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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論春秋戰國城鄉對立運動的發展與經濟制度的創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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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0-8-26 16: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論文網
迄於戰國,城市經濟的發展又進一步呈現出突飛猛進的局面。  

  首先,春秋時代興起的舊城在戰國時代得以發展壯大。其中,作為列國諸侯都城的城市成為戰國各自城市群經濟文化區的核心,以及封建主義中央集權制新興國家的政治中心。因此,它們作為各區的中心城市在區域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更為顯著。誠如【鹽鐵論・通有篇】所載:『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兩周富冠海內,皆天下名都。』(註:戰國時代,溫地即今河南溫縣,軹即今濟原縣,滎陽即今滎陽東北,宛城即今南陽市,陳即今淮陽縣,陽翟即今禹縣,兩周城係指洛陽、鞏二城。)上述城市只是當時城市的一部分。關中一帶的咸陽、櫟陽,此時已發展成富甲天下的名城了;齊魯大地的陶、即墨、莒以及吳越的吳城、會稽,三楚的壽春、江陵等地皆為一方之會。據估計,戰國時代的這類國都城市大都擁有數萬戶的人口,比如臨淄有7萬戶,薛6萬戶,咸陽12萬戶,如果數據確實,且每戶以五口計,則臨淄人口有35萬,薛30萬,咸陽60萬,在這些眾多的城市居民中,亦工亦商亦農的人口構成肯定各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反映着城市經濟的繁榮。  

  其次,郡縣制的大力推行促使大批中小城市(邑)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早在春秋中晚期,郡縣制即已產生。【史記・秦本紀】載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冀戎,初縣之。』【左傳】哀公十七年亦載:楚文王曾任彭仲爽『實縣申、息』。如此看來,秦楚滅國不再封人,而設郡縣長官以治的事情,已時有發生。這種情況迄至戰國更是廣泛存在,頻繁的兼併戰爭以爭城奪縣為特徵。趙攻燕『得上谷三十城』(註:【史記・樗里子甘茂列傳】。);秦拔魏之河內,『取城大小六十餘』(註:【史記・穰侯列傳】。);『秦七攻魏:五人囿中,邊城盡拔……所之於秦者,山南山北,河外河內,大縣數十,名都數百』(註:【史記・魏世家】。);趙曾『割濟東城邑五十七與齊』(註:【戰國策・趙策四】。),這種『三里之城,七里之廓』(註:【墨子・非攻】。)乃到『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註:【戰國策・趙策三】。)的景象,決非虛言。再如『燕國攻掠東胡之地千里,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五郡』(註:【史記・匈奴列傳】。)。秦將蒙恬亦出擊匈奴,占有九原,設九原郡,轄34縣。因此華族與少數民族的接壤之地,興起了一批郡縣城市。同時在各諸侯國交界之地,亦有大批邊境新城興起。周人城渾到楚國新城(指韓楚交界的襄城新城),對其縣令說:『鄭、魏者,楚之耍國;而秦,楚之強敵也。鄭魏之弱,而秦以上谷應之;宜陽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圍之。蒲反、平陽相去百里,秦人一夜而襲之,安邑不知。新城、上梁相去五百里,秦人一夜而襲之,上梁亦不知也。今邊邑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故楚王何不以新城為主郡也,邊邑甚利之。』(註:【戰國策・楚策一】。)這些邊境城市大都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同時又是各國互市貿易的商品集散地,經濟職能也是顯而易見的。

