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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鐵農具和牛耕導致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說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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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06-12-27 1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轉自百度國學
[內容提要]對於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學界有一種影響甚為深遠的觀點,即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導致了井田制瓦解。本文認為,在井田制開始瓦解之時,鐵農具和牛耕還沒有出現,在井田制變革過程中,鐵農具和牛耕數量極少,不能形成社會性的生產力,當戰國中期以後鐵農具開始大量運用於農業生產時,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已基本結束。從新石器時期的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農業生產工具主要是石木農具,並無本質的變化。而且,在功能上,石木農具和鐵農具一樣,同樣具有個體勞動能力。因此,不管從時間還是功能上,鐵農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

    [關鍵詞]春秋戰國;土地制度;鐵農具;牛耕

    對於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長期以來,學界有一種影響甚為深遠的說法,那就是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導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戰國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確立。①這一說法因被大、中學的教材採用而深入人心。但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在史實和邏輯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故撰此文,就教於學界同仁。

    一、春秋戰國土地制度的變革
    春秋戰國土地制度的變革是井田制變為授田制。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是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殘餘。【小雅・大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騰文公上】:『方里為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周禮・遂人】有『十夫有溝』,【匠人】有『九夫為井』。分別有八家、九家、十家為一井的。這樣整齊劃一的布局顯然具有較多的理想主義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劃分並非主觀臆想,因為建立在古代公社廢墟上的國家殘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種普遍現象。②公田由全體成員合力助耕,收穫物歸公,用於上繳國家賦稅和公共開支,私田歸個體家庭耕種,收穫物歸自己。③井田制實行古代公社換土易居的制度。【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註:『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不得獨苦,故三年一換主易居,財均力平』。張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④換土易居的目的是調劑肥境,達到財均力平。這使得個體家庭對土地的使用具有不穩定和短期的特點。

    井田上的勞動者是有血緣聯繫的家族公社成員。【詩・周頌・良耜】:『獲之,積之慄慄。其崇如墉,其比如櫛。以開百室,百室盈止,婦子寧止。』鄭箋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時納谷,親親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間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書・大聚】:『維武王勝殷,撫國綏民……發令以國為邑,以邑為鄉,以鄉為閭,禍災相恤,資喪比服,五戶為伍,以首為長;十夫為什,以年為長;合間立教,以威為長;合旅同親,以敬為長;飲食相助,興彈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墳墓相連,民乃有親,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歸之。』朱右曾的【逸周書集訓校釋】認為,『旅』當為『族』,『合旅同親』應是『合族同親』。【禮記・大傳】說:『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可見,這種互助互愛的尊尊、親親(孝悌)關係正是宗族血緣關係的內在特徵。家族公社(宗族)是作為實體存在的,既是社會的基層組織,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個體家庭淹沒在家族公社(宗族)中,尚未從家族公社中獨立出來。

    西周土地制度是國有制,周天子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詩・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尚書・梓材】:『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於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賜其子弟和臣屬。【禮記・禮運】:『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周王對所授封土有予奪之權。【孟子・告子下】說天子對諸侯有改封的權利:『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各級貴族對占有的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私相授予,這就是【禮記・王制】所說的『田裡不鬻』。西周的土地國有制是以承認家族公社對土地的實際占有為前提的。土地原來屬於家族公社的財產,統治者征服這些宗族後,土地所有權被統治者剝奪,但家族公社對土地仍然具有長期而穩定的占有權。

    井田制崩潰後的土地制度,即戰國土地制度,曾長期被認為是私有制。⑤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隨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戰國實行授田制的觀點已得到學者的普遍認同。⑥雲夢秦簡【魏戶律】:『二十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人人孤寡,繳入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⑦【呂氏春秋・樂成】:『魏氏行田百畝,鄴獨二百,是田惡也。』雲夢秦簡【田律】:『入頃芻稿,以其授田之數,無c(墾)不c(墾),頃入芻三石、稿兩石。』⑧『今利其田宅,復之三世』⑨『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⑩『州、鄉以次受(授)田於野。』⑾【苟子・大略】:『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這些史料說明,授田制是當時普遍施行的土地制度。

    戰國授田制是以個體家庭為對象授田的國家所有制。戰國授田制下,雖然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國家,但個體家庭已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並作為獨立的主體,與國家發生關係,國家與農戶在土地上形成對接。這樣,原來淹沒在宗族共同體中的個體家庭獨立出來,宗族共同體崩潰。

