』亦即徵求意見。秦漢時代,鄉裏共同體雖然已經演變為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但三老在鄉裏中仍然有巨大的影響力。三老『非吏而得與吏比』,他們以民間長老的身份在鄉官系列中佔有一席之地,恰恰說明了秦漢的鄉裏並不單純是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而是兼具民間社區的角色。漢代除了在縣鄉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設有三老之外,有的皇帝還在大臣中選任三老五更為其講授經書。【續漢書・禮儀志】:『養三老五更之儀,先吉日,司徒上太傅若講師故三公人名,用其德行年耆高者一人為老,次一人為更也.』這些為帝王師的『三老五更』當然已談不到是民間社區的代表人物,但皇帝對他們的尊崇,卻也反映了統治者尊重民間社區領導階層的象徵意義。不過隨着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加強,民間社區的自治功能也日益萎縮,三老作為這種自治功能的代表人物在魏晉以後不再見於封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老不是官吏,但是由於民間社區的自治功能有深厚的傳統,他們在地方上有很高的威信和巨大的號召力。這一點,在秦漢之際的群雄紛爭中明顯可以看到。【史記・陳涉世家】說:  


    [陳勝]入據陳。數日,號令召三老、豪傑與皆來會計事。三老、豪傑皆曰:『將軍身被堅執銳,伐無道,誅暴秦,復立楚國之社稷,功宜為王。』陳涉乃立為王,號為張楚。  


    陳勝起義之後,最初只『自立為將軍』,等到攻下陳縣,召集三老、豪傑來計事,在得到他們的支持之後,才敢於稱王。楚漢戰爭中,劉邦也很重視爭取三老的支持和聽取他們的意見。【漢書・高帝紀】載:  


    [劉邦]至洛陽,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曰: 『……項羽為無道,放殺其主,天下之賊也。夫仁不以勇,義不以力,三軍之眾為之素服,以告之諸侯,為此東伐,四海之內.莫不仰德。此三王之舉也。』漢王曰:『善!非夫子無所聞。』於是漢王為義帝發喪,袒而大哭,哀臨三日。  


    項羽曾被楚懷王封為魯公,他兵敗垓下自刎以後,魯地仍為楚堅守不降漢,劉邦『示魯父老項羽頭,魯乃降』⑦。漢初,由於連年戰亂,有些地方三老空缺,劉邦特地下令:  


    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繇戍。以十月賜酒肉。⑧  


    這說明,封建專制主義皇權認識到單靠基層的縣令丞尉是不足以鞏固自己的統治的,它必須利用民間社區『能帥眾為善』的頭面人物,把他們也容納到封建統治機構中來。  


    秦漢鄉裏民間社區的領導階層,除了鄉三老之外還有裏父老。裏父老和鄉三老一樣,也是一種專門的職稱。秦漢文獻中所提到的『父老』,有的是泛指民間社區中的長者。如漢高祖過沛縣,『悉召故人父老子弟佐酒』⑨;光武帝返舂陵,『置酒舊宅,大會故人父老』⑩,都屬於泛指長者。但也有的『父老』,是專指鄉三老和裏父老。如劉邦攻佔咸陽後,『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⑾。劉邦與之約法三章的父老,當是鄉三老和裏父老。【續漢書・百官志】在談到裏有司時說:『裏有裏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裏魁掌一裏百家。』裏魁即裏正,是封建官府的基層小吏。這裏沒有提到裏父老,因為裏父老也和鄉三老一樣,只是民間社區的領導人物而不是官。鄉三老比裏父老地位高,所以還『得與吏比』,列名鄉官,而裏父老就不夠資格了。  


    對秦漢鄉裏兼具封建國家基層行政組織和民間社區雙重角色的考察,有助於我們對史學界長期以來關於秦漢鄉亭裏關係的討論提供一個新的思路。【漢書・百官公卿表】說秦漢基層行政組織是『大率十裏一亭』,『十亭一鄉』。照此說法,似是鄉轄亭,亭轄裏。但【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風俗通】,既說『漢家因秦,大率十裏一亭』,又說『國家制度,大率十裏一鄉』。二說扦格不合.鄉、亭、裏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歷來學者有不同的理解。自從王毓銓先生提出鄉裏與亭是不同性質不同行政系統的見解之後⑿,基本上得到了多數學者的贊同。但為什麼秦漢帝國的基層行政組織在鄉裏之外還要另設一套亭的機構,毓銓先生認為是二者分工不同,本文試圖從另一個思路略作補充。  