  再者,戰國時代城市經濟大發展的又一現象,突出地表現在各具區域特色的大小城市群經濟文化區的興起。一定的經濟區,一般地是由具有某些相似性的自然地理條件、地域生產力集約化狀況、風土人情等經濟生活面貌集結而構成的區域單元。這些集結點,是指該經濟區內對人口流動和物質財富交換產生巨大調劑功能的城鎮,由各個集結城鎮共同構成的城市群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而能夠將區域內各集結城鎮在經濟上聯繫起來的中心城市,是由其本質屬性所決定的,它對該經濟區乃至其它經濟區都會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和經濟輻射力,從而深刻地影響該地區的社會發展面貌。早在春秋時代,已經形成了較為原始的幾大經濟區(如關中區、三晉區、江南區、齊魯區等)。在此基礎上伴隨着領主制經濟的衰落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社會區域經濟隨地域生產力向縱深發展的結果,導致了原先各經濟區的分化與組合,許多大的區域通常被許多瑰麗紛呈的小區所代替。李學勤先生依據考古文化將東周時代分為七大文化圈(註: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2頁。),即中原文化圈(指黃河中游的周和三晉)、北方文化圈(趙、中山、燕國為代表)、齊魯文化圈、楚文化圈、吳越文化圈、巴蜀滇文化圈和秦文化圈,是皆有其物質文明的屬性,皆有其社會經濟區域性發展背景的,並且還主要是以城市(邑)為綱來劃分的。戰國時代社會區域經濟發展的特色,突出地反映在社會產業分工的發達上。如【周禮・冬官・考工記】云:  

  天有時,地有氣,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後可以為良。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則不時,不得地氣也。橘逾淮而北為枳,Y鵒不u濟,貉逾汶則死。此地氣然也。鄭之刀,宋之斤,魯之削,吳粵之劍,遷乎其地而弗能為良,地氣然也。燕之角,荊之干,}胡之C,吳粵之金錫,此材之美者也。天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草木有時以生,有時以死;石有時以泐;水有時以凝,有時以澤,此天時也。   

  又有謂:  

  粵無D,燕無函,秦無廬,胡無弓車。粵之無D也,非無D也,夫人而能為D。燕之無函也,非無函也,夫人而能為函也。秦之無廬也,非無廬也,夫人而能為廬也。胡之無弓車也,非無弓車也,夫人而能為弓車也。   

  【史記・貨殖列傳】亦曰:  

  夫山西饒材,竹、Y、r、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出埂㈣鰲⒔、桂、金、錫、連、丹沙、犀、玳瑁、珠璣、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旃裘、筋角;銅鐵則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較也。   

  在社會區域經濟日益發展和各地產業日益分化的條件下,城市的作用以及長途販運商業的地位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拿關中經濟區來說,『關中自湃、雍以東至河、華,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貢以為上田,……及秦、文、孝、繆居雍,隙隴蜀之貨物而多賈。獻(孝)公徙櫟邑,櫟邑北卻戎翟,東通三晉,亦多大賈。』(註:【史記・貨殖列傳】。)關中經濟區的中心城市在發生轉移,初由雍轉至櫟陽,再轉至咸陽,其轉移的方向是更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咸陽是關中平原的心腹之地,也很發達,東接三晉、齊魯,南通巴蜀,也利於商業的發展。及至秦國滅蜀,秦惠王遣司馬儀、司馬錯築城,『與咸陽同制』。從此,巴蜀經濟區便漸漸納入秦國關中經濟區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軌道,巴蜀的丹沙、石、銅、鐵、竹、木、錦緞在秦都皆能買到,其風俗習慣也與關中相似了。所以,戰國末年至秦初,關中地區便實際上成為全國的核心地帶,史載:『(關中)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眾不過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註:【史記・貨殖列傳】。)  

