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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時期賦稅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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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06-12-27 1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春秋時期,是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各國奴隸社會的財政,也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變化,相繼實行了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時期,各諸侯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已在原有的基礎上,獲得了顯著的進步。出現了很多新的因素:在農業上,由於鐵的發現和鐵器應用於農業,牛耕的方法進一步推廣,以及新的生產技術的採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業的興建和發揮作用,使得農作物的產量大大增長,剩餘農產品也比過去增多。由於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的改進,使奴隸社會時期成千上萬人的集體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個體的、以一家一戶爲單位的個體經營所代替。在手工業方面,各國也有了可喜的進步。青銅器不僅在數量上有了明顯增加,在製造技術上也有了顯著改進;此外,煮鹽業、冶鐵業、漆器業等新的手工業部門,也迅速發展,專職鹽官、鐵官已經出現;特別是在官府手工業之外,出現了私營手工業和個體手工業;在商業方面,官商壟斷開始出現缺口,一些國家被迫允許私商周遊列國做生意。夏殷以來,『工商食官』的制度開始崩潰。總之,春秋時期經濟關係的新變化,促使奴隸制逐漸解體,爲封建制度的出現奠定了物質基礎。
    在經濟發生變化的同時,社會階級關係也發生了變化。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原先奴隸主貴族和產民所掌握的土地,逐漸滿足不了需要,一部分『國人』,即奴隸主貴族的遠親、遠宗和平民,因爲缺之土地或失去土地,不得不向耕地以外的山林湖泊去尋求生計。由於私田不象公田有一定規格,它可隨地形由人自由選擇;而且,可以任意買賣,是真正的私有財產。同時,耕種公田需要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賦稅,負擔一定的徭役;而耕私田地卻不要交稅,至少初期是這樣。所以,隨著荒地的大量開懇,私田數量不斷增加,收穫量也不斷增加;在私田的發展過程中,不少諸侯和卿大夫擴充了自己的土地和財富。
    在私田的大量開闢過程中,奴隸主貴族還企圖同周天子爭奪公田,以擴大自己的勢力和影響。在此以前,國王有權對全國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勞動者在各國諸侯之間進行分配和再分配。但隨著私人占有慾念的加強,許多諸侯、卿大無開始抗拒王命,公田徒有其名,事實上已成了諸侯、大夫的私產。此時,西周王所控制的土地日益減少,井田制開始崩潰,國家財政收入逐漸失去保證,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主要土地分析形式,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計算單位。井田制的廢弛,標誌著奴隸制開始瓦解。
    隨著周王朝的削弱,周的鄰國和諸侯開始兼併和稱霸,彼此溫戰不已。諸侯、卿大夫爲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必須首先壯大自己的經濟和軍事等方面的勢力;這樣,對財政收支必須提出更多的要求。
    隨著財政需要的增加,在生產發展的同時,奴隸主貴族對奴隸和平民的剝削和壓迫日益苛重;而在奴隸主的高壓下,庶民起義,奴隸暴動也時有發生。各國奴隸的大量逃亡,又嚴重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統治。
    上述這些變化,包括井田制開始遭到破壞,私營工商業的出現,諸侯、卿大夫勢力開始擴張和對國家財政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一切使統治者不能不正視現實情況,即如要維繫自己的統治,就必須對原有的一套制度進行改革。下面,我們就春秋時期的賦稅改革作簡要介紹。

    二、變革的內容

    (一)田制、田賦的變革
    春秋時期的財政改革,首先在齊國進行。齊國是東方的一個大國。公元前685年(周莊王十二年),齊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內政。其中,屬于田制、田賦方面的改革是實行相(xi}o)地衰(cuī)征。即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成若干等級,按等級徵收田賦(土地稅)。由於稅負大體均等,從而調動了生產積極性,也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
    同齊國改革財政的同時,晉國也進行了改革。晉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晉之間發生戰爭,晉惠公被浮。晉國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賣給大家,以獲得民眾的歡心,爭取有更多的人服軍役。這種辦法,開創了以後按軍功給田宅的先例。
    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徵收賦稅的舊制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一個很大的變化。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魯國對軍賦的徵收也作了相應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確定一丘出一定數量的軍賦,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數分攤,它不同於公田制,農民皆出同等的軍賦。也有人認爲是加征軍賦。即把徵收軍賦時以甸爲單位,改爲以丘爲單位,也就是說,這時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過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軍賦,意味著軍賦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靈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國令尹子木對田制和軍賦進行了整頓。『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 之數。』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這就破壞了奴隸社會舊軍賦的限制。