    二、鐵農具和牛耕不是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
    鐵農具和牛耕為什麼會導致井田制瓦解和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確立呢?主要有這樣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井田是指公田,即公家授予臣下的田,不能買賣,要交納一定賦稅,私田是私自開墾的田,是真正的私有財產,在開始是不納稅的;隨着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私田越來越多,最終超過公田,因而私門也就富於公家,形成上下相剋的局面。公家為了增加收入,終於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區別而一律徵稅,這樣就承認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為他們的合法私有,而他們所私有的黑田也不能自由漏稅了,這便導致了井田制的破壞,也導致了奴隸制的滅亡。⑿此種解釋存在諸多問題。首先,關於『公田』和『私田』的解釋缺乏客觀依據,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存在諸多相互矛盾之處。對此,很多學者已作了論述,茲不贅述。⒀其次,即使這種觀點對『公田』和『私田』的解釋是正確的,也存在解釋方法的問題。鐵農具固然可以大量開墾荒地,木石農具同樣可以,公田(此種解釋所說的公家之田)在開墾前無疑也是荒地,就是由木石農具開墾的,因此,以開墾荒地來解釋鐵器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生產力作用,沒有多大說服力。而事實上,戰國早期鐵農具數量很少,器類較簡單,多小型器。⒁很難想象這極為有限的小型鐵農具能導致荒地的大量開墾。最後,這種觀點強調,私田(此種解釋所說的黑田)的畝積超過公田,因而私家的財富逐漸超過公家,下層便逐級超∩喜悖虎悠湟饉際塹彼教鋶過公田時,私田收入也就超過公田,私家財富由原來主要依靠公田變為依靠私田。實際上,從土壤學來說,荒地開墾後並不能變成耕地,土壤的形成和發育,耕土熟化都是非常複雜的長期過程。所謂『土壤熟化』,就是土地開墾後所具有的自然肥力,必須經過長期人工培育,有效改良土壤結構,才能變為可耕地。土壤肥力是自然肥力與人工肥力之和,不經過人工熟化過程,單純依靠自然肥力,土壤遠遠不能達到農作物獲得較高產量的要求的。⒃私田墾闢後,在很長時間內是沒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的,而成為熟土的公田,即使納稅後,其產量也應遠遠超過私田,因此,私田超過公田,並不導致私田收入超過公田,也並不具有導致井田制度崩潰的重大意義。可見,這種解釋所依據的『公田』和『私田』的劃分不僅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基於其上的解釋方法也是矛盾重重。第二種解釋:西周時期,農業生產工具基本上仍是木、石、蚌器,使用這種農具,個體家庭的獨立耕作還不可能,與之相適用的勞動組織形式是集體耕作;春秋戰國時期,隨着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個體家庭方具有獨立耕作能力,於是集體耕作為個體家庭的獨立耕作所代替。⒄對於這種解釋所說的西周實行集體耕作制度,是否正確,暫置不論。這種解釋之所以把鐵農具作為井田制到授田制變革的動力,是認為鐵農具具有個體生產能力,而木石農具不具備這種能力。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我們知道,戰國晚期,鐵農具逐漸增多,但木石農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莊市市莊村發掘的趙國晚期遺址中,鐵農具占全部鐵、石、骨、蚌工具的65%,⒅即石骨蚌農具仍占35%(如果考慮因腐爛而無法發現的木質農具,非鐵農具的比例還會更高)。顯然,戰國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農具的個體小農是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即使至西漢,鐵農具也沒有完全取代木石農具,木石質農具農業生產中仍然發揮着一定的作用。【鹽鐵論・水旱】曰:『鹽鐵價貴,百姓不便,貧民或木耕手耨土i。』南方一些地方,木石農具的廣泛使用甚至延續到魏晉南北朝以後。⒆這些事實說明,鐵農具儘管是一種更為進步的生產工具,但就個體勞動能力這一點來說,使用鐵農具與使用木石農具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可見,使用鐵農具和牛耕,個體家庭才具有獨立耕作能力的觀點不符合歷史實際。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兩種把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作為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原因的解釋,是難以成立的。