  相對於關中經濟區而言,江南經濟區是比較分散而且開發較晚的區域。但是自春秋時起,楚、越、吳三國迅速崛起,其國都皆為人文物產薈萃之地。戰國時代,楚兼併吳越之地,乃有三楚、四楚之稱。西楚之郢都有雲夢之饒,北楚之陳有魚鹽之貨,其民多賈。南楚之長沙(青陽)為『楚之粟也』(註:【史記・越世家】。),是楚國的糧倉。總之,春秋戰國時期是江南經濟區及其城市群初步發展的奠基時期,『在此基礎上,伴隨着六朝政治中心的南漸和社會經濟區域的大變動,南方出現了第一次大規模的、普遍性的城市興起與城市繁榮的局面』(註:詳見拙文【六朝城市經濟的特點及其在新經濟區發展中的作用】,【學術月刊】1992年第11期。)。因此,我們說沒有春秋戰國時代江南經濟區的奠基發展,就不會有後來六朝時期南方經濟的振興和全國經濟重心南移的局面。  

  從關中、江南兩大經濟區發展的狀況可以看出,城市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在戰國之世,城市經濟的發展是國民經濟結構中的新現象。以城市為中心而興起的經濟區以及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當時商品經濟已在一定程度上衝擊着自然經濟的封閉體系,使得本來發展極不平衡的各個區域以商品交換物資交流為紐帶聯結在一起,中國封建社會的面貌因而煥然一新,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趨勢。諸子百家的對這一歷史形勢有着生動的描述,荀子說:『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得而畜使之;南海則有羽翮、齒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國得而財之;東海則有紫、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國得而用之。故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夫不尷韃惶找倍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註:【荀子・王制】。)  

  社會上各種行業的分工,各地區物產的交流,沒有長途販運商業和城市市場的繁榮,是難以想象的。  

  綜上所述,先秦時期城市與鄉村的分化,起源頗早,但在春秋戰國時期這一分化的進程加速了,興起了真正意義的城市;使中國早期城市發展史進入到第三大歷史階段。就周代而言,西周與春秋戰國時期的城市形態,以社會分工的進步與『工商食官』制的瓦解與否為標準,明顯地表現為前後兩個階段。西周為其前期階段,封建領主制盛行,按宗法分封的等級制度原則分配土地和人口,『建邦啟土』,立『國』定『制』,各級領主建築了大批采邑城堡。地位高的宗子領主,即諸侯國君的采邑城堡稱都,建都的行為稱城。地位低的別子、餘子或功臣大夫的采邑城堡曰邑,立邑的行為稱築,即【左傳】莊公二十八年所謂:『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故而【詩・大雅】有所謂『宗子維城』的說法。西周時,無論都城還是采邑,不僅數量少、規模小,而且就經濟形態而言還只是自然經濟形態,沒有私人工商業(洛邑等個別城市除外),不構成獨立的城市生活方式。但是它們作為有別於鄉村的聚落形態的特徵已開始出現了。春秋戰國時代領主制封建社會走向衰落,社會生產力有了明顯的進步,社會產業分工有了進一步發展,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乃在城市中大大發展起來,獨立的手工業者與獨立的商人產生了,出現了城市經濟相對繁榮的局面,這時的城市生活方式已告成立。在封建社會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中呈現出階段性發展的態勢,即進入了早期領主制封建社會向後期地主制封建社會的過渡階段。  

  在封建社會前期向後期階段的過渡過程中,城市與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具有腐蝕舊的土地所有制關係的積極作用,商人與地主的身份人格的統一,及其與農民階級對立社會關係的展開,乃是社會過渡時期地主階級發展壯大以及封建社會形態長期延續的主要根源。