    『十裏一亭』是指道裏之裏,而非裏居之裏,我們可以再舉出一條史料加以佐證。【後漢書・方術列傳・高獲傳】載:『時郡境大旱……[太守鮑]昱自往問何以致雨,獲曰:「急罷三部督郵,明府當自北出,到三十裏亭,雨可致也。」』『三十裏亭』,即指相去三十裏之亭,可證亭依道裏而置。【續漢書・百官志】說:『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日: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亭長的職責是防禁『盜賊』,這是很明確的。但我們知道,【漢書・百官公卿表】說『游徼徼循禁賊盜』,【續漢書・百官志】本注也說『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盜』,可見亭長和游徼的職責基本上是一樣的。秦漢帝國的基層行政組織既然已經有了『掌徼循,禁司奸盜』的游徼,為什麼又要另設一個擔負同樣任務而直接『承望都尉』的亭長呢?合理的解釋只能是:作為鄉官系統的游徼,在管理治安方面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封建國家需要設立亭的機構來強化治安,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如前所說,鄉裏原先是具有自治功能的聚落共同體,當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建立之後,它雖然順理成章地成為基層行政組織,但其原有的自治功能並未完全消失。也就是說,原有的民間秩序並沒有完全被國家秩序所消解和代替.這不但表現在民間社區的領導階層如鄉三老、裏父老等對於鄉裏民政仍然有很大的發言權,而且表現在嗇夫、游徼這些鄉官對於鄉裏不法的強宗大族和豪桀奸猾常常採取包庇和縱容的態度,這就嚴重影響了封建國家的鞏固和社會秩序的安全。司馬遷曾經說:『吾嘗過薛,其俗閭裏率多暴桀子弟,與鄒、魯殊。問其故,曰:「孟嘗君招致天下任俠、好人人薛中蓋六萬餘家矣。』」⒀秦統一以後,六國殘餘勢力藏匿民間,仍然十分活躍。張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財求客刺秦王,為韓報仇』;後來與客狙擊秦始皇未中,『乃更名姓,亡匿下邳』⒁。項梁殺人,與項羽『避仇於吳中。吳中賢士大夫皆出項梁下。每吳中有大繇役及喪,項梁常為主辦,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以是知其能』⒂。張耳、陳餘逃亡,秦朝『購求有得張耳千金,陳餘五百金。張耳、陳餘乃變名姓,俱之陳,為裏監門以自食』.不僅如此,他們兩人還『反用門者以令裏中』,亦即利用裏監門的身份,在閭裏發號施令。上述事例說明,作為秦王朝基層行政組織的鄉裏,原先的民間秩序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乃至於影響了統一的封建中央集權國家政令的貫徹,使一些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得以有藏身之所和有、恃無恐。  


    在這種形勢下,秦王朝需要有一個完全由中央集權國家直接控制的政權系統,來加強國家的專政職能,以彌補還保留某些自治功能的鄉裏基層行政組織在治安方面可能出現的漏洞,也就不足為奇了。鄉裏兼具基層行政組織和民間社區的雙重角色,民間秩序的功能在有些地方甚至超過了國家秩序。亭是直接『承望都尉』的機構,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它只維護國家秩序而與民間秩序不相干。『亭』在春秋戰國時期本來是諸侯國在邊境伺警敵軍和接送來往賓客的機構。應劭【風俗通義】說:『謹按【春秋】、【國語】有寓望,謂今亭也。』秦統一六國之後,把亭的設置推廣到全國各地,並賦予它『以禁盜賊』的職能。事實上,『盜賊』的指稱範圍相當廣泛,只要各級官府認為是違法亂禁之人,亭長都可以繩之以法。史游【急就篇】說:『斗變殺傷捕伍鄰,游徼亭長共雜診。』反映了秦漢時代游徼、亭長共同維持治安的歷史實際。【漢官儀】載:『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漢代亭長在維持治安方面所起的作用,比游徼顯得更大一些。  


