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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春秋時期法律制度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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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06-12-27 10: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學習圖書網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鄭、晉、楚各國的立法概況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係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爲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簡述鄭國、晉國、楚國制定法律的情況。

  1敝9鄭國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鑑於當時社會關係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鑄刑書於鼎,以爲國之常法"。這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N殺鄧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爲鄭國鄧析所作。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流傳。

  2苯國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廬之法";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爲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並予以公布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3背國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仆區法】。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茆,同茅)。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將成文法公布於世,以保障他們的私有財產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羈絆。鄭國子產公布刑書時,便遭到晉國以叔向(晉平公時的太傅)爲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叔向完全是從舊貴族的立場出發,是爲了維護舊貴族的特權而發的議論。子產在給叔向的覆信中,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說得很清楚,即在於"救世"。此後不久,晉國鑄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對。孔子的論調與叔向如出一轍。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誌著奴隸制的瓦解,新興地主階級開始掌握了政權,因此這一措施,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但由於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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