  三、市場貨幣關係的深化及其對鄉村土地所有制的影響  

  古代城鄉對立運動的,主要表現在城市在上對鄉村的統治、在上對鄉村的財富掠奪。在夏、商、西周時代,早期城市還沒有獨立的經濟職能時,城鄉的對立運動表現為渾然一體的城鄉統一,城堡只是作為政治、軍事的據點而存在。及至春秋戰國時代,獨立的私人工商業興起了,商品經濟有所。但是由於官營手發展和官營壟斷商業作為主導因素而存在着,私人手工業發展的歷程是極其艱難的,這與以農為本的經濟占主體地位的國情相吻合。『城市手工業在實質上雖然是以交換和創造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但在這裡生產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證手工業者、手工業師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價值,不是發財致富,不是作為交換價值的交換價值,所以生產處處從屬於作為前提的消費,供給從屬於需求。』(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516頁。)中世紀城市手工業生產的這種本質特徵,限制了商品經濟發展的廣度和深度,官營、私營手工業生產的主要目的在於滿足貴族領主的消費需要,而不着眼於廣大的百姓平民,春秋時就有的『今工以巧矣,而民不足於備用者,其悅在玩好』(註:【管子・五輔】;又見【孟子】。)的說法,便是這一狀況的真實寫照。因此,城市具有很強的消費性和經濟基礎的脆弱性,根本無法擺脫對經濟的依賴,用孟子的話說『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註:【孟子・滕文公上】。),城鄉對立關係便簡明地體現為領主與農奴的階級對立關係和賦稅貢納等剝削關係,以及國與野、都與鄙的對立關係。從性質與作用上講,中國中世城市與歐洲那種完全獨立於封建統治秩序之外的自治城市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中國城市與鄉村僅是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一元化體系上的兩塊聚落形態而已。這就是當時城鄉對立關係的大體狀況。但是,春秋戰國城市商品經濟發展之後,對西周以來城鄉對立關係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調整作用呢?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換言之,城市市場貨幣關係的深化在某種程度上已影響了鄉村,影響了土地所有制形態。儘管影響的程度並不及鄉村與土地所有制的反作用,但是這種生產關係就本身來說卻是嶄新的、史無前例的。  

  城市經濟發展以後,市場貨幣關係深入農村,大大小小的市場遍及全國城鄉各地,出現了『野與市爭民』的現象。當時,置市貿易十分發達。史載:『梁之東地,尚方五百餘里,而與梁,千丈之城,萬家之邑,大縣十七,小縣有市者三十有餘。』(註:【戰國縱橫家書】。)『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註:【戰國策・齊策五】。)這說明當時城邑中普遍設市,甚至將『市』的有無看成城邑發展的標誌。在農村也有置市貿易或者自發的集市,按周制:『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註:【周禮・地官・遺人】。)【孟子】有所謂:『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註:【孟子・公孫丑】。)【墨子】謂:『市去城遠。』(註:【墨子・雜守】。)【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詁:『因井田以為市,』這一系列現象,應當是客觀存在的。城鄉之間商品交流十分頻繁,市場成為『四方來集,遠鄉皆至』(註:【禮記・月令】。)的人員聚集和商品集散之地,市場經濟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城鄉居民正常生產和生活的重要條件,農民需用的生產工具多從市場上購得,城市居民所需的糧食、蔬菜也多從市場上購得。『無市則民乏』(註:【管子・乘馬篇】。),如果沒有市場那是不可想象的。  

  城市經濟發展之後,人們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不斷從農村流向城市,城市對農業人口的吸收和涵容能力增強,這一過程同樣也是由於封建統治階級對農民的苛政暴斂所致,史書上關於統治者暴政而導致民不聊生的記載很多,如:『庶民疲敝,而宮室滋侈』(【左傳】昭公三年)。『今宮室崇侈,民力凋盡』(【左傳】昭公八年)。『宋君奪民時以為台』(【戰國策・東周策】)。『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有布縷之徵,粟米之徵,力役之徵,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孟子・盡心下】)。在統治階級的殘酷壓迫下,『其野不足以養其民』(註:【管子・八觀】。),流入城市的人口多是有事可做才能站穩腳跟的,其中有手工業者、小商小販、園藝耕作者、傭工、賣藝者等各色人物。  