    魯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鄭國『作丘賦』,即按田畝徵發軍賦,丘出馬一匹、牛三頭。魯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賦』軍賦全部按土地徵發。
    上述這些改革充分說明奴隸社會的賦稅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它在各國已經開始崩潰。隨著新的封建生產關係的形成,一種新的、適合封建生產關係需要的國家賦稅制度開始形成。
    (二)春秋時期的專賣
    專賣,是指國家對於某種或某幾種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從生產到運銷,採取由國家經營的辦法,不允許民產民銷。
    1、實行專賣的原因
    春秋時期,隨著農業的發展,手工業生產得到進一步擴大,也促進了商業的繁榮。據記載,鄭商的足跡,南到楚,北到晉,東到齊,即是說,活動的範圍包括黃河、長江流域。越國有大夫范蠡棄官經商,號稱『陶朱公』。這時,商人的財力,能和諸侯分庭抗禮。春秋時期,奴隸主貴族爲滿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僅依持特權,侵占國家資財,還加緊了對奴隸和平民的剝削和壓迫,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各國爲了穩固統治,有必要限制貴族特權,平衡負擔,減輕稅負,主要目的還在於集中財力,富國強兵,以成霸業。所以在對田制、田賦徵收進行改革的同時,一些重要物資的生產和經營也由國家控制起來。
    2、專賣的內容
    (1)鹽專賣。對鹽鐵實行專賣,最先開始於齊國,齊桓公問管仲,怎樣才能把國家治理得富強起來?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國,謹正鹽 』,『正』是徵收的意思。『 』是指鹽利。就是實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認爲,食鹽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鹽十升左右;經過粗略估算,萬乘之國吃鹽的人達千萬,如果每升加二錢,一月可得六千萬錢,這比征人口稅多一倍,可見把鹽管起來財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實行專賣,國家收入多而民不會受驚擾。如果用加稅的方法,則會引起人們普遍不安,對國家安定反而不利。齊國食鹽專賣的具體做法,是民制與官制相結合。在農閒時節,國家命民製鹽,由官府包收,儲存。農忙時,農民轉入農業生產。等到鹽價上漲到十倍之時,再由官府運到梁、趙、宋、衛等不產鹽之國去銷售,則國家獲利豐厚。據載可『得成金萬一千餘斤』。
    (2)鐵專賣。鐵也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管子設想:每根針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加價的收入就可等於一個人一個月的口稅;一把剪刀加六錢,五把剪刀的收入也等於一個人的人口稅;如果一個鐵製耜農具加價十錢,則三個耜的收入等於一個的人口稅。以此相論,管仲認爲,專賣利益勝於課稅。
    (3)糧食、材木官營。管仲認爲五穀不僅是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東西,在社會經濟中,還占著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張國家應通過徵稅、預購等方式掌握大量的穀物,藉以作爲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對於山林出產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築用材林,管仲也主張由國家控制,因爲山林藪澤是國有的。通過定期開放,限制採用,徵收稅收,從而達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4)國家控制對外貿易。管子認爲:有效地控制對外貿易,不僅是獲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時牟利兼併的手段,同時也是保護本國財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爲了壯大本國經濟實力,管仲對食鹽、黃金、穀物等重要物品,主張由國家控制,造成獨占,等這些物價上漲後,然後拋售出去,坐取幾倍的厚利。
    爲了保證專賣政策的推行,國家下令禁止隨意開採國家資源。對違禁者,規定了很重的懲罰措施,有處以列刑的。
    春秋時期的專賣政策,以齊國管仲施行最徹底、最有效。他通過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設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資,使國家掌握了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使財政收入有了穩定、可靠的來源;同時,國家掌握了具有戰略意義的糧食和鹽、鐵,不僅打擊了富商大賈投機兼併活動,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同時爲齊國加強軍備、稱霸諸侯奠定了物資基礎。
    總之,春秋時期的各國變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它直接的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維護奴隸主貴族階級的利益。但是,統治者承認土地私有,新的生產關係的形成,井田制的開始崩潰,意味著在奴隸制度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從財政發展史上看,春秋時期的稅收制度有了一個新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對土地徵稅和對工商業徵稅已經分開;國家對重要物質資源的控制,以及保護新興地主階級合法權益的措施逐漸施行,這都說明,一種新的賦稅制度正在形成,以及保護新興地主階級合法權益的措施逐漸施行,這都說明,一種新的賦稅制度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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