    事實上,從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農業生產工具並沒有本質的變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崗新石器早期文化時期,農業已經是主要的生產部門。在遺址中發現有石錛、石斧、石鏟、石鋤、石鐮、石刀、骨鏟、骨刀、蚌鏟、蚌刀等農業生產工具,還有石磨盤和磨棒等糧食加工工具。農具以磨製為主,製作精緻,種類配套齊全。石斧在當時生產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於砍伐樹木,開闢耕地,石鏟用於翻土播種,石刀、石鐮用於收割,磨盤和磨棒用於加工糧食。從耕地的開墾,作物的種植、收割,到收穫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經具備。其後的仰韶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幾乎沒有超出裴李崗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種類,只是製作上有所改進,形式上有所變化。甚至河南龍山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主要的也還是這幾種。⒇二里頭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的工具,其中以石器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從樣式上看,這些農業工具,如扁平石鏟、凹刃石鐮以及穿孔石刀等,與龍山文化相比並無多大區別。[21]

    商周時期,青銅器的製造水平已經達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為禮器、兵器、車馬器、樂器等,屬於農業生產工具則極少。[22]這與處在青銅時代的世界各國都普遍缺乏青銅農具的情況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數青銅農具是出土於貴族墓葬中的,青銅農具作為隨葬品,葬於並不實際使用它的貴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統治者『籍田』時的象徵物,尚需進一步研究,但不是用於農業生產則是顯然的。青銅農具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眾多學者認為的,銅在當時是珍貴的,首先要用來鑄造武器、禮器和用器,即滿足貴族統治者的需要,從事農業生產的平民當然就沒有條件作為農具使用了。[23]

    由於對古代文獻產生的年代存在爭議,對文獻的記載有不同的解釋,因此考古發掘的實物就成為研究中國冶鐵技術產生和發展的最重要依據。從能夠冶煉鐵,到冶鐵技術的改進,又到鐵器實際應用,再到鐵器廣泛運用於生產活動,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剛開始使用鐵器時,質量差、數量少。恩格斯就說過:『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軟。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4]迄今發現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鐵製品是河南三門峽虢國大墓中出土的銅柄鐵劍。[25]這件銅柄鐵劍是塊煉鐵製品。塊煉鐵是在較低溫度下用木炭還原鐵礦石,得到的比較純淨但質地疏鬆的鐵塊。[26]塊煉鐵在加熱鍛造過程中與炭火接觸,碳滲入鐵中,使其增碳強化,成為塊煉滲碳鋼。使用塊煉滲碳鋼技術十分費時費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來製作部分兵器。[27]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發明生鐵冶煉技術的國家。山西天馬――曲村晉文化遺址的第四層發現鐵片一件(編號為84QJ7T12④:9),時代定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層發現有二件鐵器,一件為鐵條(84QJ7T44③:3),另一件為鐵器殘片(84QJ7T14③:3),時代分別定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兩件鐵器殘片是白口生鐵,是目前發現的最早的鑄鐵器殘片,鐵條是塊煉鐵。[28]白口生鐵質硬而脆,容易折損,不適宜鑄造各種需要強度和韌性的農具。[29]為了克服白口生鐵的脆性,大約在戰國早期,發明了將白口生鐵退火處理的柔化技術,製成韌性鐵器。河南洛陽水泥廠戰國早期灰坑出土的鐵鏟,是迄今為止發現的年代最早的韌性鑄鐵。改善鑄鐵脆性的退火工藝,為廣泛使用生鐵提供了可能。[30]也就是說,直到戰國早期發明生鐵柔化技術以後,才有真正應用鐵農具的可能,而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還需較長時間。從考古發掘看,春秋到戰國早期的鐵器,多出自墓葬,數量很少,器形簡單,形體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銅作柄,有的鐵器還錯金嵌玉,它們無疑是作為珍貴物品埋葬的,這表明鐵在當時還是一種稀有的珍貴金屬。[31]這與至今尚未發現屬於公元前5世紀以前的冶鐵遺址,正好互相印證。[32]韓汝玢先生對春秋至戰國早期出土的鐵器作了統計,共一百三十餘件(分別屬於三十九項發掘)。[33]在這三十九項發掘中,大部分為侯王貴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餘件鐵器中,大部分為鼎、劍、玉徑鐵劍、金柄鐵劍、金首鐵刀、銅柄鐵劍、鳥形牌飾、帶鈎等,、鐮、鋤、鍤、鏟等農具約三十餘件,僅占總數的1/4。而在三十餘件農具中,有些顯然不是作為農具使用的,如山西長治分水嶺12號墓和14號墓,規模宏大,隨葬品極多,12號墓隨葬品430件,14號墓隨葬品1005件,均以青銅器為主,兩墓墓主為貴族無疑。12號墓隨葬品中有鐵4件,14號墓隨葬品中有鐵鏟3件,鐵1件。可見,在春秋至戰國早期,鐵農具數量極少,即使應用於農業生產,其對於石木農具的汪洋大海來說,也只是涓涓細流,而且戰國早期的鐵農具,器類較簡單,多小型器,因此,使用鐵農具,個別勞動者或增強了生產能力,但難以形成社會性的生產力。

