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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戰國時國君地位的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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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06-12-27 10: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國君是一國之首,然而在春秋時代的封建結構下,國君的主權似乎很有限。卿大夫們,在關係上是國君的宗親昆北,在身份上與國君相去不過一肩。在【左傳】上因此有這種記載:
  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隸、牧、圉,皆有親昵;以相輔佐也。
  每一階都只比次一階高出一點點;國君的威權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高出群臣之上。演變的極致,就是衛國的『政由寧氏』,只把宗教權力保留給衛君。魯君的地位也凌夷不堪,到昭公時,魯君已經四世不能掌握實權,昭公自己更是被逼出亡,老死客地。晉國也免不了被三家瓜分,晉侯反而必須向韓、趙、魏韓朝貢。齊、鄭、宋諸國莫不曾有這個國君喪失主權於強臣的經過。
  戰國時代的各國,大都是這種強臣取代了故主建立的,例如晉的三家,宋的戴氏,齊的田氏。這些國君曾經親身經歷過封建國君威權不足的局面;秦楚兩國的王室,似乎仍然是春秋時代的統治者,然而他們看見春秋之世君權凌替的例子也夠多了。因此,甚至在春秋局面將要閉幕前的俄頃,新興國家的統治者,已經十分注意如何把威權維持在絕對的高度。據說,知氏圍攻晉陽不下,解圍之後,趙襄子賞賜五個有功的部下,而以一個名叫高赦的居首,有一位大不服氣的部下,詢問趙襄子為什麼把功勞不大的高赦居首功,趙襄子回答:
  寡人之國危,社稷殆,身在憂約之中,與寡人交而不失君臣之禮者,唯赦,吾是以先之。
  這種尊主的態度,正是絕對君權所必具的要件。法家的理論家韓非,特別說明這態度的重要性: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今夫上賢任智無常,逆道也,而天下常以為治。是故田氏奪呂氏於齊,戴氏奪子氏於宋。
  一個高高在上不可侵犯的君主,在性格上有時可能是神聖的教主,或者不做事的"虛君",如現在英王之例,也有時可能是實權集中的專制君王。戰國的社會結構,與春秋不同,已經逐漸抽去了世襲貴族一層,剩下的只是君主與被統治者兩橛,沒有中間許多階層的逐級分權。春秋時代的楚國,君權似乎比其他各國的君權為高。晉文初霸時,權力也當不小。戰國的君主就變成了權力的唯一來源,與毫無權力的被統治者適成對比。雷海宗指出,戰國的君主,雖然在血統上仍是古代的貴族,但在性質上已不代表任何階級的勢力,而僅僅謀求一人或一家的利益。
  這種性格,表現於戰國行事者甚為彰明較著。戰國最常見的是『裁抑世族,擴張公權』。於是勛舊宗室,在戰國能屢代尊榮的,實在很少。說明這一現象最明白者,莫過於范雎與秦昭王的對話:
  木實繁者枝必披,枝之披者傷其心;都大者危其國,臣強者危其主。
  因為這個強幹弱枝政策,戰國各國罕見有數世的貴族,趙國左師觸勸趙威后答應派遣少子出質時,【戰國策】記其對話如下:
  左師公曰:『今三世以前,至於趙之為趙,趙主之子孫侯者,其繼有在者乎?』曰:『無有。』曰:『微獨趙,諸侯有在者乎?』曰:『老婦不聞也。』『此其近者禍其身,遠者及其子孫。豈人主之子孫則必不善哉?位尊而無功,奉厚而無勞,而挾重器多了。』
  其實此中涉及者,不僅諸侯子孫;親近的尚且如此,疏遠的更是必無倖免。除王室一系外,戰國諸國內,沒有人在制度上可以擁有權力,也就是說,權力的個人集中,固早在秦一宇內之前,早已成為列國政治的常態了。
  平行於上述的現象,戰國的列強於戰國中葉以後,即紛紛把侯伯取消,改採擅國自有、專利害、制殺生的王號,即是進一步的否定了累進式的封建寶塔,由國君上躋於最上層的天子,與被統治者之間有了不可階而登的懸隔。從此,整個國家已不能再有別人分離主權,國家是真正屬於一人或一家所有了。
  專有一國的君主,權力不能『批發』式的假借給各級封建領主;但是一國的國政不能不有人分別代勞,於是君主必須把權力『零售』式的委託給各級官吏。官吏雖然擁有執行的權力,卻只是在一定時限內處理一定的事物,拘句話說,權力的唯一所有人,必須保留分配的權力和對其執行的監督。
  職務的分配,在封建權力分包製最盛時,未必談得到,然而在國君權力比較能運用自如時,春秋諸國也曾有過某種限度的分職。例如魯國的三桓,分別有司馬、司徒、司空的名號;列國也各有相似的職銜,縱然人數及名稱未必相同。甚至,我們還看見一些更為細緻分職現象的描述。然而,這些職務的分配,似乎不像是一個制度化的措置。我們在【左傳】及其他材料中,看不出一個擔任司馬的大夫,可以在另一個擔任司徒(或其他職務)的大夫屬下領地內,行使司馬的職權。列須注意,春秋諸國的大夫職銜,常在大夫們的聚會中自行推定,由國君任命的時候似乎比較少些。只有在晉國,文公歸國以後,採用新的官投影,以軍將為列卿,迥異於其他各國的舊制。這些晉國官員的職務,據【國語】說,是由文公分配,列入他返國後的新猷之一,所謂『屬百官,賦職,任功』,顯然牽涉到組織統屬體系、規定職權及責任績效三方面。文公手下,還有一些不管事務的卿大夫,我們可以由此推測,也許始霸的晉國當時已有了職、級分別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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