    亭的職責並不限於『禁司奸盜』。統一的秦王朝建立以後,朝廷和郡縣文書的傳遞,各級官吏來往的接待,乃至賦稅徭役的解送,任務都比統一前大大加重了。這也是封建國家需要把亭的設置推廣到全國基層行政組織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風俗通義】說:『亭,留也。今語有亭留、亭待,蓋行旅宿食之所館也。亭亦平也,民有訟諍,吏留辨處,勿失其正也。』亭長負責過往官吏的接待,史書記載屢見不鮮。有意思的是,應劭說『亭亦平也』,民有訴訟,官吏在亭聽訟,意味着『勿失其正也』。從字義解釋『亭亦平也』其實是很牽強的,我們對此是否可以作另一種解釋:在封建國家看來,由於亭是獨立於鄉裏系統之外的另一系統,不受民間秩序的干擾,因而可以『勿失其正』。【漢書・循吏傳】說,黃霸為潁川太守,『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師古註:『郵行書舍,謂傳送文書所止處。』亭轄郵置,可見亭兼負傳遞官方文書的職責。【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為泗水亭長,『常繇咸陽』,又『以亭長為縣送徒酈山』。是則亭長還要負責農民服徭役和刑徒服勞役的解送。   


    戰國時代,隨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出現了一批新興的城市。原先的城市,也湧進了大量的流動人口。無論是新興的或原有的城市,人口結構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早先那種制『國』為『鄉』,『工立三族,市立三鄉』⒃的體制早已廢弛,這就需要有另一種體制來管理城市的居民。亭也正好代替鄉而成為城市的一級行政組織。秦漢城市的商業區稱『市』,由『市亭』管理。張衡【西京賦】稱長安『廓開九市,通X帶T,旗亭五重,俯察百隧』⒄。除『市亭』外,又有『街亭』和『都亭』。顧炎武在【日知錄・亭】中曾指出:『其都亭則如今之關廂。』蔡質【漢宮典職儀式選用】稱『洛陽二十四街,街二亭;十一城門,門一亭』。【漢書・酷吏傳】載,嚴延年為河南太守,其『母從東海來,欲從延年臘,到雒陽,適見報囚。母大驚,便止都亭,不肯人府』。  


    總之,從戰國到秦漢,隨着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原先以鄉裏聚落共同體為基礎而建立的基層行政組織已經不能適應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政治需要了,這就是秦漢帝國出現『十裏一鄉』和『十裏一亭』兩個基層行政系統的基本原因所在。  


二、民間社區的公共生活與自治功能  


    農業是古代最重要的生產部門,對土地神的祭祀是古代社會最重要的公共活動。【左傳】】昭公二十九年:『社稷五祀,是尊是奉……后土為社;稷,田正也。』后土是土地神,對土地神的祭祀稱為『社』。【詩經・小雅・甫田):『以我齊明,與我犧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農夫之慶。』由於社神是聚落共同體的保護神,春秋戰國以前,聚落共同體有時也徑稱為『社』。秦漢時代,農村公社已經瓦解,但社祭作為民間社區的一項重要公共活動,仍然保存下來。  


   【禮記・祭法】在談到『社』的制度時說: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 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鄭玄註:『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裏社是也。』孫詒讓在【周禮正義】中指出:『王侯鄉遂都鄙之社並為公社,置社則為私社。』⒅按照他的理解,秦漢的裏社也當屬於『私社』。有的學者不同意這種看法,認為裏社為官府所認可和支持,並載在令典,不得稱為私社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值得商榷。  


   『公社』一詞見於【呂氏春秋・孟冬紀】和【禮記・月令】。歷來註疏家於『公社』皆未得其解。其實『公社』的初義就是聚落共同體祭祀土地神之處。王侯是共同體的代表,所以王侯之社也可以稱為『公社』。在共同體瓦解之前,共同體成員是沒有『私社』的。孫詒讓認為『王侯鄉遂都鄙之社並為公社』,民間『置社則為私社』,這個說法並沒有錯。問題在於他不了解『私社』只能出現在共同體瓦解之後。鄭玄所說的『今時裏社』,是民間置社,雖然為官府所認可,已不合於『公社』本義,其性質當屬於私社。  