    牛耕法大約起源於春秋後期或春秋戰國之際。[34]牛耕的推廣和普及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戰國時代牛耕的使用還很稀少,這可以從當時的文獻對牛耕記載的缺乏以及鐵犁出土的罕見得到驗證。[35]出土的極為有限的戰國鐵犁主要分布在黃河中下游一帶,犁的形制也比較簡單,主要是V型犁,其犁首鈍角120度左右,兩側鐵葉長不及十厘米。這種犁是木製犁床,冠以鐵製犁頭,縱使牛耕起土也不能太深。[36]直到西漢前期,牛耕的使用還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區,主要是黃河中下游一帶,在幅員廣大的其他地區並不通曉鐵犁與牛耕,而且即使在黃河中下游地區,也只有少數農家有能力使用它們。[37]漢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趙過大力推廣牛耕,並改進田器,牛耕遂逐漸普及。[38]

    所以,從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農業生產工具主要是石木農具,儘管在種類、製作技術上有緩慢的進步,但並沒有本質的變化。正如張光直先生所言:『從仰韶文化到龍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質的躍進……從前一個階段到後一個階段的躍進,並不伴隨着生產工具、生產技術的質的進步。考古遺物中的生產工具,如鋤、鏟、鐮刀、掘棍、石環等等,都是石、骨製作的。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原料上,從仰韶到龍山到三代,都沒有基本的變化。』[39]

    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是一個漸變的過程,前後延續幾百年時間。自西周末期開始,井田制已經出現瓦解的跡象。【國語・周語】:『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這種『籍田』是『國』中的公田。『籍田』與『野』中的公田一樣,都是由古代公社的『公有地』轉化而來。[40]『籍田』不應簡單地視為一種禮儀,它體現着宗族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是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共同體的重要象徵。『不籍千畝』反映對宗族整體利益的漠視,對宗族認同感的降低,說明井田制已開始瓦解。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41]公田不治使政府的財政收入不足,進行賦稅制度改革以增加收入就成為必要。賦稅制度改革是井田制變革的開始。齊桓公在位時(公元前685―前643),實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徵稅。這就改變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納稅形式。其後,魯國的『初稅畝』,楚國的『量入修賦』,秦國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為徵收土地稅的變革。在賦稅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各諸侯國又相繼變法。李悝在魏國『作盡地力之教』,實行『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42]的授田制。齊國『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國,也實行『受一廛而後為氓』[43]的制度。秦國的變法最晚,商鞅於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變法,明確規定廢除井田制。

    顯然,在井田制開始瓦解時,鐵農具和牛耕還沒有出現。而在變革過程中,鐵農具和牛耕的數量極少,農業生產工具主要仍是石木農具。到戰國中期以後,當鐵農具開始大量使用時(牛耕只是在個別地方使用,依然沒有形成社會生產力),各國變法已經基本結束(商鞅變法處於戰國中期,是各國變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戰國授田制的變革已經完成。因此,從時間上看,鐵農具和牛耕不可能是井田制瓦解的最初原因。

    把鐵農具和牛耕作為井田制變革的動力,在方法上存在着兩個錯誤:一是時空上的錯位,本來井田制瓦解和變革的時間在先,鐵農具和牛耕開始使用在後,當把它們顛倒過來,就形成不存在的因果關係;二是把剛出現的、個別的農具與技術,作為普遍性的因素加以誇張,這是典型的『選精法』和『集粹法』的錯誤。[44]

    生產工具沒有變化,土地制度卻出現了重大變革,那麼,是什麼導致了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呢?這正是學術界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①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5―6、31―34頁;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16―318頁;蔡元土:【井田制演變過程試探】,【福清師專學報】1982年2期。吳慧:【井田制考索】,農業出版社,1985年,第92―97頁;史建群:【井田與井田制度】,【農業考古】1989年1期。

    ②參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1―42頁。

    ③對於『公田』和『私田』的劃分,還有一種觀點,即認為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即井田,在方田以外所開墾的土地便是所謂私田,公田是不能買賣的,要給公家上一定的賦稅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在初完全無稅。這是郭沫若先生的觀點,目前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已很少。