  此外,城市經濟發展後,金屬貨幣作為商品交換和流通手段與儲藏手段的地位得以牢固地確立,拜金主義也已產生,『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註:【管子・國蓄】。)。春秋戰國時期的金屬貨幣種類繁多,大小輕重不一,在考古發掘中出土量極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貨幣經濟的繁榮,真正改變了物物交換的歷史,對商品經濟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故可將春秋戰國稱作貨幣經濟的確立時期。據解放以來的考古發掘楚墓而得到的貨幣來看,金幣所占的比重很大,有五百多塊。金幣之外的鐵幣、銅幣、貝幣就更加難以勝計了。『解放以來出土的東周錢幣,見於正式報道的達七萬餘枚』(註:中國社會院考古研究所編:【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頁。)。貨幣經濟發展之後,有錢人就可以用錢買奴婢、買田宅和從事高利貸業投機活動。齊國是個工商業較為發達的諸侯國,早在春秋初期其高利貸業就很發達,曾一度達到了高利貸為害農民影響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地步。故齊桓公、管仲不得不以行政干預的方式來打擊高利貸者,調低利率。史載『(西方)其稱貸之家,多者千鍾,少者六七百鍾。其出之鐘(中)也一鍾,其受息之萌九百餘家。……(南方)其稱貸之家,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其出之中伯伍(十)也,其受息之萌八百餘家。……(東方)其稱貸之家丁、惠、高、國,多者五千鍾,少者三十鍾,其出之中鍾五釜也。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北方)其稱貸之家,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受息之氓九百餘家。』對此管仲感嘆地說:『欲國之無貧,兵之無弱,安可得哉?』(註:【管子・輕重丁】。)  

  在商品貨幣關係大大發展的情況下,土地買賣也成為司空見慣的事,『田裡不鬻』的硬地產化已成過眼煙雲。俞偉超在【古史分期問題的考古學觀察】一文中,以春秋戰國時代的『族墳墓』地所有關係的變化來解釋土地私有化歷程,觀點很是獨到,對於我們正確認識春秋戰國時代土地作為商品買賣的現象是大有裨益的。他認為:『這種以族為單位的公共墓地,特別是其公墓制度,至少在部分國家中到戰國時已發生着變化。……墓地是血親關係的體現物,只要血緣紐帶尚未完全鬆弛,它就會保存着氏族、公社乃至家族的公有制,從而在土地公有制的破壞過程中,它的自由買賣是會很晚才發生的。但只要耕地的私有制一出現,墓地的自由買賣只是時間的問題罷了。』並且估計說:『從商代的氏族墓地經周代的「族墳墓」到漢武帝以後個體家庭或嫡長制家族的私有塋地,說明了墓地制度從公社所有制到私有制的變化。這種變化,比耕地所發生的同樣變化大概要晚三四百年,但墓地所有制的這個變化,總是反映了耕地的所有制,也是按照古代社會的基本規律而發生着從公社所有制到個體家庭私有制的變化。』(註:俞偉超:【先秦兩漢考古學論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25―27頁。)我們對俞先生的古史分期派別姑且撇而不去評說,可他對春秋戰國時代井田制瓦解後耕地私有化和土地買賣的估計卻是可信的。這一結論,可以從秦漢時代刻有『買墓地券』明器上推知,也可以從記載中得到證明。西周時的【格伯簋】中已可見土地交易的萌芽,【左傳】襄公四年記載有晉國向戎狄購地的事:『戎狄荐居,貴貨易土,土可賈焉。』【韓非子】、【史記】等文獻中都有『賣宅圃』『買田宅』、『賣宅』的記載。【莊子・讓王篇】亦記載說:『回(顏淵)有郭外之田五十畝,足以給*[飠+]粥;郭內之田十畝,足以為絲麻。』這種『郭外』、『郭內』同時有田的情況實屬罕見,其中可能包括買來的田地,也未可知。反映了城市經濟發展後,商品貨幣關係對土地所有制的影響。  

  總而言之,春秋戰國時代城市經濟的發展,與鄉村經濟的發展有着緊密的關係。二者相輔相成,並以兩個不同的側面反映着社會經濟形態的變遷。(傅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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