    漢代猶有『公社』的提法。漢二年,劉邦『悉召故秦祝官,復置太祝、太宰,如其故儀禮。因令縣為公社』⒇。這裏所說的『公社』,顯然是沿用『王侯都鄙之社並為公社』的慣稱。但漢代的『公社』,僅限於縣以上的官社和國社。它們的費用是由國家財政負擔的,所以『公社』也就是『官社』。邊郡屯田的吏卒也有祭社的活動。居延漢簡載:『檄到憲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鮮明當侍祠者齋戒以謹敬鮮絮約省為。』『口口農掾戎謂官縣以令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皆修一治社口。』[21]這裏祠祭社稷的費用也都是由官府支付的。至於民間的裏社,其所需費用則由裏中居民分攤。【史記・封禪書】載:『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社稷以羊豕,民裏社各自財以祠。制曰:「可。』」這裏把縣社和裏社作了明確的區別。這種由民間『各自財以祠』的裏社,稱為『私社』是恰當的。但漢代的『私社』並不限於裏社,大凡民間各種形式的結社,都可稱為私社。裏社和其他一些得到官方支持的私社是合法的,也有一些帶有秘密結社性質或觸犯封建統治秩序的私社,則為官府所不容。【漢書・五行志】】載:『建昭五年,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其所禁者大概就是屬於這種非法的社。張晏註:『民間三月九月又社,號曰私社。』臣瓚曰:『舊制二十五家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為田社,是私社。』他們所說的私社,皆與浩賞所禁『民私所自立社』無涉。  


    秦漢裏的規模大小不等,大者百家,小者五十家至二三十家。【續漢書・百官志】本注曰:『裏魁掌一裏百家。』【風俗通義】說:『裏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上引【漢書・五行志】注引臣瓚則云『舊制二十五家為一社』。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裏廩簿,恰好也是二十五家[22]。不論裏的規模大小,社祭的活動所有裏中民戶都是要參加的。【禮記・郊特牲】:『唯為社事,單出裏。』鄭玄註:『單出裏,皆往祭社。』戰國初期李悝在計算農民家庭一年的收支時,也把社祭的費用列為一項經常性的負擔。【陳留東昏庫上裏社碑】說:『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禮建為社位……又班之於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國至於黎庶,莫不祀焉。』[23]『春秋之中』二祀,即在春季二月和秋季八月舉行社祭。但【禮記・月令】只見仲春之月『擇元日,命民社』,未見仲秋之月有命民社。又崔【四民月令】也只載『二月祠大社之日』,未載八月秋社.可能漢代之前只有二月春社比較固定,漢代以後才開始春秋二社,但秋社尚不普遍。東漢末年,董卓『嘗遣軍到陽城,時適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斷其男子頭,駕其車牛,載其婦女財物,以所斷頭系車轅軸,連軫而還洛』[24]。可見社日活動時,許多婦女也都到社下參加。  


    社祭要用牲。【續漢書・祭祀志】說:『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民間社祭應當也是用羊和豬。社祭的同時,要奏樂歌舞,飲酒聚餐,並舉行娛樂活動。【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髡談到戰國時的『州閭之會』時說:『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秦漢時代社祭時的熱鬧場面,大致也是如此。即使是窮鄉僻壤的社祭,也有其樸素的娛樂方式。【淮南子・精神訓】說:『今夫窮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為樂矣。』  


   【史記・陳丞相世家】說:『裏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社祭結束之後,要把作為犧牲的羊和豬的肉分給裏中各家居民。陳平因為『分肉食甚均』,得到了裏父老的稱讚。李悝說戰國初期農民每年『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25],按當時每石粟三十錢計算,相當於十石糧食的價錢,亦即『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26]的自耕農家庭全年收入的十五分之一。秦漢時代農民家庭每年所支付的社祭費用,缺乏直接的史料說明[27]。如果也按相當於農民家庭全年收穫的十五分之一計算,這筆負擔對於農民家庭來說相當可觀,而這恰恰說明農民對於社祭是十分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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