    ④【漢書】卷二十八【地理志】注。

    ⑤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4―40頁;趙儷生:【中國土地制度史】,齊魯書社1984年版,第45頁;韓國磐:【試論春秋戰國時土地制度的變化】,【廈門大學學報】1955年2期;黃子通:【春秋戰國時代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6年6期。

    ⑥劉澤華:【論戰國『授田』制下的公民】,【南開大學學報】1978年第2期;張金光:【試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袁林:【戰國授田制試論】,【社會科學】1983年6期;吳榮增:【戰國授田制研究】,【思想戰線】1989年第3期;張玉勤:【論戰國時期的國家授田制】,【山西師大學報】1989年第4期;晁福林:【戰國授田制簡論】,【中國歷史文物】1999年第1期。

    ⑦⑧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92―293、27―28頁。

    ⑨【商君書・徠民】。

    ⑩【商君書・算地】。

    ⑾裘錫圭:【戰國社會性質試探】,載社會科學戰線編輯部編:【中國史論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頁。

    ⑿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5―6、31―34頁;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16―318頁。

    ⒀參見金景芳:【論井田制度】,齊魯書社,1982年,第20―22頁;蔡元土:【井田制演變過程試探】,【福清師專學報】1982年第2期;史建群:【井田與井田制度】,【農業考古】1989年第1期。

    ⒁雷從云:【戰國鐵農具的考古發現及其意義】,【考古】1982年第3期。

    ⒂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2―33頁。

    ⒃王德培:【西周封建制考實】,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第38―41頁。

    ⒄蔡元土:【井田制演變過程試探】,【福清師專學報】1982年第2期;吳慧:【井田制考索】,農業出版社,1985年,第92―97頁;史建群:【井田與井田制度】,【農業考古】1989年第1期。

    ⒅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北石家莊市市莊村戰國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57年第1期。

    ⒆楊際平:【試論秦漢鐵農具的推廣程度】,【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第4期。

    ⒇李有謀:【中原新石器早期文化問題探討】,【鄭州大學學報】1981年第1期。  

    [21]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20頁;張之恆、周裕興:【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33―35頁。

    [22]陳文華:【試論我國農具史上的幾個問題】,【考古學報】1981年第4期;趙世超:【殷周大量使用青銅農具質疑】,【農業考古】1983年第2期;白雲翔:【殷代西周是否大量使用青銅農具的考古學觀察】,【農業考古)1985年第1期。

    [23]參見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549頁;陳文華:【關於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青銅農具問題】,【農業考古】2002年第3期。

    [2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9頁。

    [25]參見【中國文物報】1990年1月26日,第1版。

    [26]李眾:【中國封建社會前期鋼鐵冶煉技術發展的探討】,【考古學報】1975年第2期。

    [27][28][29][32]楊寬:【我國歷史上鐵農具的改革及其作用】,【歷史研究】1980年第5期。

    [30]楊寬:【我國歷史上鐵農具的改革及其作用】,【歷史研究】1980年第5期。韓汝玢:【中國早期鐵器的金相學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1]參見黃展岳:【關於中國開始冶鐵和使用鐵器的問題】,【文物】1976年第8期。唐際根:【中國冶鐵術的起源問題】,【考古】1993年第6期。韓汝玢:【中國早期鐵器的金相學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3]韓汝玢:【中國早期鐵器的金相學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4]參見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第191頁。馬新:【正確估價兩漢農業生產水平】,【山東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楊際平:【秦漢農業:精耕細作抑或粗放耕作】,【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5]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第191頁。

    [36]黃展岳:【近年出土的戰國兩漢鐵器】,【考古學報】195年月。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第191頁。

    [37]馬新:【正確估價兩漢農業生產水平】,【山東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38]馬新:【正確估價兩漢農業生產水平】,【山東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第191頁。

    [39]張光直:【論『中國文明的起源』】,【文物】2004年第1期。

    [40]徐喜辰:【『籍田』即『國』中『公田』說】,【吉林師大學報】1964年第2期。

    [41]【詩經・齊風・甫田】。

    [42]【漢書】卷24【食貨志】。

    [43]【孟子・滕文公上】。

    [44]李伯重【『選精』、『集粹』與『宋代江南農業革命』――對傳統經濟史研究方法的檢討】,【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1期。
    作者:李恆全 李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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