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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詞典] 修辭批評的價值和意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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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1-11-29 16: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北方教育
西方現代修辭學這種理論觀念也充分體現在其文學批評實踐中。西方現代修辭學以對修辭本性的重新認識而解構了傳統的真理觀,將修辭看成是體現人的生存本性和認識真理的重要方式,將修辭的範圍擴展到人類所有的領域和言語行為中,以此為出發點,它對文學問題也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西方現代修辭學對文學本性認識和反思的一個重要主題,就是不再把文學看成是一個不變的實體和獨立自足的東西,而是關注文學與話語實踐的關係。話語理論實際上也是西方現代修辭學理論的一個基石,正是話語的研究,使文學超越了自身,指向更大的行動和社會實踐領域。伊格爾頓明確把修辭學稱為話語理論,認為它關注的不是詩歌或哲學、小說或歷史等一類作品的語言表達,而是社會整體中的話語實踐。他說:『我的觀點是,最好把「文學」視為一個名稱,人們在不同時間出於不同理由把這個名稱賦予某些種類的作品,這些作品處在一個米歇爾・福柯稱之為「話語實踐」的完整領域。』德里達則特別強調哲學話語與文學話語在修辭學意義上的同一。他認為,任何標榜文學的自由和獨立而排除哲學思想的寫作都是危險和有害的,文學作為一種不受制約的修辭本身就反映着某種哲學意願。解構主義批評的代表人物保羅・德曼也明確地把文學看做一種話語修辭,認為文學實際上是附屬於修辭學的,體現着修辭的認知本性。他說:『文學代碼,是本身並非代碼的某一體系即修辭學的次代碼。因為,修辭學不能同它的認識論功能割裂開來。』他還提出語法的修辭化與修辭的語法化的觀點,反對西方傳統的邏輯優越論,反對將語法等看成是正確表現邏輯和修辭的形式而認為修辭對語法的越軌有可能導致意義的含混不清的觀點。他認為修辭不能納入語法的軌道,它存在的價值就在於打破語法模式尋求意義概念清晰統一的幻想,修辭不僅比語法更富有創造性和個性色彩,而且還可以打破西方長期以來將文學與現實混淆起來的美學意識形態的迷思。新歷史主義的代表人物海登・懷特則試圖將歷史話語中的修辭與文學想象統一起來。他認為歷史學家在處理材料時,總是在貌似客觀的敘述中加入個人理解和文學想象的成分,體現出文學想象和修辭的特點。與邏輯因素相比,文學想象和修辭在歷史敘述中的作用更為重要。


  西方現代修辭學對修辭本性的哲學認識和批評實踐,對我們重新思考什麼是文學,什麼是文學性這些有關文學研究的最基礎問題,有很大的啟發。


  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以一種絕對的、確定性的思維模式來看待和理解文學問題,認為文學是一種完全不同於人類其它活動,有着自己明確邊界的活動,這種活動的特殊性就在於它是想象虛構,以審美活動為中心的。我們並不否定這種看法的合理性。想象虛構、審美性等的確是文學的重要特性。問題在於,這種想象虛構性、審美性的文學規定一旦脫離了文學的歷史存在,脫離了文學的語言環境和文化背景,它能具有什麼意義?如果我們回顧文學研究的歷史,不難發現,被人們稱之為文學現象的歷史,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都很悠久,迄今已有兩千多年。但是,將文學看成是審美、情感、虛構想像的文本的觀念的出現,則是近一百多年的事,它是與浪漫主義文論的興起和對情感性、想象性、審美性等價值的強調密切相關的。文學的特殊性和文學性問題的提出則更晚,它是隨着專業性文學批評和研究的興起,由俄國形式主義批評家雅各布遜首先提出的。雅各布遜認為,文學研究要想成為一門科學,就得首先明確文學研究的對象,而文學的對象並非是傳統的批評家和文學史家所強調的作家個人生平、心理和社會意義,而是『文學性』,『即是一部既定作品成為文學作品的特性。』他和其他的俄國形式主義者都把文學性限定在文學的語言層面,認為文學研究的主要對象就是文學的語言形式,是文學語言不同於其他語言的特殊性。不過,俄國形式主義遠沒有解決文學和文學性問題,他們所說的文學性,只是西方諸多關於文學和文學性的理解中的一種,遠不能概括文學的全部。根據史忠義先生的概括,西方學者針對『文學性』提出的定義,可以分為五大類:形式主義、功用主義、結構主義、視文學的本體為虛構、強調文學敘述與文化環境關係的定義等。實際上,這五種定義也遠沒有概括出西方有關文學和文學性理解的全部,像精神分析,接受美學、解構主義等關於文學和文學性的理解和規定並沒有包括在內。中國古代將文學看成是想象、虛構、純審美的事實則更晚,它大致是起於王國維等人引入西方文學觀念,將小說、戲曲等推上文學的正宗地位以後。即使這樣,我們也可以看到章炳麟【文學總略】那樣反對從純文學角度規定文學的著作。事實上,有關文學本體的規定和文學性的定義無論怎樣全面,都無法準確地描述文學現象存在的事實。因為,文學是歷史和現實的存在,文學性的定義也應該隨着歷史和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決不可能存在永恆不變的定義並用這樣的定義把文學的歷史和現實封存起來。伊格爾頓曾說,文學不是一個穩定的實體,它『是一個由特定人群出於特定理由而在某一時代形成的構造物。』文學是人們建構的產物,它不可能脫離具體的歷史背景和語境,不可能離開作家和接受者積極主動的心靈參與與創造,不可能不受到社會制度、習俗、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德里達在【稱作文學的奇怪建制】一文中說:『沒有任何文本實質上是屬於文學的。文學性不是一種自然本質,不是文本的內在物。它是對於文本的一種意向關係的相關物,這種意向關係作為一種成分或意向的層面而自成一體,是對於傳統的或制度的――總之是社會性法則的比較含蓄的意識。』文學從它最基礎的意義上說,應該被看成是某種社會傳統、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法則的體現,而非純形式、純審美的存在。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我贊成把文學看成是一種修辭和話語實踐。文學作為一種修辭和話語實踐的意義就在於,它是在一定的社會――文化語境中被陳述的東西,是一種言語事實,具有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社會意識形態特徵,是作者與讀者、創作主體和鑑賞主體充分對話和交流的產物。從修辭和話語實踐角度來理解文學,我們必須承認文學超越想象、虛構和個體審美體驗的重要性,承認文學所潛含的豐富的社會意識形態內涵,同時也意味着我們對文學特殊性的理解,並不能只限於文學自身,而是應超越文學自身,進入更廣闊的社會人生和語境交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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